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如果征服可以稱爲外來的篡奪,篡奪就可以說是一種內的征服,它與前者不同的是,一個篡奪者在他這方面永遠不是正義的,因爲當一個人把另一個人享有權利的東西占爲己有時,才是篡奪。就篡奪而論,它只是人事的變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規章的變更;因爲,如果篡奪者擴張他的權力超出本應屬于
家的合法君主或統治者的權力範圍以外,那就是篡奪加上暴政。
198.在一切合法的政府中,指定由哪些人來實行統治,如同政本身一樣,是政府的自然的和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它是人民最初確定的辦法。不論根本沒有政府的形式,或同意它應爲君主製而沒有指定怎樣選任享有統治權的人來充當
王的辦法,同樣都是無政府狀態。因此,一切具有既定政府形式的
家,也都有關于如何指定那些參與
家權力的人們的規定和如何授予他們權利的固定方法。因爲不論根本沒有規定政府的形式,或同意它應爲君主製、但沒有指定怎樣選任享有統治權的人來充當君主的辦法,同樣都是無政府狀態。無論何人,如果不用
家法律所規定的方法取得行使統治權的任何部分的權力,即使
家的形式仍被保存,也並不享有使人服從的權利;因爲他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因而就不是人民所同意的人。在人民能夠自由地表示同意,並已確實同意承認和確認他一直是篡奪得來的權力以前,這樣的篡奪者或其繼承人都沒有權利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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