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方圓廣告戰第九章 小心地雷:廣告中的法律責任上一小節]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法的廣告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了經濟罰以外,也將對其進行行政上的
罰。
《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分。”
《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分。”
因此,廣告經營者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主要的違法行爲表現在不依法審查廣告內容、查驗廣告證明就代理、發布廣告。
對不法廣告的行政罰,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
罰:
(1)停止發布廣告;
(2)責令公開更正;
(3)通報批評;
(4)停業整頓;
(5)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
停止發布廣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發布違法廣告的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停止發布有違法內容的廣告,檢查和糾正錯誤。
責令公開更正
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對其已發布的違法廣告在相應的範圍內公開予以糾正或改正。
通報批評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書面形式對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行爲予以公開的批評和譴責。
停業整頓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廣告經營者在一定時間內停止廣告經營活動,檢查和糾正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行爲。
吊銷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回並注銷嚴重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廣告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取消其經營廣告的資格。
停止發布廣告、公開更正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
《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
《廣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停止發布,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廣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
《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
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廣告經營者幫助廣告客戶弄虛作假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
“在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
《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廣告中有貶低同類産品的內容時,不得刊播、設置、張貼。”
違反以上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廣告客戶違反《廣告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對廣告經營者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新聞單位違反《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僞造、塗改、盜用或者非法複製廣告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
爲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
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停止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業務。”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廣告經營者幫助廣告客戶弄虛作假的,屢犯不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
《廣告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
“在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
《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廣告中有貶低同類産品的內容時,不得刊播、設置、張貼。”
違反以上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
方圓廣告戰第九章 小心地雷:廣告中的法律責任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