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所述是土地和勞動的産品並不分割,完全屬于勞動者的情況,以下進而論述這些産品被分割,但僅在勞動者和地主兩個階級之間分配的情況;這時,資本家的角有時由勞動者擔任,有時由地主擔任。確實可以設想,只有兩個階級分享産品,而資本家階級可作爲其中之一;勞動者和地主兩個角
合並爲另一者。這種情況可能以兩種方式出現。其一爲:勞動者,盡管擁有土地,可以把土地租給某個承租人,並受後者雇用。但這種情況即令會出現也非常少,它和勞動者、資本家與地主的“三重製度”也沒有什麼實質上的不同,因而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討論。另一爲:自耕農擁有並耕種土地,但其所需要的小額資本,是以其土地抵押而借來的。這種情況並不罕見;它也具有很大的特殊
。這時,只有一個人、即農民本人才有權幹預經營。象以一定的金額付給政府作爲稅金一樣,每年以一定的金額付給資本家作爲利息。我不想詳細論述這些情況,僅就其具有顯著特
者敘述如下。
當分享産品的雙方是勞動者和地主時,在二者中何者提供資金,或象有時發生的那樣,二者按一定的比例分攤資本,這不很重要。主要的差別不在這裏,而在于二者之間産品的分配是由習俗調節還是由競爭調節。我們先講前一種情況,其主要的——在歐洲幾乎是唯一的——實例是分益佃農的耕作。
分益佃農製度的原則是勞動者或農民與地主直接訂立契約,他不是以貨幣或實物支付固定的地租,而是按産品的一定比例(或者更確切地說,按從産品中扣除認爲維持資本所必需的部分以後剩余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地租。這個比例(其含義一如其名)通常是對半開;但在意大利的某些地方是四六開。關于資金的供應,各地的習俗頗爲不同;有些地方全部由地主提供,在另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一半,還有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特定的部分,例如耕畜和種子,而由勞動者准備農具。“這種協議”,西斯蒙第說,主要是講托斯卡納的情況,“經常是契約的內容,並指明對分製佃戶要交納的租金和應從事的勞動項目;然而,這些人的義務與另外一些人的義務,它們的差別極微小;日常慣例同樣能理所有的契約;它可以補充條款中沒有表明的項目,土地主人如果要排斥慣例,想比鄰近的地主取得更多的地租,不想對半分成,那就會引起別人的憎恨,他確信找不到忠誠老實的佃戶,至少在每個省份,佃戶的契約都是一樣的,這種契約也從來沒有給尋找職業的農民提供哪種競爭機會,對誰也沒有提供過低廉的價格來耕種土地。”夏托維奧講到皮德蒙特的分益佃農時,也有與此相同的敘述。“他們把農場當作世襲財産,從未想過更新租約,只是一代一代地按同樣的條件執行,既無書面的東西,也不登記.”
如果産品是按固定的習慣,而不是按變動不居的契約分配,則在政治經濟學中毋須研究分配法則。在自耕農的情況下所須考察的只是,第一,這個製度對農民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影響如何,第二,它對勞動效率的影響如何。在這兩方面,分益佃農製度具有自耕農製度所特有的優點,只是其有利程度較低。分益佃農勤奮努力的動機不象自耕農那樣強,因爲勤勞的成果只有一半、而非全部歸他自己所有。但他們的這種動機比散工要強得多,後者對勤勞的成果毫不關心,他感興趣的事只是不被解雇。如果分益佃農不違反契約,是不會被攆走的,所以他所具有的勤奮努力的動機比沒有租地權的任何佃農(tenant-farmer)強烈。分益佃農至少同他的東家有共同經營的關系,並且可以同後者平分共同的收益。而且,他的永佃權是靠習慣保證的,因而他對土地頗爲喜愛,也就是多少具有土地所有者的感情。我在這裏是假定這一半産品足以使他過舒適的生活,但實際上是否如此,取決于(如果農業情況沒有變化)土地細分的程度;而土地細分的程度又取決于人口原理的作用。人口增長超過土地所能適當地供養的數量,或超過工業所能吸收的數量,這種情況甚至對自耕農來說也是難以避免的,當然對分益佃農來說更是屢見不鮮。然而,我們曾經說過,在自耕農製度下促使人們在這方面慎重從事的傾向,在分益佃農製度下同樣普遍。對自耕農來說,他們能否養活一家,是容易准確地計算出來的。如果容易看出擁有全部産品的所有者(譯者按:指自耕農)能否靠提高生産在同樣的生活准下養活更多的人,則擁有一半産品的人(譯者按;指分益佃農)也能同樣簡單地做到這一點。分益佃農製度除具有自耕農製度所擁有的各種人口控製力以外,似乎還具有另一種人口控製力,即在此時,地主可以拒絕同意土地的細分來發揮控製作用。然而,我並不認爲這種控製十分重要,因爲農場即使不細分也可以負擔過剩人口的生活,而且,人口增長幾乎總是使總産量提高,在這種情況下,取得一半産品的地主是直接受益者,只有勞動者受到煩擾。毫無疑問,地主最後會因勞動者貧困而倒黴,他們不得不貸款給勞動者,特別是在歉收時節;對最終麻煩的這種預見,對于重視未來安全更甚于眼前利益的地主可以産生有益的作用。
對于分益佃農製度所特有的缺點,亞當·斯密作過極爲清晰的描述。他指出,對分益佃農來說,“生産總額愈大,他所占有部分亦愈大。所以,他們的利益,顯然在于能夠生産多少,就生産多少。”接著他又說:“不過、在對分佃耕製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費分文,而享受土地生産物的一半,留歸對分佃農享有的自屬不多。在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節省的更是有限。對分佃農決不願用這有限的節余來改良土地。教會什一稅,不過抽去生産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極大的障礙。抽去生産物的一半,一定會切實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給的資本,從土地盡量取得最大量的生産物,固然是對分佃農所願望,但若以自有資本與地主資本混合,卻決非對分佃農所願的。在法蘭西,據說,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對分佃農耕作。地主常常指摘農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來拖車。因爲,拖車的利潤,全部歸于農民,耕田的利潤,卻須與地主平分。”
在租佃製度下,一切要花費資本的改良必須靠地主的資本來進行,這確是這種製度的根本質所在。然而,不論佃農是隨時可以奪佃的,還是(如果阿瑟·揚是正確的話)以“9年爲期的”,甚至在英
,情況基本上也是這樣。如果地主願……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8章 論分益佃農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