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7章 續論自耕農上一小節]說農場必定很小。正如大地産完全可以和小農場並存一樣,小地産也可以同規模相當大的農場並存;占用權的細分不是自耕農生育過多的必然後果。佛蘭芒的農民對于同自己的職業有關的事物,早已具有令人欽佩的知識。勞博士說:“不分割地産的習俗和認爲這種習俗是有利的看法,在佛蘭德廣爲流傳,因此,即使在現在,如果一個農民死後留下幾個孩子,雖然這個農民的遺産不是限定繼承人的財産,也不是托管財産,他的那些孩子也甯願把地産整個賣掉,而均分所得到的價款,因爲他們認爲,這種地産同寶石一樣,一經分割就會失去價值。”法農民也普遍具有這種想法,這從土地的出賣異常頻繁可以看出;10年間出賣的土地共達全
土地的四分之一。帕賽先生在他的小冊子《論1800年以來厄爾縣農業狀況的變化》中記載的其他事實也證明了同一結論。他說:“這個縣的事例證明,在地産的分割和耕作的分配之間並不象某些著述家曾經設想的那樣存在一條牢不可破的紐帶。所有權的易手不會對地産的規模産生明顯的影響。在實行小規模耕作的地區,屬于同一所有者的土地常常分給很多佃戶耕種,而在主要實行大規模耕作的地方,同一個農場主租種幾個地主的土地也並非罕見的事情。特別是在維克辛平原,很多有活動能力和富有的耕作者並不以擁有一個農場爲滿足;其余的農民也要在自己租用的土地之外,另行租用四鄰所能租用的一切土地。從而使總面積在某些情況下達到或超過200公頃(500英畝)。”“地産分得越細,這種活動就越頻繁。因爲它們對有關各方都有利,也許今後會形成習慣。”
德·拉韋涅先生說:“在某些地方,例如在巴黎鄰近,實行大規模耕作的好很明顯,因而農場的規模有擴大的趨勢,好幾個農場合並爲一個農場,一些農場主通過向若幹地主租借小塊土地來擴大他們的農場。在其他一些地方,太大的農場和地産卻趨向于分割。耕作總是自然地趨向最適合的組織形式。”據同一著名作者說,諾爾、索姆、加來海峽、下塞納、埃納和瓦茲都是小耕地最多的縣份,它們都是法
最富饒、耕作得最好的地方,其中尤以首先列舉的諾爾爲最;這是引人注目的事實。
無可懷疑,土地分得過細和占用的土地過小,在某些自耕農較多的家,特別是在德
和法
的部分地區已經成爲具有普遍
的弊病。巴伐利亞政府和拿索政府認爲對土地的細分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限製。普魯士政府打算對萊因各省的地産采取同樣的措施(沒有成功)。但是,我並不認爲小規模的耕作在任何地方都是在小農製度下實行的,而大規模的耕作則是在大地主製度下實行的。相反,我認爲,在小地産分別屬于很多地主的地方,大地産也是分成許多小塊租佃很多農場主。兩者的原因都是資本不足,技術和農業經營
于落後狀態。有理由相信,法
土地的細分都可以用這種原因來說明;細分的程度在減少,而不是在增加;對于某些地區土地的日益細分感到恐懼(無論是現實的恐懼還是口頭上的恐懼),是毫無根據的。
如果自耕農製度對于土地的細分超出與一的農業習慣(一
大地産所具有的習慣)相適應的程度有某種促進作用,則其原因當爲這一製度所具有的各種有益作用之一,即,這一製度對于尚未成爲自耕農而希望成爲自耕農的人們厲行節約給予很大的鼓勵。在英
,農業勞動者即使有儲蓄,也沒有地方可以投資,只能把錢存入銀行,而且,即使他們可以通過節約提高自己的地位,他們也只能提高到常有破産之虞的小店主的地位;因而,在英
的散工中間絲毫看不到那種旨在使自己上升爲地主的強烈的節約精神。按照幾乎所有的權威人士的看法,土地細分的真正原因是,人們與其把土地整塊賣給富有的買主(他們只想靠收取地租過活,而不想改良土地),不如把它賣給農民(他們想以很少的儲蓄購買土地,作爲一種投資),因爲這可以使他們得到較高的代價。獲得這種投資機會的希望,對沒有土地的農民來說是最有力的誘惑,它誘導他們勤勞、節儉和自製,以實現他們的奢望。
通過就自耕農製度的直接作用和間接影響進行的這種研究,我以爲如下幾點可以給予肯定,這就是:在這種形式的土地所有製和生産技術的不完善狀態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對最有效地利用地力來說,這在很多方面是有利的,而在其他很多方面又是不適宜的;在現存的農業製度中,沒有什麼製度能夠對民的勤勞、才智、節儉和審慎産生比自耕農製度更大的積極作用,總的說來也沒有什麼製度能夠比自耕農製度更爲有力地阻止農民輕率地增加人口;因此,總的說來,沒有什麼製度能夠在精神上的福利和物質上的福利兩方面起比自耕農製度更大的促進作用。與利用雇傭勞動的英
耕作製度相對照,不能不認爲自耕農製度是對勞動階級極爲有利的。我們也可以把這一製度同勞動者社團的土地共有製作比較,不過目前尚無此必要。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7章 續論自耕農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第8章 論分益佃農”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