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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第7章 論父權與財産權作爲統治權的共同根源

洛克作品

  73.在上面幾章,我們已經見到我們作者心目中亞當的君主政治是甚麼,他所建立的君主政治是以什麼權利爲根據的。他著重強調的理論基礎——即他認爲最足以替將來的君主們引伸出君主專製的那些基礎——有兩項,那就是“父權”和“財産權”;因此,他提議用來“排除天賦自由說之各種謬誤與障礙”的辦法就是“維持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依著這一點,他告訴我們說,“統治的根據和原則必然要依靠財産權的起源”。“兒子對他們的父qin的從屬是一切王權的根源”;“世界上的一切權力或是從父權派生,或是篡奪父權而來,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權力的其他起源。”至于怎樣既說“統治的基本根據和原則必然依靠財産權的起源”,又說“除父權之外沒有任何權力的根源”而不使自己陷入自相矛盾,我在這裏且先不加討論。很難理解怎樣會除了“父權”之外就“沒有別的起源”,而又說“統治的根據和原則依靠于財産權的起源”。因爲“財産權”與“父權”是遠不相同的兩回事情,正如領地的主人不同于兒子們的父qin一樣。我也看不出這兩個論點中有哪一個與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關于上帝責罰夏娃的話(《創世記》第三章 第十六節)“那就是授與治理權的原始的諾言”有什麼一致之chu。如果那就是治理權的起源的話;治理權的起源——照我們的作者的自白——便既不是來自“財産權”,也不是來自“父權”,于是他引來證明亞當有支配夏娃之權的這句經文,必然與他所說的“爲一切權力之唯一源泉”的“父權”相抵觸;因爲,如果亞當對于夏娃具有象我們的作者所主張的那樣的王權,那它必然是根據別的什麼資格,而不是根據生育兒女的資格。

  74.但是,我讓他自己去解決這些以及其他許多自相矛盾的地方罷,只要稍爲留心讀他的著作,任何一個讀者都可以找出很多這樣的矛盾。現在讓我們進而考察一下,看看“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這兩種統治權的起源怎樣能互相一致起來,以及怎樣用它們來解釋和確立後世君主的資格,依照我們作者的規定,這些君主只能從這些源泉中獲得他們的權力。那麼,讓我們假定:亞當因上帝的賜福而成爲全部地上世界的主人和唯一的領有者,其權限之廣大,如同羅伯特爵士所想望的一樣,讓我們再假定:亞當憑著父qin的權利,而成爲他的兒女們的絕對統治者,擁有無限的最高權力。我試問,在亞當死後,他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變成怎樣呢?我確信我們的作者會答複說,它們要傳之于第二代的子嗣;他在他的著作中有好幾chu地方就曾這樣說過。但是,這個辦法可能做不到把他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傳給同一個人;因爲如果我們承認父qin的一切所有權,一切財産都應該傳給長子,(這一點還須要一些證據才能確定),于是,長子根據這一個資格,具有父qin的一切“個人的支配權”,但是,父qin的“自然的支配權”,父權,卻不能由繼承傳給他;因爲這是一種只憑“生育”兒女才獲得的權利,對于不是自己生育的人,任何人都不能夠享有這種自然支配權,除非我們假定一個人可以在不滿足某種權利據以成立的唯一條件的情況下,對任何東西享有權利。因爲,如果一個父qin,別無其他理由,只是因“生育”兒子一事,對于他的兒子們具有“自然的支配權”,那麼,沒有生育這些兒子的人,當然不能對于他們享有這種“自然的支配權”,因此,我們的作者說,“凡被生育出來的人,就因爲他的出生一事,成爲生育他的人的屬下”,這話無論對與不對,都必然得出如下的結論,即一個人根據他的出生不能成爲不曾生育他的兄長的屬下,除非我們能夠假定一個人可以根據同一理由而同時chu于兩個不同的人的“自然的和絕對的支配”之下,或者假定這種說法是有道理的,即一個人只是因爲是他父qin所生,所以由于出生應受他的父qin的“自然的支配”,同時,一個人雖不是他的長兄所生,由于出生也要受他的長兄的“自然的支配”。

  75.那麼,如果亞當的“個人的支配權”,他對萬物的所有權,在他死後,是完全傳給他的長子,他的子嗣的話(因爲,假如不是這樣的話,羅伯特爵士的君主製和“自然支配權”馬上就垮臺了),父qin因生兒育女而獲得的對子女的支配權,在亞當死後,他的已生育兒女的全ti兒子們便根據與他們的父qin取得這種權利的同樣資格,立刻平均分配這種統治權,這樣,基于“財産權”的統治權同基于“父權”的統治權,便分離了,因爲該隱作爲子嗣,獨自取得了基于“財産權”的統治權,而塞特和其他的兒子們則與他平均分配了基于“父權”的統治權。這是對我們作者的學說所能作的最好的解釋,在他安排在亞當身上的兩重統治權利中,要不是其中之一全無意義,就是如果兩種權利都必須同時成立的話,它們只能起到混淆君主權利,並在他的後代中把政府弄得亂七八糟的作用。因爲,他的理論建立在兩種統治的權利之上,這兩種權利不能一道傳襲,他也承認是可以分離的,因爲他曾同意“亞當的兒子們根據個人的支配權,各有不同的領土”,他使人對他的原則永遠發生疑問,不知統治權究竟在甚麼地方,或者我們究竟應服從誰,“父權”和“財産權”既是兩種不同的權利,而在亞當死後,便馬上落在不同的人的身上。兩種權利中究竟那一種應當讓路呢?

  76.關于這點讓我們把他自己對我們所作的說明來加以考察。他引用格老秀斯的話告訴我們說:“亞當的兒子們在他未死以前,因爲亞當的賞賜,指定,或某種的讓渡,借著個人的支配權,已各有自己的權利領域;亞伯得有他的羊群和牧地,該隱得有他的種谷物的田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兒建立了一座城”。說到這裏,當然需要問起,在亞當死後,這兩人中究竟誰是統治者。我們的作者回答說是“該隱”。但他是憑著什麼條件呢?我們的作者說:“他是元祖們的許多繼承人中的一個繼承人;這些元祖是同族人們的自然的父母!他們不僅是他們自己的子孫的君主,而且是他們的兄弟們的君主。”然而該隱繼承的是甚麼?他沒有繼承全部所有物,沒有繼承亞當的全部“個人支配權”;因爲我們的作者承認,亞伯由他的父qin分得權利,“借著個人的支配權,自己領有做牧地的土地”。那麼,亞伯根據“個人的支配權”而獲有的東西,就不屬于該隱的支配權之內,因爲他不能對于已經chu于別人支配權下的東西,再具有“個人的支配權”,所以該隱對于他的兄弟的支配權,便隨著這個“個人的支配權”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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