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府論第9章 論從亞當承襲下來的君主製上一小節]對他的生存有用之物的權利。
87.這就是亞當的“財産權”所依據的理由和基礎,基于同一根據,這不但在他死後,而且在他生前,也給予他的一切兒子以同樣的權利。因此,亞當的嗣子沒有超過他的其他的兒女的特權,使他能夠排除他們,不讓他們享有利用下等生物來保存自己舒適的生存的同等權利。這種權利就是人類對于萬物的“財産權”。這樣說來,建立在“財産權”或——
象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那樣——建立在“個人的支配權”之上的亞當的統治權便變成空話了。無論哪一個人都根據和亞當一樣的權利——即根據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顧和自謀生存的權利——有權支配萬物。人類都共同享有這種權利,亞當的兒子們也與他共同享有這種權利。但是,如果一個人已開始把某一種特定的東西作成了自己的財産(他或任何其他的人怎樣能夠這樣做,將在別的地方說明),對這種東西,這件財産,如果他沒有通過正式授與而另外作了其他理的話,便自然傳給他的兒子們,他們有繼承和保有它的權利。
88.這裏,有理由問一問,在父母死後兒子們怎樣較他人爲先地獲得承襲父母財産的權利?父母在死時自己實際上既沒有把這種權利轉移給別人,爲什麼它不再歸還給人類的共同財産呢?也許可以答複說,公衆同意把它給予死者的兒子們。我們知道,公衆的做法確是這樣理的;不過我們還不能說這就是人類共同的同意,因爲這種同意從來沒有人要求過,實際上也從來沒有被表示過,但是如果公衆的默許已經確立了兒子的承襲權,那麼兒子們承襲父
遺産的權利也只是一種人爲的而不是自然的權利;不過在這種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這種事情看成是自然的,也不無理由。我想,其根據是這樣的:上帝紮根在人類心中和镂刻在他的天
上的最根本和最強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這就是每一個人具有支配萬物以維持個人生存與供給個人使用的權利的基礎。但是,除此以外,上帝又在人類心中紮下了繁殖自己種類和延續後代的強烈的要求,這種要求就給予兒子們以分享父母的“財産權”和承襲他的財産的權利。人類保有財産不單是爲了自己,他們的兒子也有享有其財産之一部分的權利,當父母死亡,不能再使用財産,父母與其財産分離的時候,兒子們自己的這種權利便與父母的合並起來,全部財産都歸他們所有,這種情況我們稱之爲繼承遺産。與保存自己一樣,人們依據同一的義務有責任保存他們自己所生的後代,于是他們的後代便得有享受他們所有的財富的權利。從上帝的法則看來,兒子們具有這種權利是很明顯的,而人類確信妻子女享有這種權利,從
家的法律看也是很明顯的,這兩種法律都要求父母供養子女們。
89.由于自然的過程兒童生來幼弱,不能自己供養自己。
上帝既然如此規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身給他們這種權利,要父母養育和扶持他們,這權利不僅僅限于能夠生存而已,而且包括在父母條件可能達到的範圍內享受生活的便利和安適。因此,當他們的父母離開人世,父母對兒子應有的照顧撫養完全停止時,這種照顧撫養的效果應該盡可能長遠地使其延續下去,父母在世時准備好的東西,象自然所要求的那樣,應當認爲是留給兒子們的。兒子們是父母在自己身後,還有責任必須供應照顧的。即使父母在去世時沒有明白宣布,自然的意旨卻指定了兒子承襲父母的財産。于是,兒子便有資格,有自然的權利來承襲他們的父
的財富,這是其余的人所不能妄想的。
90.要不是因爲上帝和自然給予兒子以享受父母養育扶持的權利,並作爲一種義務,使父母不得不這樣做,那麼,說父應承襲兒子的財産,並且比他的孫子有優先承襲權,也不無理由。因爲兒子的撫養教育要費去祖父很大的一番心血和經驗,從公道出發,可以認爲應當予以報酬。但是,祖父這樣子做,也是服從于自己的父母所服從的同一法則,按照這個法則,他從自己的父母那裏獲得撫養和教育。而一個人從他的父
所獲得的教養,是用自己對自己的兒女的教養來償還的。(我的意思是說,除非由于父母目前的需要,要求將財物歸還,以便維持他們的生活與生存,就應當采取財産權更換的辦法,是多少就償還多少。因爲我們這裏說的不是兒子對于父母總是應該有的孝敬、尊崇和感激,而是以金錢來計算的財物與生活用品);不過,這種對兒子的債務也不能完全抵消對父
所負的責任,而只是基于自然之理使前者比後者優先罷了。因爲,一個人對其父
負了債,在兒子沒有後代時,父
有權承襲兒子的財産,在這種情況下,兒子的權利不能排除父
的承襲權。因此一個人在有需要時具有享受兒子撫養的權利,而且在他除了給予兒子和孫子的必須供應之外還有余裕時,他也有從兒子方面享受安樂生活的權利,如果兒子死了沒有所出,父
自然有權來享有他的財物和承襲他的財産(縱然有些
家的民法悖于常理另有其他規定),然後,再由他的其他兒子和後者的所出承襲他的,如果再沒兒孫的話,就由他的父
和父
的後人承襲,但是,如果連這些也沒有的話——即是連
族也沒有的話——我們看到私人的所有就歸之于社會,在政治社會內,是落入公共官長之手,而在自然的狀態中,這種財産則再一次變爲完全公有,任何人都無權承襲它,也沒有任何人以不同于其他自然共有物的方式對這些東西具有財産權,關于這點,我將在適當的地方再加以說明。
91.我所以用了較大的篇幅,指出兒子有權承襲父的財産的理由,不單是因爲從這種理由中,可以明顯看出亞當縱有對全地面及其産物的所有權(一種名義上的、無意義的、無用的所有權,因爲他有責任拿他來養育和維持他的子孫,這種所有權便只能是如此而已),但他所有的兒子憑著自然的法則和承襲的權利,得有共同享受的資格,並在他死後,取得其財産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不能給他的後裔中任何一個人帶來統治其余的人的統治權,這是因爲既然每一個人都有承襲他自己那一部分的權利,他們可以共同地享受他們所承襲的財産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分而享之,他們覺得怎樣最合適就怎樣辦,但是沒有人能夠要求承襲全部財産,或任何與之相連的統治權,因爲承襲的權利使一切人都有同樣的權利,來分有他們的父
的財産,並沒有輕重的差別。我說,我不單是因爲這個原故,而對兒子承襲父
財産的理由那樣細致地加以考察,而且也因爲他可以更好地說明白“統治權”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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