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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第六章 論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

經濟類作品

  在資本累積和土地私有尚未發生以前的初期野蠻社會,獲取各種物品所需要的勞動量之間的比例,似乎是各種物品相互交換的唯一標准。例如,一般地說,狩獵民族捕殺海狸一頭所需要的勞動,若二倍于捕殺鹿一頭所需要的勞動,那末,海狸一頭當然換鹿二頭。所以,一般地說,二日勞動的生産物的價值二倍于一日勞動的生産物,兩點鍾勞動的生産物的價值二倍于一點鍾勞動的生産物,這是很自然的。

  如果一種勞動比另一種勞動更爲艱苦,對于這較大的艱苦,自然要加以考慮。一點鍾艱苦程度較高的勞動的生産物,往往可交換兩點種艱苦程度較低的勞動的生産物。

  如果某種勞動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末爲尊重具有這種技能的人,對于他的生産物自然要給與較高的價值,即超過他勞動時間所應得的價值。這種技能的獲得,常須經過多年苦練,對有技能的人的生産物給予較高的價值,只不過是對獲得技能所需費去的勞動與時間,給以合理的報酬。進步社會,對特別艱苦的工作和特別熟練的勞動,一般都在勞動工資上加以考慮。在初期蒙昧社會,可能也作過這種考慮。

  在這種社會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産物都屬于勞動者自己。一種物品通常應可購換或支配的勞動量,只由取得或生産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勞動量來決定。

  資本一經在個別人手中積聚起來,當然就有一些人,爲了以勞動生産物的售賣或勞動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上得到一種利潤,便把資本沒在勞動人民身上,以原材料與生活資料供給他們,叫他們勞作。與貨幣、勞動或其他貨物交換的完全製造品的價格,除了足夠支付原材料代價和勞動工資外,還須剩有一部分,給予企業家,作爲他把資本投在這企業而得的利潤。所只,勞動者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分爲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潤,來報酬他墊付原材料和工資的那全部資本。假若勞動生産物的售賣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墊付的資本,他便不會有雇用工人的興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潤不能和他所墊付的資本額保持相當的比例,他就不會進行大投資而只進行小投資。

  也許有人說,資本的利潤只是特種勞動工資的別名,換言之,不外是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工資。但利潤與工資截然不同,它們受著兩個完全不同的原則的支配,而且資本的利潤同所謂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數量、強度與技巧不成比例。利潤完全受所投資本的價值的支配,利潤的多少與資本的大小恰成比例。假定某chu有兩種不同的製造業,各雇用勞動者二十人,工資每人每年十五鎊,即每年各需支工資三百鎊,而該chu製造業資本的普通年利潤爲百分之十。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只值七百鎊;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細原料值七千鎊。合計起來,前者每年投下的資本不過一千鎊;而後者卻有七千三百鎊。因此,按百分之十年利計,前一企業家每年預期可得一百鎊的利潤;後一企業家每年卻預期得到七百三十鎊的利潤。他們的利潤額,雖那麼不相同,他們的監督指揮卻無甚差別,甚或全然一樣。在許多大工廠裏,此類工作大抵托由一個重要職員經管。這個職員的工資,正確地表示了監督指揮那一類勞動的價值。在決定這職員的工資時,通常不僅考慮他的勞動和技巧,而且考慮他所負的責任;不過,他的工資和他所管理監督的資本並不保持一定的比例。而這資本所有者,雖幾乎沒有勞動,卻希望其利潤與其資本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價格中,資本利潤成爲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勞動工資絕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相同原則的支配。

  在這種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産物,未必都屬于勞動者,大都須與雇用他的資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産任何一種商品的勞動量,也不能單獨決定這種商品一般所應交換、支配或購買的勞動量。很明顯,還須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個因素決定,那就是對那勞動墊付工資並提供材料的資本的利潤。

  一guo土地,一旦完全成爲私有財産,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樣,都想不勞而獲,甚至對土地的自然生産物,也要求地租。森林地帶的樹木,田野的草,大地上各種自然果實,在土地共有時代,只須出些力去采集的,現今除出力外,卻須付給代價。勞動者要采集這些自然産物,就必須付出代價,取得准許采集的權利;他必須把他所生産或所采集的産物的一部分交給地主。這一部分,或者說,這一部分的代價,便構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數商品價格中,于是有了第三個組成部分。

  必須指出,這三個組成部分各自的真實價值,由各自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量來衡量。勞動不僅衡量價格中分解成爲勞動的那一部分的價值,而且衡量價格中分解成爲地租和利潤的那些部分的價值。

  無論在什麼社會,商品價格歸根到底都分解成爲那三個都分或其中之一。在進步社會,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爲絕大部分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

  以谷物價格爲例。其中,一部分付給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付給生産上所雇用的勞動者的工資及耕畜的維持費,第三部分付給農業家的利潤。谷物的全部價格,或直接由這三部分構成,或最後由這三部分構成。也許有人認爲,農業家資本的補充,即耕畜或他種農具消耗的補充,應作爲第四個組成部分。但農業上一切用具的價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個部分構成。就耕馬說,就是飼馬土地的地租,牧馬勞動的工資,再加上農業家墊付地租和工資的資本的利潤。因此,在谷物價格中,雖必須以一部分支付耕馬的代價及其維持費,但共全部價格的直接或最後由地租、勞動及利潤這三部分組成。

  就面粉價格說,我們必須在谷物價格上,加上面粉廠主的利潤及其雇工的工資;就面包價格說,我們須加上面包師的利潤及其雇工的工資。但由農家那裏運谷物到面粉廠,由面粉廠運面粉到面包師,又需若幹勞動;墊付這種勞動的工資,又需若幹資本。這種勞動的工資,和這種資本的利潤,亦須加在這兩種物品的價格內。

  亞麻價格,與谷物價格同樣可分爲三個組成部分。麻布的組成,既須理麻工、紡工、織工、漂白工等的勞動,而分途雇用這些工人的雇主,又須分接投下資本,所只,這種種勞動的工資,這種種資本的利潤,亦須加征麻布價格內。

  物品製造,越接近于完成,其價格中工資利潤部分,和地租部分比較,便越大。隨著製造的進展,不僅利潤的項目增加,而且後一階段製造者,比前一階段製造者得到更多利潤。因爲,後者比前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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