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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第18章 論暴政

第2小節
洛克作品

  [續政府論第18章 論暴政上一小節]在某些日期或某些地方去執行guo王的命令,縱然逮捕狀上並未作出這種例外的規定,但這些是法律所限製的,如果違犯,guo王的授權也不能使他獲得寬恕。因爲君主的權威僅爲法律所授予,他不能授權任何人來作違反法律的行爲,guo王的授權也不能使他的這種行爲合法化。任何官長越權發出的委任或命令,如同任何私人的委任或命令一樣,是無效的和不起作用的,兩者的差別在于官長具有爲某些目的而規定的職權,私人則根本什麼職權都沒有。因爲,使人享有行爲權利的,不是委任而是職權,如果違反了法律,那就沒有職權之可言。但是,盡管可以有這種反抗,guo王的人身和權威都是受到保障的,因而統治者或政府就不會遭遇危險。

  207.第三,即使一個政府的元首的人身並不是那樣神聖,但這種可以合法地反抗一切非法行使其權力的行爲的學說,也不會動辄使他chu于危境或使政府陷于混亂。因爲,當受害者可以得到救濟,他的損害可以通過訴諸法律而得到賠償的時候,就沒有訴諸強力的理由,強力只應該在一個人受到阻礙無法訴諸法律時才被運用。只有那種使訴諸法律成爲不可能的強力,才可以被認爲是含有敵意的強力。也只是這種強力才使一個運用它的人進入戰爭狀態,才使對他的反抗成爲合法。一個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圖搶劫我的錢包,當時說不定我的口袋裏的錢還不到十二個便士,但我可以合法地把他殺死。又如我把一百英鎊交給另一個人,讓他在我下車的時候替我拿著,但及至我再度上車時,他拒絕把錢給我,反而在我要想收回時拔出劍來用強力保衛他占有的錢。這個人實際對我造成的損害也許比前者意圖對我造成的損害大一百倍甚至一千倍(我在他真正對我造成任何損害以前就把他殺了),但我可以合法地把前者殺死,而不能合法地對後者加以任何傷害。其理由是很明顯的,因爲前者運用強力威脅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時間訴諸法律來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結束,就來不及再訴諸法律了。法律不能起死回生。這種損失是無可補償的,爲防止這種損失,自然法便給我以權利來消滅那個使自己與我chu于戰爭狀態並以毀滅來威脅我的人。但是,在第二個場合,我的生命並不chu于危境,我可以有訴諸法律的便利,並可通過這個方法收回我的一百英鎊。

  208.第四,但如果官長的不法行爲通過他所獲得的權力加以堅持,並使用同一權力阻撓人們根據法律取得應有的救濟,那麼,即使對這種明顯的暴虐行爲行使反抗的權利,仍不致突然地或輕易地擾亂政府。因爲,如果這只涉及某些私人的事件,縱然他們有權進行自衛和用強力收回他們被非法強力所奪取的東西,但是可以這樣做的權利不會很容易地使他們冒險作必死的鬥爭。而且,如果廣大人民並不以爲事情與他們有關,一個或少數被壓迫者就不可能動搖政府,正如一個狂暴的瘋子或一個急躁的心懷不平的人不可能推翻一個穩固的guo家一樣,人民對于二者都是不會隨便跟著行動的。

  209.但是,如果這種非法行爲已使人民的大多數受到損害,或者,只是少數人受到危害和壓迫,但是在這樣的一些情況中,先例和後果似乎使一切人都感到威脅,他們衷心相信他們的法律、從而他們的産業、權利和生命,甚至宗教信仰都岌岌可危,那我就不知道該怎樣來阻止他們去反抗那個使他們受害的非法強力了。我認爲,當統治者把政府弄到普遍爲他們的人民所疑懼的地步時,無論什麼政府都會遭到這種麻煩。這是他們所能陷入的最危險的狀態,他們chu在這一狀態是不足憐惜的,因爲這是很容易避免的。如果一個統治者真正想爲他的人民謀福利,想要保護他們和他們的法律,而竟不使他們看到和感覺到這一點,那是不可能的事,正如一個家庭的父qin不可能不讓他的兒女們看到他對他們的慈愛和照顧一樣。

  210.可是,如果大家都覺察到口說是一套,行動又是一套,權術被用來逃避法律,以及所委任的特權(這是授予君主的chu理某些事情的一種專斷權力,是爲了造福人民而不是禍害人民的)被用于違反原來所規定的目的;如果人民發現大官和小吏是爲了適合于這樣一些目的而選任的,並且按照他們究竟是促成或反對這些目的的情況來決定升黜;如果人民看到專斷權力已被幾次試驗運用,宗教方面私下對此表示贊同(雖公開地加以反對),隨時准備加以推行,並對實施專斷權力的人盡量予以支持;而當這些嘗試行不通時,他們依舊加以認可並對它們更加醉心:如果一連串的行動指明政府人員都有這種傾向,怎能不使人深信事情將演變到什麼地步呢?在這種情況下,他不會不設法自尋出路,如果他相信他所坐的船的船長會把他和船中的別人都載往阿爾及爾去遭受奴役,其時他cao舵前進,縱然因逆風、船漏及船員和糧食的缺乏暫時被迫改道,但是一旦風向、天氣以及其他情況許可時又立即堅決轉回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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