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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第13章 論國家權力的統屬

第2小節
洛克作品

  [續政府論第13章 論國家權力的統屬上一小節]製定法律的權力,如果他們爲強力所阻,以致不能行使這一對社會如此必要的、關系到人民的安全和保護的權力,人民便有權用強力來加以掃除。在一切情況和條件下,對于濫用職權的強力的真正糾正辦法,就是用強力對付強力。越權使用強力,常使使用強力的人chu于戰爭狀態而成爲侵略者,因而必須把他當作侵略者來對待。

  156.召集和解散立法機關的權力雖然屬于執行機關,卻並不使執行機關高于立法機關,而只是因爲人類事務變幻無常,不能適用一成不變的規定,爲了人民的安全而給以的一種委托。因爲,最初創建政府的人不可能有先見之明,充分料到未來的事件,能爲未來長時期內的立法機關集會的召開和開會期限預定出適當的期間,完全適合于guo家的一切急需,因此,對于這種缺陷的最好的補救辦法是把這事委托給一個經常存在和負責照管公衆福利的人,由他來審慎地作出決定。

  立法機關的經常集會和沒有必要的長時間持續的集會對于人民不能不說是一個負擔,有時還會引起更危險的不利情況;不過,事情的急劇轉變有時又會需要他們的及時助力。延期召集會議也許會使公衆受到危險,有時他們的任務很重,有限的開會時期難以保證完成他們的工作,結果使公衆得不到只能靠他們的深思熟慮才能得到的好chu。那麼在這場合,除了把這事委托給一些經常在職和熟悉guo家情況的人們來審慎地作出決定,利用這種特權爲公衆謀福利之外,還有什麼辦法可以避免使社會由于立法機關召集會議和行使職權有一定期間,隨時隨地遭到臨時發生的這樣或那樣事情的危險呢?這事如果不授權給一個本來接受委托爲同一目的而執行法律的人,還能授權給誰呢?因此,假如原來的組織法對于立法機關召集會議的時間和開會期限沒有加以規定,那麼這事就自然落在執行機關的手中,但這並不是一種隨心所慾的專斷權力,而是負有這一委托,即必須根據當時情勢和事態變遷的要求,只是爲了公共福利來行使這一權力。究竟是立法機關有確定的召集期間好,還是授權君主隨時召集立法機關好,或者還是兩者混用好,我不想在這裏加以探討。我只想指出,縱然執行權擁有召開和解散立法機關會議的特權,但是它並不因此高于立法機關。

  157.塵世的事物總是不斷地發生變遷,沒有一件事物能長期chu在同一狀態中。因此人民、財富、貿易、權力等狀況隨時發生變遷;繁盛的大城市冷落衰敗,遲早變爲被人忽視的窮鄉僻壤,而其他人迹不到的地方卻發展成爲富庶的和居民衆多的發達地區。不過,事物並不經常是平均地變遷的,某些習慣和權利縱然已無存在的理由,卻由于私人的利害關系往往把它們保存下來。因此往往發生這樣的事,在有些政府中,立法機關的一部分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組成的,日子久了之後,這種代表的分配變成很不平均,與當初分配代表的理由很不相稱。當我們看到有些地方僅有城市的名稱,所遺留的只是廢墟,在那裏最多只能找到個別的羊欄和個別的牧羊人①,而它們還同人口稠密和財富豐裕的郡那樣,選出相同數目的代表出席龐大的立法者議會,我們就明白,沿襲業已失去存在理由的習慣會造成怎樣大的謬誤了。外人對此將爲之瞠目,誰也不能不承認這是需要糾正的,雖然大多數人認爲難以找到糾正的辦法,因爲立法機關的組織法既是社會的原始的和最高的行爲,先于社會中的一切明文法而存在,並完全依賴于人民,下級的權力就不能予以變更。因此,當立法機關一旦組成,既然只要政府還繼續存在,人民在上述的這種政府中並不享有行爲的權力,這種障礙便被認爲是無法克服的。

  158.saluspopulisupremalex[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的確是公正的和根本的准則,誰真誠地加以遵守誰就不會犯嚴重的錯誤。因此,如果擁有召集立法機關的權力的執行機關,遵照代表分配的真正比例而不是遵照它的形式,根據真正的理xing而不是根據舊的習慣來規定各地有權被選爲議員的代表的數目,這種權利不以人民怎樣結成選區就能主張,而是以其對公衆的貢獻爲比例,那麼這種做法就不能被認爲是建立了一個新的立法機關,而只是恢複了原有的真正的立法機關,糾正了由于日久而不知不覺地和不可避免地引起的不正常情況。因爲,人民的利益和本意既然需要有公平和平等的代表製,誰使它更接近于這一目的,誰便是政府的真正朋友和建立者,不會得不到社會的同意和贊許。所謂特權,不外是授予君主的一種權力,在某些場合,由于發生了不能預見的和不穩定的情況,以致確定的和不可變更的法律不能運用自如時,君主有權爲公衆謀福利罷了。凡是顯然爲人民謀福利以及把政府建立在它的真正基礎之上的任何行爲,都是而且永遠是正當的特權。建立新的選區並從而分配新的代表的權力是帶有這樣一個假定的,即分配代表的規定遲早會發生變更,以前沒有推選代表權利的那些地方可以享有推選代表的正當權利;基于同樣的理由,以前享有推選代表權利的地方可以失去這種權利,並且對于這樣的權利來說變得無足輕重。使政府受到損害的,並不是變質或衰敗可能引起的現狀的變更,而是政府的摧殘或壓迫人民的傾向,以及扶植一部分人或一個dang派使之有別于其余的人民,形成突出的和不平等的地位這種做法。無論做什麼事情,只要它被認爲是以公正和持久的辦法作出的有利于社會和一般人民的行爲,一經作出,就總是理直氣壯的。如果人民以公正的和真正平等的辦法來選舉他們的代表,適合于政府的原來組織,那麼這無疑地就是允許並要他們這樣做的社會的意志和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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