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際廣告協會爲保護消費者利益,製定了相應的《
際廣告從業准則》,這一准則由下列各當事人共同遵守:
(1)刊登廣告之客戶;
(2)負責撰擬廣告稿之廣告客戶、廣告商人或廣告代理人;
(3)發行廣告之出版商,或承攬廣告之媒商。
際廣告從業准則的主要內容保護消費者利益之廣告道德准則:
(1)應遵守所在家之法律規定,並應不違背當地固有道德及審美觀念;
(2)凡是引起輕視及非議之廣告,均不應刊登廣告、廣告之製作,也不應利用迷信,或一般人之盲從心理;
(3)廣告只應陳述真理,不應虛僞或利用雙關語及略語之手法,以歪曲事實;
(4)廣告不應含有誇大之宣傳,致使顧客在購買後有受騙及失望之感;
(5)凡廣告中所刊有關商號、機構或個人之介紹,或刊載産品品質或服務周到等,不應有虛假或不實之記載,凡捏造、過時、不實,或無法印證之詞句均不應刊登,引用證詞者與作證者本人,對證詞應負同等之責任;
(6)未經征得當事人之同意或許可,不得使用個人、商號或機構所作之證詞。亦不得采用其像片,對已逝人物之證件或言辭及其照片等,若非依法征得其關系人同意,不得使用。
廣告活動的公平原則
廣告業應普遍遵守商業之公論與公平競爭之原則。
(1)不應采用混淆不清之廣告足以使顧客對于産品,或提供之服務産生誤信;
(2)在本以外
家營業之廣告商,應嚴格遵守當地有關廣告業經營之法令,或同業之約定;
(3)廣告商爲廣告客戶所憑借歪曲或誇大之宣傳,應予以禁止;
(4)廣告客戶對于刊登廣告之出版物,或其它媒有權了解其發行量,及要求提供確實發行數字之證明。廣告客戶得進一步了解廣告對象之聽衆或觀衆的身份及人數,以及接觸廣告之方法,廣告業者應提供忠實的報告;
(5)各類廣告之廣告費率的折扣,應有明了詳實而公開刊載,並應確實遵守。
際電視廣告准則
際電視廣告准則是一種
際電視廣告業的約定,最初系由“
際廣告客戶聯合會”于1963年會中所提出通過。比利時、丹麥、法
、美
、意大利、荷蘭、挪威、瑞典、瑞士及西德諸
曾派代表出席該會。
基本原則
依據際商會廣告從業准則之規定,所有電視廣告製作之內容除真實外,應具有高尚風格。此外,且須符合在廣告發行當地
家之法令及同業之不成文法。因電視往往爲電視觀衆一家人共同觀賞,故電視廣告應特別注意其是否具有高尚道德
准,不觸犯觀衆的尊嚴。
特殊廣告方式准則
1、兒童節目廣告准則:原則規定——在兒童節目中或在兒童所喜愛的節目中不應作足以傷害兒童身心及道德的廣告,亦不許利用兒童輕信之天或忠誠心,而作不正當之廣告。
(1)利用兒童節目發表廣告,不應鼓勵兒童進入陌生地方,或鼓勵與陌生人交談;
(2)廣告不應以任何方式暗示,使兒童必須出錢購買某種産品或服務;
(3)廣告不應使兒童相信,如果他們不購買廣告中之産品,則將不利于其健康和身心發展,或前途將受到危害,所謂如不購買廣告中的産品將遭受輕視或嘲笑;
(4)兒童應用的産品,在習慣上,並非由兒童自行購買,但兒童仍有表示愛惡的自主權,電視廣告,不應促使他們向別人或家長要求購買。
2、虛僞或誤人之廣告,不論聽覺或視覺廣告,不應對某産品之價格,或其顧客之服務,作直接或間接的虛僞不實的報道。
(1)科學或技術名詞,和利用統計數字,科學上之說明或技術文獻等資料時,必須對觀衆負責。
(2)影射及模仿不應采用足以使顧客對所推銷之産品或服務發生錯覺,借機遂行魚目混珠之廣告方式。
(3)不公平之比較及引證。
(4)濫用保證之避免。
(5)揣實作證之原則。
主要內容包括:
(1)廣告文不得具有作證質之說明及涵義。
(2)捏造、過時、不實之證詞,均不得使用。引用證詞者與作證者本人,應負同等責任。
(3)未獲得正式許可時,不得使用或引用個人、商號或機構所作之證詞。
(4)未經當事人許可,不能以其像片爲作證,亦不得引述其證詞。對刊登已逝人物之證件或言論,或其像片,更應特別謹慎。
特別産品與醫葯廣告准則
1、關于酒精飲料之廣告之規定:各對含有酒精之飲料,所作廣告活動之態度頗爲不一致。一般而論,電視廣告與其他廣告相同,在發行廣告
家當地法律之範圍內,不應鼓勵濫用酒精飲料,亦不應以少年人爲廣告對象。
2、關于香煙之規定:各對香煙廣告之態度頗不一致。
一般而言,電視廣告,與其他廣告相同,在家法律範圍內,不應鼓勵或提倡濫吸香煙,也不應以少年人爲廣告之對象。
3、關于設備産品之租用或分期付款購買廣告之規定:
廣告雲南于産品之總值,與其銷售之條件及詳細辦法,應明確說明,以不致引起誤信爲原則。
4、有關職業訓練廣告之規定,凡爲職業考試舉辦之某行業或某種科目之訓練班,其廣告不得含有代爲安排工作之承諾,或誇言參加此種課程者,即可獲就業之保障,亦不可授予未經當地主管當局所認可之學位或資格。
5、關于郵購廣告之規定:推行郵購業務之廣告戶,須對廣告業者提供證明,以證實廣告中或推銷之産品,確有足量之存貨後,才可刊登郵購銷售廣告,僅有臨時地址或信箱號碼之商號,不得刊登郵購廣告。
6、與私生活有關之産品廣告:凡與個人私生活有密切關系之産品,其廣告製作應特別審慎,宜省略不宜在社會大衆之前公開討論之文辭,廣告應特別強調其高尚風格。
7、葯物及治療之廣告:
(1)應避免誤人或誇張之宣傳:除非具有足資證明之事實,廣告中不可引用某大學、某診療所、某研究所、某實驗室或其類似之名稱。無論是采取直接或含義的方式,廣告不應對于葯品之成份、質、或治療有不實之說明,亦不得對葯物及治療之適應症作不當之宣傳。
(2)不宜采用恐嚇手段:廣告不可使患者感到恐懼,或予暗示和不加以治療則將陷于不治之境,廣告不可揭示以通訊方式診治疾病。
(3)應避免誇大治療效果之宣傳:廣告不可向大衆宣示包醫某種疾病。
(4)不宜濫爲……
方圓廣告戰第十章 國際廣告法規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