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經濟發展,就其本質而言,在于對現存勞力及土地的服務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這一基本概念使我們得以聲稱:實現新的組合,是靠從原先的利用方式中把勞力及土地的服務抽調出來才得以成功的。對于任何一種經濟形態,在那裏領導人沒有置勞力及土地的服務的直接權力。從上述基本概念我們又可以提出兩點與衆不同的異議。其一,貨幣起著一種基本作用,從而其二,其他支付手段也起著這種基本作用,于是以支付手段爲表現形式的過程,並非只是以貨物爲表現形式的過程的反映。但是,爲數衆多的理論家,卻以盡可能的緊張,帶著少有的一致
,甚至以不耐煩的態度以及基于道德和理智的憤懑,要我們確信那種與此相反的論述。
經濟學,幾乎從它成爲一門科學的時候起,就一直在抗拒那些抓住貨幣現象不放的人們的錯誤,這是做得很對的。這乃是經濟學所作出的基本貢獻之一。可無論是誰,只要他把我們在此以前的論述加以深思,就不難相信,在我們的論述中,並沒有沿襲這種錯誤。當然,如果有人說貨幣只不過是一種便利商品流通的手段,沒有什麼重要現象與它相關聯,那是不正確的。如果有人憑借這種說法製造出一種意見來反對我們的論點,那麼這種反對意見馬上就會被我們的這一論證所駁倒,那就是,我們所談的對一定經濟系內生産力的不同利用方式,只有通過改變人們的相對購買力,才能夠實現。我們已經注意到,在原則上,要讓工人們把他們的勞務,地主們把他們的土地,借給別人使用,那是辦不到的。企業家不能借到業已生産出來的生産手段。因爲在循環流轉中,不會有閑置不用的存貨供企業家之需。如果在什麼地方碰巧有企業家所需的這種已經生産出來的生産手段存在,那他當然可以購買,不過,爲了這樣,他也需要有購買力。但是他可不能隨便把它們借來,因爲它們之被生産出來,正是因爲有人需要它們;而這些生産手段的所有者,既不能也不願等候到企業家歸還時——企業家是的確能夠歸還的,但要到晚些時候——同時,既不能也不願承擔風險。盡管如此,如果有人要這麼幹,那就會出現兩筆交易,一筆是購買,一筆是擴大信貸。這兩者不僅是同一經濟過程的兩個在法律意義上不同的部分,同時象下面將要談到的,也是兩種很不相同的經濟過程,各有極不一樣的經濟現象與之相粘連。最後還有一點,企業家也不能把消費品“預付”給工人和地主,因爲他根本沒有消費品。如果他購買消費品,那麼,爲著這個目的他也需要購買力。我們不能忘記,這始終是一個把商品從循環流轉中抽調出來的問題。關于消費品的借貸是這樣,關于業已生産出來的生産手段的借貸也是這樣。爲此,我們在這裏所陳述的事情,既不神秘,也不稀奇。
顯而易見,反對沒有哪一樣極關重要的事物“能夠”取決于貨幣的觀點,是沒有道理的。事實上,購買力是一個極其重要的過程的手段,這是無可置疑的。而且,這種反對意見事實上根本站不住,因爲人人都承認,諸如貨幣數量或貨幣分配的變化這一類現象可能具有很深遠的影響。但是迄今爲止,這樣的考察還沒有抓住要害。不過,比較一下仍然是很有啓發的。在這裏不一定要有商品領域的變化,亦即上述商品方面的一個原因,它可以作爲解說的依據。無論如何,商品的運動是于十分被動的狀態。盡管如此,然而商品的種類及數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這些變化的影響,則是人所共知的。
我們的第二異端論點,也遠遠不是那樣看起來好象很危險似的。歸根結底,它是以事實爲基礎的,這種事實不僅是可論證的,甚至是明顯的,而且是被人們普遍承認了的。的確,從外表上看,産生于經濟系內的支付手段只表現爲對貨幣的要求權,但這種對貨幣的要求權,與對其他商品的要求權,在本質上的不同之
在于它起著與貨幣同等的作用——至少暫時如此——因而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取代貨幣。這一點不僅在有關貨幣銀行的文獻中,而且在從狹義上來理解的理論中都已被人們認識到了。這一點,在任何教科書中都可以看到。我們對這種看法無可補充,只是想增添一點分析。在討論的問題中,與對事實之確認最有密切關系的,乃是貨幣的概念與價值問題。當數量論(指貨幣數量論—一校者)爲貨幣的價值製定其公式時,批評家們首先就抓住其它支付手段的事實不放。人所共知,是否這些支付手段(特別是銀行信貸)就是貨幣這樣一個老問題,已由許多第一流的著作家作了肯定的答複。有關這方面的議論已經進行得夠多了。無論如何,目前我們論及的事實,據我了解,是毫無例外地一致公認了的,甚至那些對這個問題持否定態度的人也承認了這個事實。人們也曾詳略不等地從技術
的角度,闡述了支付手段可能是怎樣的,並通過何種形式,去影響貨幣的價值。
這意味著承認這樣産生的流通手段不僅代表等量的金屬貨幣,而且它們實際存在的數量之大,使立即全部兌換成爲不可能的。並且,它們不僅由于方便之故取代原先流通著的一筆筆貨幣量,而且表現爲新創設的流通手段與原有的那些是並存的。同樣,我們也認爲支付手段的創造集中于銀行並構成銀行的基本職能。這一點,對我們來說,並不很重要,但與我們的表述很有關系,而且是與現在通行的概念相符合的。貨幣由銀行創造出來,從而使銀行承擔了義務。這一論斷,曾經由亞當·斯密以及甚至更早的作家們以與衆不同的正確方式來說明了,到今天已經成爲常識。在這裏我急于要補充的是,無論人們認爲“創造貨幣”一語在理論上是否正確,但與我們的論述目標並無什麼關系。我們的推論,是同任何貨幣理論的內容細節,完全不相幹的。
最後,無可置疑的是,這些流通手段産生于給予信貸的過程,甚至——如果我們把純粹爲了避免運輸金屬貨幣之故而創造此種手段的情況略而不計的話——就是爲了給予信貸的目的而産生的。根據費特所說(《經濟學原理》第462頁),銀行“主要是靠出借支付許諾來獲取收入的企業”。以上我之所述,不會是有爭議的,我甚至也看不出有什麼意見分歧的可能
。人們不能責備我,說我違反了有如李嘉圖說過的“銀行的業務”不能使一個
家的財富增殖的話,也不能說我犯了罪,比如說,按照銀行家勞的意思,所謂“濫發鈔票空頭投機”的罪過。更有甚者,誰也不會否認這樣的事實,那就是,在某些
家,也許四分之三的銀行存款只不過是信貸;工商業者大都是爲了成爲銀行的債權人,才先變成它……
經濟發展理論第三章 信貸與資本信貸的性質及其作用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