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爲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製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爲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爲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旗、
徽、
歌;
(二)使用家機關和
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産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婬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能、産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産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産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爲廣告。
大衆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衆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産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械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說明書爲准。
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
葯品廣告中,必須注明“按醫生
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醉葯品、精神葯品、毒葯品、放射
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托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産、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字、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注冊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一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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