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4章 論競爭和習慣上一小節]所變動。家的慣例成爲普遍的規則。沒有人想提高或降低地租,或在不同于慣例的條件下租種土地。作爲地租調節者的競爭並不存在。
當沒有壟斷時,價格比地租更早地受到競爭的影響,並比地租更爲普遍地受到競爭的製約;但即令在目前的商業競爭活動中,這種影響也決不象人們有時想象的那樣絕對。在政治經濟學領域中我們最常聽到的說法是,在同一個市場上不可能有兩種價格。毫無疑問,這是競爭在無所阻礙的情況下必然産生的結果;然而每個人都知道,在同一市場上幾乎經常存在兩種價格。不僅在每個大市鎮、幾乎每個行業中有價格便宜的店鋪和價格昂貴的店鋪,而且同一家店鋪也常常按不同的價格把同樣的商品賣給不同的顧客。作爲一種普遍規則,每個零售商都按其所料想的顧客等級采用不同的價格。在大宗貿易中,批發業確實是于競爭的支配之下。在那裏,買主和賣主都是商人或廠主。他們的買賣既不受懶惰或世俗的趕時髦的影響,也不取決于個人便利這類細微的動機,而純屬商業交易。因此,在批發市場上,一般地說,確實同一物品在同一時候不會有兩種價格。各時候、各地只有一個市場價格,這種價格可以在時價表上找到。但零售價格,即由真正的消費者支付的價格,它所受到的競爭的影響看來極爲緩慢和不完全;當存在競爭時,這種價格常常不是降低,而只是使較多的商人分享高價的利益。因此,消費者所付出的價款中相當大的部分變成零售商的贏利;而生産消費者所購買的各種物品的人所得的部分很少,任何人倘若調查一下實際情況,往往會大爲驚訝。如果一座大城市的市場能夠充分地誘引大資本家從事零售交易,人們通常會發現,較好的主意是靠廉價銷售奪得巨額買賣,而不只是同別人劃分營業地盤。在大城市的主要零售行業中,這種競爭的影響日益明顯;而運輸的迅速和運費的低廉使消費者較少地依賴于臨近的商人,因而使全
愈益化爲一個大城市;但迄今爲止,只在一些大的商業區零售貿易才主要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競爭。在別的地方競爭只是非經常地作爲一種擾亂的力量發生作用(如果它有作用的話);慣常起調節作用的是習慣,它不時根據買主和賣主對公平或公正的看法進行修正。
在很多行業中,交易的條件是在行業內部商定的。如有人背離了固定的習慣,行會就會采取手段使他于麻煩的境地。衆所周知,直到最近圖書業還是這樣的,盡管在這個行業中相互抗衡的情緒很激烈,但競爭並未自然地在打破行會規則上發生作用。所有職業的報酬都由習慣調節。醫生和律師的收費幾乎也是不變的。這肯定不是由于在這些職業中競爭不激烈;因爲這種競爭的作用只是減少每個競爭者受聘的機會,而不會使酬金減少。
因爲習慣具有對抗競爭的重大作用,即令在競爭精神由于競爭者衆多和求利之心普遍而至爲強烈的地方也是如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更多的情況是人們滿足于較少的贏利,而比較重視(對金錢利益而言)生活的舒適或歡樂。我相信在歐洲大陸常常可以看到某些地方的若幹或一切價格和費用比離那裏不太遠的地方高得多,其原因往往只在于顧客已習慣于並默認這種高價。一位資本雄厚、有事業心的競爭者可以壓低收費,並靠此發財;但那裏沒有這種有事業心的競爭者,擁有資本的人甯肯一成不變地運用他們的資本,或者以比較安穩的方式使用(雖然少賺些錢)。
以上所述,凡是與本書後面各章的結論有關的。不論我是否已明確指出,都應當看作是對于這種結論的一般校正。總的說來,我們的推論必須從我們所知道的下述一點出發,即,如果競爭沒有受到某種實在障礙的限製,則競爭的自然後果實際上是由其産生的。在不存在妨礙競爭的事物而仍無競爭的地方,或者在存在競爭但其自然後果由于其他事物的作用而消失的地方,這種結論或多或少會不適用。爲了在以政治經濟學的結論應用于實際生活時避免犯錯誤,我們不但要考慮競爭達到最大限度時會發生什麼,還要考慮競爭如果沒有達到最大限度其後果會受到多大影響。
在有關經濟的各種情況中,也有競爭並未發生作用,交易是由蠻力或固定的習慣決定的,這種情況首先要討論和認識。這將是後面四章 的主題。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4章 論競爭和習慣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第5章 論奴隸製”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