[續政府論第6章 論父權上一小節]些條例,她能使用死刑呢?這是法官的正當權力,而這種權力父是連影子也沒有的。他支配他的兒女的權力只是暫時的,不能及于他們的生命或財産;這不過是對于他們在未成年時的孱弱和缺陷的一種幫助,爲他們的教養所必需的一種約束。雖然在兒女沒有餓死的危險時,父
可以任意
理他自己的財産,然而他的權力不能推及于兒女的生命或他們靠自己的勞動或他人的贈與所得的財物,而當他們達到成年並享有公民權時,也不能及于他們的自由。父
的主權到此爲止,從此就不能再限製他的兒子的自由,正如他不能限製其他任何人的自由一樣。而且可以肯定這決不是一種絕對的或永久的權限,一個男子可以擺
它的束縛,因爲神權准許他離開父母而和妻子同居。
66.但是,縱然到了一定時候,如同父自己不受任何旁人的意志的支配一樣,兒女不再受父
的意志和命令的支配,他們除了同樣要遵守自然法或他們
家的
內法之外,各人不受其他限製;這種自由卻並不使兒子免除他根據上帝的和自然的法則對他父母應盡的尊禮。上帝既以世間父母爲他延續人類種族大業的工具,以及他們兒女的生活的依靠,一方面使父母承擔養育、保護和教育他們兒女的義務,同時他又要兒女承擔永久尊禮他們父母的義務,其中包括用一切形諸于外的表情來表達內心的尊崇和敬愛,因此就約束兒女不得從事任何可以損害、冒犯、擾亂或危害期間生身父母的快樂或生命的事情,使他們對于給他們以生命和生活快樂的父母,盡一切保護、解救、援助和安慰的責任。任何
家、任何自由都不能解除兒女的這種義務。然而這決不是給與父母一種命令他們兒女的權力,或一種可以製定法律並任意
置他們的生命或自由的權威。應該尊崇、敬禮、感恩和幫助是一回事;要求一種絕對的服從和屈從是另一回事。一個在位的君主對他的母
也要盡到對父母應盡的尊禮,但這並不減少他的權威,亦不使他受她的統治。
67.未成年人的服從使父享有一種與兒童的未成年同時結束的臨時統治權;兒女所應盡的尊禮使父母享有受到尊重、敬禮、贍養和孝順的永久權利,這是多少與父
的照管、花費和對他們的教育方面的關懷所費的力量相當的。這並不因成年而告結束,而是在一個人一生的各方面和一切情況下都存在的。對這兩種權力、即父
在子女未成年時有權予以管教和終身應受尊禮的權力不加區別,就是引起有關這個問題一大部分錯誤的緣由。把它們說得確當些,前者無甯是兒女的特殊利益和父母的責任,而不是父權的任何特權。教養兒女是父母爲了他們兒女的好
而不容推卸的職責,以至任何事情都不能解除他們在這方面的責任。雖然同時也還有命令和責罰他們的權力,但是上帝把人們對兒女的深厚感情交織在人
的原則之中,簡直不必擔心父母會過分嚴苛地使用他們的權力;過分之
很少是在嚴苛方面,自然的強烈傾向倒是引向另一方面。所以當全能的上帝要表示他對于以
列人的寬容
理的時候,他告訴他們說,雖然他管教他們,但是他管教他們如同一個人管教他的兒子一樣(《舊約》申命記,第八章 ,第五節)——那就是說,用慈愛的心腸——除絕對對他們最有好
的管教之外並不對他們加以更嚴厲的約束,而如果加以縱容倒是不夠慈愛。這就是要兒女服從的那種權力,使父母不致增加
心或徒勞無功。
68.另一方面,尊禮和贍養,作爲兒女應該報答他們所得的好的感恩表示,是兒女的必要責任和父母應享的特殊待遇。這是爲了父母的好
,猶之另一種是爲了兒女的好
一樣。不過作爲父母之責的教育似乎具有特別大的權力,因爲孩童時期的無知和缺陷需要加以約束和糾正,這是一種看得見的統治權的行使,是一種統轄權。而尊禮一詞所包涵的責任並不要求那麼多的服從,但是這種義務對成年的兒女要求得比年幼的兒女高些。“兒女們,要孝順你們的父母”,誰能認爲這條命令要求自己有兒女的人對他父
所表示的服從,要同他年幼的兒女應該對他自己所表示的一樣;如果他的父
由于狂妄的權威感,還要把他當作孩子看待的話,誰又會根據這句箴言,認爲必需服從他父
的一切命令呢?
69.所以,父權或者不如說責任的首要部分、即教育是屬于父的,這部分權力到一定的時候就告結束。教育的任務終了時,這部分的權力即自動告終,而且在這以前也是可以讓予的。這是因爲,一個人可以把教導兒子的事托付旁人,當他把他的兒子交給旁人充當學徒時,他就免除了他兒子在那個時期內對他和他的母
的一大部分的服從義務。但是父權的另一部分,即尊禮的義務,還是完全屬于他們的,這是無法取消的。這種義務絕對不能同父母兩人分開,以致父
的權威不能剝奪母
的這種權利,亦沒有任何人能免除他的兒子尊禮他的生身之母的義務。但是這兩部分父權都與製定法律並以能及于財産、自由、身
和生命的
罰來執行這些法律的權力截然不同。命令兒女的權力到成年而告結束;雖然在此之後,一個兒子對他的父母總應盡到尊崇和敬禮、贍養和保護,以及感恩的心情能夠責成每一個人盡到的一切義務,以報答他自然地能夠得到的最大好
,然而這些並未把王權、君主的命令權給予父
。他對于兒子的財産或行動並無統轄權,也沒有任何權力在一切事情上以他的意志拘束他兒子的意志,盡管他的兒子如果尊重他的意志的話,在許多方面對他自己和他的家庭並無太不方便的地方。
70.一個人爲了尊禮和崇敬長者或賢人、保護他的兒女或朋友、救濟和扶助受苦受難的人和感謝給他好的人而負有種種義務,即使盡期間所有和盡期間所能也不足應付于萬一;但是這一切並不能使那些要求他克盡義務的人享有權威,享有對他製訂法律的權利。很明顯,這一切不是僅僅由于父
的名義也不是如前面已經說過的由于也受恩于母
的緣故,而是因爲對父母所負的這些義務以及對兒女所提出的要求的程度可以隨著扶養、慈愛、
心和花費的不同而有所出入的,這些照顧在兩個孩子之間時常是有厚薄之分的。
71.這就表明,何以身在社會而本身作爲社會成員的父母,對他們的兒女保持著一種權力,並且享有同自然狀態中的人們一樣多的權利來要求兒女們對他服從。假如說一切政治權力只是父權,兩者實際上是同一回事,那就不可能是這樣了。因爲這樣的話,所有的父權既屬于君主,臣民自然就不能享有。但是政治權力和父權這兩種權力是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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