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財産權利與製度變遷04、私有産權與分成租佃上一小節]租金,即ar,(q-f)/h或ar/ap,等于土地的邊際産品。在t1時,我們也得出了租金率的唯一條件:
這與我們的數學解釋是相同的。由于我們在數學推導中假定只有一個佃農的投入
f=wt
我們得出: 定額租約與在市場准則下簽訂的分成合約的比較
定額租約與分成合約之間到底有什麼差別?兩者的根本差別就在于它們如何選擇勞動-土地比率(或非土地投入與土地的比率)。對于定額租金,當它受到分成製的競爭製約時,佃農提出他所要使用的土地數量,由他單獨決定用于每個生産周期的非土地投入量。在分成租佃時,土地所有者與佃農共同決定非土地投入對土地投入的集約度。無論在哪一種情形下,財富的最大化值都決定了每一農場的土地規模以及所使用的其他投入。由于在這兩種合約形式中對決策的限製因素是相同的,因而這也意味著它們所使用的資源相同。
爲了便于說明,讓我們再暫時回到圖4。在定額租金合約下,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地租可能等于每英畝的(q-f)/h的最大值,或爲ar。佃農所承租的土地將再度爲t1。這時,每英畝的租金等于土地的邊際産品。如圖,給定q/h和f/h,如果出租面積大于t1,每英畝的租價將高于土地的邊際産品。相反,如果出租面積小于t1,佃農來自于農作的總收入將小于它的可供選擇的所得。因而,每個在分成製下的農場的土地規模與土地所有者所獲取的年租金確實與分成製下完全相等。進言之,如果在同一等級的土地上耕種同樣的作物,且生産函數相同,則在定額租金下的佃農爲了在競爭中求生存,也不得不承擔同樣的f/h。正如在分成製下一樣,如果一個佃農並不具備所必需的投入量,他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得到,他也可以租一個對農作投入要求較少的農場。
我們再提一個問題:在分成租佃下,土地所有者會采取什麼樣的准則來實現均衡的土地規模以及與每一佃農達成租金率?很顯然,必須是在給定的土地上選擇最爲有效的作物種植類型,而且必須考慮佃農所需要的投入。所有的事前決策都帶有某種程度的不確定。不過,由于合約的任何一方的錯誤預期都有可能作出錯誤的決策,這會導致佃農的土地規模和租金率偏離財富最大化原則。不過,同樣很顯然的一點是,在市場上也存在一些合約雙方必須遵守的簡單規則。當土地的某一等級給定時,在現行的租金和其他生産要素的市場價格下,會存在佃農的投入需求、租金率與佃農的土地規模的某些組合。
事實上,在私有産權條件下,給定了土地可自由轉讓(可市場化)的權利後,一個土地所有者可以不必自了解農作的細節,對資源的所有權的競爭會誘致有效的合約。如果佃農所種植的作物價值不很大,如果租金率太低,而每一佃農所承租的土地規模太大,或所要求的佃農投入太少,則作爲給予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報酬的年租金將低于利息率。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者可能會進行適當的凋整,把土地租給其他的佃農,從而選擇一個不同的合約安排;他也可能直接出賣土地所有權。另一方面,如果合約的安排是佃農的分成收入低于他的可供選擇的收入,則其他的土地所有者會出高價獲得他的服務。
由于土地所有者之間存在著競爭,佃農之間的競爭會確保他們完成合約所規定的投入量。事實上,土地所有者只需要通過檢查産出就可以知道佃農是否遵守合約條款,從而決定分成合約是否能繼續下去。然而,在實際中,交易常常是由受雇的代理人來縱的,他能使之限定到接近于真實的收成。盡管許多的改革家和小說家認爲佃農沒有決策權,因而他們是受剝削的。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分成合約至少在中
是一種君子協定:
一旦谷物收獲,佃農就邀請地主赴宴,之後,他們就對谷物進行分配,佃農把應屬于地主的那一份交給他主,在交割之後,地主又回請佃農。如果地主想解除與佃農之間現有的關系,他們在這時就可以了結。如果佃農想放棄承祖,他可以在地主到佃農家赴宴之前離家,以表明他的意向。
