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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四、十字軍東征:奪取商路和傳播市民意識形態

第2小節
泰格、利維作品

  [續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四、十字軍東征:奪取商路和傳播市民意識形態上一小節]紀中期商人簽訂的舊契約,我們從中可以大略看出當時一個集團的生活,並推測其他集團的生活可能與之相仿。

  1099年,即十字軍剛剛打開東方門戶,熱那亞的經濟空前增長的那一年,這個城市的一些頭等商人和資本家便共同推選一人爲首,成立了稱爲“康帕尼亞”(compagna)的組織。它不是商業組織,大概類似法人社團,具有虛構的“人格”,長期成員與組織僅有短期關系,大概爲期1年。這組織當時是秘密成立的,成員在開始時或許沒有意識到,但不久便都自信,他們乃是一個新階級的先鋒。“康帕尼亞”很快便取得政治權力,作爲熱那亞公社——以誓言相結合的領導集團——上臺當政了。這一dang人成了政府;政府就是這一dang人。

  我們發現,這時期被提及的有一個新的專業集團,其中大部分認同于大商人,但也有爲小業主效勞並與他們在一起的,有時甚至還與農民同在一起,這些人就是律師。他們的正式稱謂有許多區別:“公證人”(notarii)一般是代人草擬契約和其他商務文件,“律師”則出席法庭代人辯護,此外還曾使用過別的名稱,如“執法者”(magister),源出于拉丁文的master(主管人),這是一種官員,而“書吏”(scribus)則是代筆人、書記員,等等。不管他們使用什麼稱謂,反正有越來越多的這種人突然出現,而且已經開始采用適應各種新經濟需要的種種手法,並表現出具有新法律學識的迹象。到1100年時,意大利北部地區的各種契約,大多數便都是由受過訓練的律師草擬的了。

  有了法律專家,又日益使用標准程式的語言來准確陳述各類協議,這表明存在著一種法律ti製——即法律條例以及強製執行它們的法庭——這ti製會使某些類型契約所約定的事項,具有可預知的合法效果。有些人願意毫無異議如實履行契約的各項條件,對于這種人說來,其所以有必要作出書面協議,只不過是以此作爲各方所承擔義務的一種備忘錄而已。但是,若有某人將大筆金錢,交付另一人去裝備海船,條件是後者須襲掠穆斯林海岸,返航後共分所獲,那末,書面文字就必須使那位商人能夠得到他那一份掠奪物,並使船長只須按議定比例付款。

  由此可以推知,如果某時期有很多契約使用新法律詞語,並且記錄了新類型的商務交易,那末,當時的guo家權力ti製必定已經認可,或者將要認可這類詞語和方式。如果法庭審判員對這類事物還無所知,那就連受過最佳教育的法律專家,也不會僅憑個人學識來填寫一份契約了。

  一種新的、專門適應商人需要的法律,在十字軍東征時期興起于熱那亞,並傳播到地中海沿岸,又循商路傳向北歐。這種法律須有熟練草擬契約的人員,律師于是以專業身份出現。在此以前,各種執照和契約都是由顯然未受正式法律訓練的人草擬,他們往往是某修道院雇用的人員,或者是政府小吏。在甚至更久遠以前,“公證人”這個詞語所指,乃是早期法蘭克王guoguo王的雇員,他們從事繕寫法令、诏書和特許狀,在一位總是由教士擔任的掌玺大臣指導下工作。新的公證人卻是受過改進了的專門訓練,可證明這一點的是他們草擬的契約,用的是比早先更精致、准確而前後一致的拉丁文。(最初使用日常語言草擬的契約,也在這個時期出現——尤其在法guo南部是如此——但它們一般表現出對法律類別和觀念不甚了然。)

  這時期出現的其他具有重要意義的變化是:有了可以容許兩個、三個、四個,並迅速發展到數十個參與者集合資本進行聯合經商方式;有了可將存款從一chu口岸轉移到另一口岸的辦法,這類辦法後來演變成guo際貿易中的信用證和信彙單;有了較細致的契約法和更周全的銷售與交換辦法;有了辦理銀行業務的方法,可容許成千上萬筆小額資本集中于一位投資者即錢商手中。

  在經濟擴展中積聚資本的方法,值得首先研究。熱那亞在11世紀和12世紀,發展出了societas maris(海會)的作法,記錄了新類型的近似于其他城市約在此同時以commend或colleganza等其他名稱而采取的辦法。由一位合夥人拿出三分之二以至全部資本,以供一次由熱那亞出發的海上往返航行。此行如果失敗,各方承受自己的損失;如獲成功則按事先議定的比例分享利潤,保證利率可達百分之一百五十。這類契約實際是一種僞裝的貨款或存款。它帶有明顯的羅馬痕迹,特別是羅馬的“委托契約”,但更近似于拜占庭對這類協議的概念。1163年有一個名叫斯塔比的商人,在一次“海會”中對加拉桐作如下委托:

  斯塔比與加拉桐結“會”,按照兩人的聲明,斯塔比入資八十八裏拉,安薩多入資四十四裏拉。安薩多攜帶這筆資本以謀增值,前往突尼斯或他將要乘搭之船——即格拉索和吉拉多兩人的船——必須前去之其他不論何chu。回程時他將把所得利潤,彙給斯塔比或其他代理人以供分享。扣除資本而外,利潤由兩人對半均分。1163年9月20日簽訂于教士會堂。

  附記:斯塔比授權安薩多,將他的錢交由不論後者所定的何船送至熱那亞。

  在很短時期內,由這種簡單兩方聯合,發展出了兩種比較複雜的方式:loci (入gu)聯合和商人錢莊。“入gu”乃是對一艘海船投入gu本。當時已經有了大型海船,需要吸引許多人的閑散積蓄投入商業,因此,將資本分成許多gu份,是很合邏輯的發展。大ti上說,“入gu”乃是由若幹gu份持有人,委托一艘船的船長去作一次航行。gu份本身是可動産,是能夠售讓、交換、或用作債務擔保的。常常會有很多小額款項,湊合起來購買一gu。由後臺經營者控製委托資本的用途,乃是海運聯合契約的特征。

  倫巴底地區一些內陸城市,逐漸變成了由海上運到威尼斯、比薩和熱那亞各種貨物的票據交換所,在那裏發展出許多更爲普遍的彙聚款項方式。大大小小的資本,從每一個階級的成員彙聚起來——來自領主的地産、賣得現錢的許多手藝工匠的小作坊、土地不屬任何領主的那些農民的現金窖藏,還有的來自工人或農民賣掉某件傳家寶換得的小額款項。這些錢都交托給一位錢莊商人,由他資助海船駛往集市或市場所在地,作購售貨物的航行。用這種方式托付款項,十分近似于羅馬的“寄托契約”(doposit)。

  商務契約在此時也開始起變化,一方面反映新法律觀念,另一方面反映出擁有資本及其積累手段的階級日益增長的勢力。售讓契約作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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