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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圓廣告戰》第八章 無規矩不成方圓:對不法廣告的界定

經濟類作品

  

一、嚴禁刊登的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guo《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guo家的尊嚴和利益,禁止有下列情形出現: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guoguo旗、guo徽、guo歌;

  (二)使用guo家機關和guo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guo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産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婬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xing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根據guo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廣告禁止發布:

  (一)有獎銷售廣告。

  (二)淘汰産品廣告。

  (三)商品搭售廣告。

  (四)xing生活産品廣告。

  另外,對基本的內容上,《廣告法》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如大衆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廣告法》第八條);廣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廣告法》第十一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産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法》第十二)條)

  

二、控製刊登的廣告

  

  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ti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廣告法》第十八條)。

  廣告客戶申請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以外的媒介爲卷煙做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

  

  酒類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廣告法》第十九條)。

  獲得guo家級、部級、省級各類獎的優質名酒,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做廣告(《廣告管理條例》第十條)。

  廣告客戶申請爲獲得guo家級、部級、省級各類獎的優質烈xing酒做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類的廣告,必須標明酒的度數(《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

  葯品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guo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說明書爲准,guo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xing葯品廣告中,必須注明“按醫生chu方購買和使用”(《廣告法》第十五條)。

  *醉葯品、精神葯品、毒xing葯品、放射xing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做廣告(《廣告法》第十六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xing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械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禁止發布下列葯品廣告:

  (1)*醉葯品和guo際公約管製的精神葯品品種;

  (2)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生産的葯品(含試生産的葯品);

  (3)衛生行政部門已明令禁止銷售、使用的葯品;

  (4)醫療單位配製的製劑。

  葯品直接涉及到人民的身ti健康,因此,對葯品的生産和宣傳必須嚴格管理(《廣告法》第十四條)類葯所謂類葯品,是指含有葯物並明確注明對某種疾病有防治用途的食品、化妝品,類葯品又可以稱爲加葯食品和加葯化妝品。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廣告法》第十九條)。

  食品、化妝品不得宣傳有葯物療效。如果宣傳有葯物療效,必須按照《葯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報請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審查批准,發給葯品宣傳批准文號後,方可進行廣告宣傳,並在廣告中說明是葯品。

  廣告經營者承辦類葯品廣告業務時,應當按照承辦葯品廣告業務的要求,查驗廣告證明,按照廣告審批表批准的宣傳內容,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醫療器材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xing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械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廣告法》第十四條)。

  禁止發布以下醫療器械廣告:

  (一)未經guo家醫葯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葯管理局或同級醫葯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生産的醫療器械;

  (二)臨chuang試用、試生産的醫療器械;

  (三)已實施生産許可證而未取得生産許可證生産的醫療器械;

  (四)有悖于中guo社會習俗和道德規範的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1)使用專家、醫生、患者、未成年或醫療科研、學術機構、醫療單位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

  (2)使用“保證治愈”等有關保證xing的斷語;

  (3)有與同類産品功效、xing能進行比較的言論或畫面、形象;

  (4)運用數字或圖表宣傳治療效果;

  (5)宣傳不使用做廣告的産品可能導致或加重某種疾病的語言、文字、畫面;

  (6)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做廣告的産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ti迅速康複的印象或結論的語言、文字、畫面、形象(《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

  食品

  食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廣告法》第十九條)。

  因此,食品廣告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1)療效食品、保健食品、強壯食品、補品、營養滋補食品或者其他類似詞句。

  (2)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防老抗癌、祖傳秘方或其他類似詞句。

  (3)中醫辯證施治各項治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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