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廣告法》是廣告活動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廣告經營者在廣告活動中必須依法從事廣告經營。爲保持正常的經營環境和秩序,也必須遵守其他有關的與《廣告法》不相抵觸的廣告法規,如《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及一些特殊行業的廣告管理規章。
廣告經營者超出上述法律、法規權限範圍的經營活動均屬違法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廣告經營者依法追究責任,它包括經濟罰、行政
罰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有關本章的《廣告法》條款,請參閱附錄一:《廣告法》

廣告經營者在廣告活動中,違反《廣告法》及其他法規,其行爲不構成犯罪的,廣告管理機關將對其進行經濟罰,包括沒收廣告費用、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
沒收廣告費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廣告經營者通過違法經營所獲得的收入予以沒收。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廣告客戶通過違法廣告宣傳所騙取的收入予以沒收。
罰款,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強製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廣告客戶或廣告經營者向家繳納一定數量的貨幣。
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廣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旗、
徽、
歌;
(二)使用家機關和
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産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婬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發布廣告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
《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爲廣告”。
《廣告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新聞單位刊播廣告,應當有明確的標志。新聞單位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新聞記者不得借采訪名義招攬廣告。”
爲了防止新聞與廣告的混淆,要求:
(一)必須把新聞單位的廣告經營活動納入正常的管理軌道。新聞單位主要是報社、電臺、電視臺。新聞單位經營廣告業務,必須確定專門的經營機構和固定人員,並根據廣告管理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二)嚴格劃清新聞與廣告的界限,新聞是客觀報道,廣告是企業出資進行的自我宣傳;新聞是無償的,廣告是有償的,任何形式的新聞收費均在禁止之列。新聞單位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廣告,廣告管理機關應當按廣告管理法規進行查。
爲了使讀者、用戶及消費者識別新聞與廣告的界限,要求廣告必須在有“廣告標志”的版面、欄目或時間中刊播。
(三)嚴禁記者借采訪拉廣告;嚴禁新聞單位非廣告部門的工作人員代理或承攬廣告業務。
沒收違法所得
《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僞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罰款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廣告主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廣告發布者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僞造、變造或者轉讓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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