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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第11章 論立法權的範圍

洛克作品

  134.既然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産,而達到這個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個社會所製定的法律,因此所有guo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關于立法權的建立;正如甚至可以支配立法權本身的最初的和基本的自然法,其目的就是爲了保護社會以及(在與公衆福利相符的限度內)其中的每一成員。這個立法權不僅是guo家的最高權力,而且當共同ti一旦把它交給某些人時,它便是神聖的和不可變更的;如果沒有得到公衆所選舉和委派的立法機關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無論采取什麼形式或以任何權力做後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強製xing。因爲如果沒有這個最高權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爲法律所絕對必需的條件,即社會的同意。除非基于他們的同意和基于他們所授予的權威,沒有人能享有對社會製定法律的權力①。

  因此,任何人受最嚴肅的約束而不得不表示的全部服從,最後總是歸結到這個最高權力,並受它所製定的法律的指導。對任何外guo權力或任何guo內下級權力所作的誓言,也不能使任何社會成員解除他對那根據他們的委托而行使權力的立法機關的服從,也不能強使他做到與它所製定的法律相違背的或超過法律所許可的範圍的服從。如果想像一個人可以被迫最終地服從社會中並非最高權力的任何權力,那是很可笑的。

  135.立法權,不論屬于一個人或較多的人,不論經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個guo家中的最高權力,但是,第一,它對于人民的生命和財産不是、並且也不可能是絕對地專斷的。因爲,既然它只是社會的各個成員交給作爲立法者的那個個人或議會的聯合權力,它就不能多于那些參加社會以前chu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們曾享有的和放棄給社會的權力。因爲,沒有人能把多于他自己所享有的權力轉讓給別人;也沒有人享有對于自己或其他人的一種絕對的專斷權力,用來毀滅自己的生命或奪去另一個人的生命或財産。正如業已證明的,一個人不能使自己受製于另一個人的專斷權力;而在自然狀態中既然並不享有支配另一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産的專斷權力,他所享有的只是自然法所給予他的那種保護自己和其余人類的權力;這就是他所放棄或能放棄給guo家的全部權力,再由guo家把它交給立法權,所以立法機關的權力也不能超出此種限度。他們的權力,在最大範圍內,以社會的公衆福利爲限。①這是除了實施保護以外並無其他目的的權力,所以決不能有毀滅、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于貧困的權利。自然法所規定的義務並不在社會中消失,而是在許多場合下表達得更加清楚,並由人類法附以明白的刑罰來迫使人們加以遵守。由此可見,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規範。他們所製定的用來規範其他人的行動的法則,以及他們自己和其他人的行動,都必須符合于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而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的一種宣告,並且,既然基本的自然法是爲了保護人類,凡是與它相違背的人類的製裁都不會是正確或有效的。

  136.第二,立法或最高權力機關不能攬有權力,以臨時的專斷命令來進行統治,而是必須以頒布過的經常有效的法律①並由有資格的著名法官來執行司法和判斷臣民的權利。

  因爲,既然自然法是不成文的,除在人們的意識中之外無chu可找,如果沒有專職的法官,人們由于情慾或利害關系,便會錯誤地加以引證或應用而不容易承認自己的錯誤。這樣的話,自然法便失去了它應有的作用,不能用來決定那些生活在它之下的人們的權利,並保障他們的各種財産,在每人都是自然法和他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解釋者和執行者的情況下,尤其是這樣;而有理的一方通常只有自己個人的力量可以憑借,就沒有足夠的實力來防衛自己免受損害,或懲罰犯罪者。

  爲了避免這些在自然狀態中妨害人們財産的缺陷,人類便聯合成爲社會,以便用整個社會的集ti力量來保障和保護他們的財産,並以經常有效的規則來加以限製,從而每個人都可以知道什麼是屬于他自己的。爲了達到這個目的,人們才把他們全部的自然權力交給他們所加入的社會,社會才把立法權交給他們認爲適當的人選,給予委托,以便讓正式公布的法律來治理他們,否則他們的和平、安甯和財産就會仍像以前在自然狀態中那樣很不穩定。

  137.使用絕對的專斷權力,或不以確定的、經常有效的法律來進行統治,兩者都是與社會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

  如果不是爲了保護他們的生命、權利和財産品見,如果沒有關于權利和財産的經常有效的規定來保障他們的和平與安甯,人們就不會舍棄自然狀態的自由而加入社會和甘受它的約束。不能設想,如果他們有權力這樣做的話,他們竟會有意把支配他們人身和財産的絕對的專斷權力交給一個人或較多的人,並給予官長以力量,由他任意地對他們貫徹他的毫無限製的意志。這是要把自己置于比自然狀態更壞的境地,在自然狀態中,他們還享有保衛自己的權利不受別人侵害的自由,並以平等的力量進行維護權利,不論侵犯是來自個人或集合起來的許多人。可是,如果假定他們把自己交給了一個立法者的絕對的專斷權力和意志,這不啻解除了自己的武裝,而把立法者武裝起來,任他宰割。一個人置身于能支配十萬人的官長的權力之下,其chu境遠比置身于十萬個個別人的專斷權力之下更爲惡劣。有這種支配權的人的實力雖是強大十萬倍,但誰也不能保證他的意志會比別人的意志更好。因此,無論guo家采取什麼形式,統治者應該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統治。因爲,如果以公衆的集ti力量給予一個人或少數人,並迫使人們服從這些人根據心血來chao或直到那時還無人知曉的、毫無拘束的意志而發布的苛刻和放肆的命令,而同時又沒有可以作爲他們行動的准繩和根據的任何規定,那麼人類就chu在比自然狀態還要壞得多的狀況中。因爲,政府所有的一切權力,既然只是爲社會謀幸福,因而不應該是專斷的和憑一時高興的,而是應該根據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來行使;這樣,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們的責任並在法律範圍內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統治者被限製在他們的適當範圍之內,不致爲他們所擁有的權力所誘惑,利用他們本來不熟悉的或不願承認的手段來行使權力,以達到上述目的。

  138.第三,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産的任何部分。因爲,既然保護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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