小結
與現行的觀點相反,標准的經濟理論揭示了在分成租佃下,對私有資源的使用也能滿足帕累托條件。盡管我們不嚴格地假定締結合約的成本爲零,但其結果也不一定是無效的資源配置。在相當于稅收的分析中,這些學者並沒有認識到分成租佃下的分成率與出租面積並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市場競爭來決定的。因此,這一分析在幾個問題上有失偏頗。第一,在傳統的分析中,地主將他所持有的全部土地分配給幾個佃農的能力並沒有在一個均衡的框架下加以論述,這可以在對一種強製征稅的分析中找到依據。這樣,在分成租佃下土地分配的成本就被忽略了。第二,分成率被視爲給定的,然而,在分成租佃下,租金率是一個離散的變量。第三,在一種稅收的情形下,政府不是爲了財富的最大化而簽訂合約。
在一個人的資源産權質沒有首先明確的情況下,我們不可能分析他使用資源的方式。確實,一旦土地規模和租金率與佃農議定好,他甯願在土地上的勞作或投資少于他自種時的投入。但是,在土地私有製下,地主使他財富最大化的積極
並沒有減低,我們可以很好地重複一下前面得到的結論:不管土地所有者是否規定佃農在土地上進行更多的投資,同時負擔較低的租金率,或土地所有者是否自己在土地上投資,同時向佃農征收一個較高的租金率,如果投資能導致一個較高的年租金,它就會被作出。
如果經濟效率被看作是從私有産權下選擇理論的邏輯中推導出來的市場均衡的條件,缺乏福利意義,我們會奇怪,爲什麼關于分成合約是無效率的觀點會流行如此之久。這一錯覺或許是由于由邊際等式提供的一種稅收的征取與一種分成合約的表面相似的引人之
,或許是由于在土地租佃文獻中對分成製的經常指責産生了一種顯得可信的誤差印象。我通過觀察所選擇的農業中盛行私有産權的時期和地方,檢驗了這些可選擇假說的含義(見張五常《分成租佃論》)。不僅觀察證實了我們這裏所推導的理論,而且它們也駁斥了相當于稅收的分析的含義。不過,反對分成租佃的無效率觀點還只是反對佃作的各種論點中的一種。例如,一個較高的租金被認爲是一種“剝削”,它挫傷了佃農的積極
。短期出租被認爲是一種“不安全的租佃”,它不可避免地會減少對土地的投資。不幸的是,這些論斷常常被看作是事實。由政府承擔的農業改革將分成製定爲非法的,對合約形式進行了幹預,並廢除了農場佃作。與我們現在的研究相關聯,可能有大量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地揭示。分成合約不僅在農業中看得到,它們在零售店、美容院、汽油站、公共遊樂場甚至受到管製的石油和漁業中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研究就是要揭示競爭限製的不同。要解釋這些行業和資源配置,就要對分成租佃理論予以修正,進而,我們可以將理論應用到分成合約下某些資源是
有的情形,例如,1951年以前的臺灣,由政府所有的部分土地是以分成爲基礎出租給佃農的;在50年代的中
大陸,工商業企業的一個普遍形式是在分成安排下的公私合營。
最後,我們在這裏沒有對合約的選擇進行分析,在資源私有製下,合約雙方可以在工資合約、分成合約或這兩者的結合間進行自由選擇。分成合約爲什麼常常在農業中于支配地位?是什麼因素在決定合約的選擇?爲什麼合約安排的形式在各地差異甚大?這些問題都可以在一個一般理論框架中加以分析。我在另一著作中已發展了一種選擇理論方法來解釋在交易費用製約下基于規避風險的合作行爲(見張五常《分成租佃論》,第4章)。不管是什麼合約安排,在本研究中可以得出的一個主要結論是:只要産權是排他的和可以轉讓的,這些安排就不存在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
《財産權利與製度變遷》04、私有産權與分成租佃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05、交易費用、風險規避與合約安排的選擇”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