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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第7章 論政治的或公民的社會

第2小節
洛克作品

  [續政府論第7章 論政治的或公民的社會上一小節]們的財産——chu在奴隸狀態中不能有任何財産——他們就不能在那種狀態中被認爲是政治社會的任何部分,因爲政治社會的首要目的是保護財産。

  86.所以讓我們對一個家庭的主人,連同在一個家庭的對內統治下結合在一起的妻子、兒女、仆人和奴隸的一切從屬關系來考究,盡管這種家庭在其秩序、職務和人數方面類似一個小的guo家,但是在它的組織、權力和目的方面是很不相同的。或者,如果一定要把它看做是一個君主政ti,家長是其中的專製君主的話,那麼君主專製政ti將只有一種極不鞏固的和短暫的權力。因爲根據前面所說,很明顯的是,就時期和範圍而言,一家的主人對于家中的那幾個人具有明確而又各不相同的有限權力。他除對奴隸以外(不論家庭中有無奴隸,家庭還是家庭,他作爲家長的權力還是一般大),對于家庭中的任何成員沒有生殺予奪的立法權;而且他所有的權力,一家的女主人也是同樣可以具有的。他對于家庭的每一成員既只有極有限的權力,當然就不能對全家享有絕對權力。但是一個家庭或人類的任何其他社會究竟怎樣不同于真正的政治社會,我們在探討政治社會本身是怎樣構成時將清楚地看到。

  87.前面已經論證,人們既生來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權利,並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許多人相等,不受控製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權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種權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財産——不受其他人的損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認爲其他人罪有應得的違法行爲加以裁判和chu罰,甚至在他認爲罪行嚴重而有此需要時,chu以死刑。但是,政治社會本身如果不具有保護所有物的權力,從而可以chu罰這個社會中一切人的犯罪行爲,就不成其爲政治社會,也不能繼續存在;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會是,在這個社會中,每一成員都放棄了這一自然權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會所建立的法律請求保護的事項都交由社會chu理。于是每一個別成員的一切私人判決都被排除,社會成了仲裁人,用明確不變的法規來公正地和同等地對待一切當事人;通過那些由社會授權來執行這些法規的人來判斷該社會成員之間可能發生的關于任何權利問題的一切爭執,並以法律規定的刑罰來chu罰任何成員對社會的犯罪;這樣就容易辯別誰是和誰不是共同chu在一個政治社會中。凡結合成爲一個團ti的許多人,具有共同製訂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訴的、有權判決他們之間的糾紛和chu罰罪犯的司法機關,他們彼此都chu在公民社會中;但是那些不具有這種共同申訴——我是指在人世間而言——的人們,還是chu在自然狀態中,因爲既然沒有其他的裁判者,各人自己就是裁判者和執行人,這種情況,如我在前面已經說明的,是純粹的自然狀態。

  88.由此可見,guo家具有權力對社會成員之間所犯的不同的罪行規定其應得的懲罰(這就是製訂法律的權力),也有權chu罰不屬于這個社會的任何人對于這個社會的任何成員所造成的損害(這就是關于戰爭與和平的權力);凡此都是爲了盡可能地保護這個社會的所有成員的財産。但是,雖然加入了政治社會而成爲任何guo家成員的人因此放棄了他爲執行他的私人判決而chu罰違犯自然法的行爲的權力,然而由于他已經把他能夠向官長申訴的一切案件的犯罪判決交給立法機關,他也就給了guo家一種權力,即在guo家對他有此需要時,使用他的力量去執行guo家的判決;這些其實就是他自己的判決,是由他自己或者他的代表所作出的判決。這就是公民社會的立法權和執行權的起源,這種權力得根據長期有效的法律來決定應怎樣chu罰發生在guo家中的犯罪行爲,同時也根據以當時實際情況爲依據的臨時的判斷來決定應怎樣對外來的侵害加以懲罰;在這兩方面遇有必要時,都可以使用全ti成員的全部力量。

  89.因此,在任何地方,不論多少人這樣地結合成一個社會,從而人人放棄其自然法的執行權而把它交給公衆,在那裏、也只有在那裏才有一個政治的或公民的社會。其形成的情形是:chu在自然狀態中的任何數量的人們,進入社會以組成一個民族、一個guo家,置于一個有最高統治權的政府之下;不然就是任何人自己加入並參加一個已經成立的政府。這樣,他就授權社會,或者授權給社會的立法機關(這和授權給社會的xing質一樣),根據社會公共福利的要求爲他製訂法律,而他本人對于這些法律的執行也有(把它們看作自己的判決一樣)盡力協助的義務。設置在人世間的裁判者有權裁判一切爭端和救濟guo家的任何成員可能受到的損害,這個裁判者就是立法機關或立法機關所委任的官長,而由于這種裁判者的設置,人們便tuo離自然狀態,進入一個有guo家的狀態。

  而無論在什麼地方,如果任何數量的人們不管怎樣結合起來,沒有這種可以向其申訴的裁判權力,他們就仍chu在自然狀態中。

  90.所以很明顯,雖然有些人認爲君主專製政ti是世界上唯一的政ti,其實是和公民社會不相調和的,因而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種形式。因爲公民社會的目的原是爲了避免並補救自然狀態的種種不合適的地方,而這些不合適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産生的,于是設置一個明確的權威,當這社會的每一成員受到任何損害或發生任何爭執的時候,可以向它申訴,而這社會的每一成員也必須對它服從。當人們沒有這樣的權威可以向其申訴並決定他們之間的爭論時,這些人仍chu在自然狀態中。因此每一個專製君主就其統治下的人們而言,也是chu在自然狀態中。

  91.只要有人被認爲獨攬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執行的權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由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損失或不幸,就無法向公正無私和有權裁判的人提出申訴,通過他的裁決可以期望得到救濟和解決。因此,這樣一個人,不論使用什麼稱號——沙皇、大君或叫什麼都可以——與其統治下的一切人,如同和其余的人類一樣,都是chu在自然狀態中。如果任何兩個人chu在這樣的境地,既沒有長期有效的法規,也沒有在人世間可以向其申訴的共同裁判人,來決定他們之間權利的爭執,那麼他們還是chu在自然狀態②和自然狀態的種種不方便chu之下。對于一個專製君主的臣民或不如說是奴隸來說,只有這個可悲的區別:在通常的自然狀態中,他享有判斷自己的權利並盡力加以維護的自由:而現在呢,當他的財産受到他的君主的意志和命令的侵犯時,他非但不像chu在社會中的人們所應享有的那樣享有申訴的權力,而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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