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0章 廢除投標佃農製度的方法上一小節]從所未有的最大恩惠,這一條例的一些最好的條款,通過地産法院永久現在這個
家的社會製度中。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愛爾蘭的大部分土地現在是由地主或小的資本主義農場主在耕種。這些農場主的
境是在改善,他們的資本也在增加。這是有大量證據可以證明的,特別是他們在各銀行的存款大爲增加,他們已成爲銀行的主要客戶。這一階級還欠缺的主要是租地權的保障或對它所作的改良給予補償的保證。如何彌補這些不足現在引起了最有才能的人們的注意。朗費爾德法官在1864年秋天的演講及其所引起的轟動,使這一問題的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現在已經達到這樣的時刻,我們可以滿懷信心地期望不久就有一些有效的措置付諸實施。
那麼,尚未移居外的那些被排擠的投標佃農,以及沒有土地而靠農業勞動生活的整個階級,其
境究竟如何?到目前爲止,他們的生活仍然很貧困,很難指望有所改善。確實,貨幣工資同一世代以前低得可憐的那個
平相比已經提高了不少,但生活費開支同靠馬鈴薯生活的舊時代相比也大爲增加,因而所謂改善是名不副實的。根據我所得到的最可靠的資料,這個階級的生活看不出有什麼改善。事實上,人口雖然減少,但仍遠遠超過作爲英
純粹牧區的這個
家所能供養的人數。如下的說法也許不是十分確切:如果將現有數目的居民保持在
內,則人們或者只能靠陳舊而邪惡的投標佃農製度、或者作爲小土地所有者生産他們自己所需要的糧食。毫無疑問,如果小的資本主義農場主在支出上得到充分的保證,則他們利用現在仍在耕種的土地可以雇用更多的勞動者;按照某些權威評論家的看法,這種做法可以使這個
家維持現有人口的實際生活
平。但是,沒有人會認爲它足以使該
的大批農民過較好的生活。因此,該
的移民雖然一度減少,但一遇荒年,就又迅速增加。預測在1864年將有不少于10萬的移民遷離愛爾蘭。就移民本身和他們的後代而言,或者就人類的普遍利益而言,人們不必爲此感到遺憾。愛爾蘭移民的子女接受了美
的教育,並且比在他們祖
可能辦到的更爲迅速和充分地分享了較高文明的利益。過了20年或30年,他們在精神上已經無法與其他美
人區別開來。這是英
的一種損失和恥辱。英
人民和政府應該扪心自問,僅僅保有愛爾蘭的土地而失去愛爾蘭的居民對他們的榮譽和利益有什麼影響。就愛爾蘭人民現今的感情來說,或者就他們對改善
境似乎一直抱有的希望來說,英
也許只能在減少愛爾蘭的人口和使一部分勞動人口轉變爲自耕農之間作出選擇。島
官員對在幾乎一切其他文明
家盛行的農業經濟形式的無知,很可能使他們從這兩種方法中選擇較壞的一種。然而,在愛爾蘭的土地上,自耕農已開始出現,只須具有善意的
會議員給予幫助,他們就可以得到發展。從我的傑出和寶貴的朋友卡爾納斯教授給我的私信中摘錄的下面一段話,說明了這一問題。
“大約在8年或10年以前,在土地抵押法院拍賣湯孟德、波塔林頓和金斯頓的土地時,曾看到有不少租種這些土地的佃農爭相購買自己農場的永佃權。我未能了解到在這種舉動之後會出現什麼——這些買主是繼續耕種他們所有的小塊土地,還是試圖擺他們原來的生活方式去過地主的生活,但是,我知道同這一問題有聯系的另外一些事實。在該
的一些普遍存在承租權的地區,爲獲得農場而支付的頂讓費是很大的。下面的數字是從現在已由地産法院宣布的紐裏附近若幹農場的財務清單中抄錄下來的,它有助于人們了解(雖然很不充分)這種習慣的權利所具有的一般價值。“財務報表表明紐裏附近某些農場出售承租權所獲得的代價如下:
┌──┬───┬──┬─────┐
│地目│英畝數│租金│承租權售價│
├──┼───┼──┼─────┤
│1 │23 │74鎊│33鎊 │
│2 │24 │77 │240 │
│3 │13 │39 │110 │
│4 │14 │34 │85 │
│5 │10 │33 │172 │
│6 │5 │13 │75 │
│7 │8 │26 │130 │
│8 │11 │33 │130 │
│9 │2 │5 │5 │
├──┼───┼──┼─────┤
│總計│110 │334 │980鎊 │
└──┴───┴──┴─────┘
“此表所列價格大上相當于3年的地租。但如上所述,這只能就經常支付以至通常支付的價格提供一個不完整的概念。這種權利純粹是習慣
的,因而其價值會隨人們對地主的真誠的信賴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在這裏列舉的實例中,各種情節是在與農場的出售有關聯的訴訟過程中顯露出來的,因此可以相信,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的信賴程度是不高的。上表所列的各種價格同通常的價格相比可能要低不少。我從最高當局獲悉,在愛爾蘭的其他地方,對承租權所付的代價相當于全部地價,這樣的事例,也可以在地産法院找到一些。對于尚須交納可觀的租金的土地,還有人願意支付相當于20或25年租金的價款去購買,這是一個引人注目的事實。也許有人會問,爲什麼這些人不用同樣或略多一些的款項把地買斷?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到英
的土地法中去找。即令在地産法院,小塊土地轉讓費與購地費相比也是很大的;而整個農場的轉讓也許根本無需花錢。地産法院收取的轉讓費,不包括印花稅在內,最低限度爲10鎊(盡管該法院根據現行的法律服務報酬條例,厲行節約,盡量少收費)。這對小農場的買賣來說是非常可觀的附加費用;轉讓1000英畝土地的證書所需費用或許也是這麼多(大概不會比它多)。但是,這種轉讓費實際上只是購買小塊土地的最小障礙。更大的障礙是土地所有權的情況很複雜,因而土地常常無法細分到小買主力所能及的地步。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采取更爲根本的辦法,可是我擔心不久就可以組織起來的衆議院甚或不會有耐心來考慮此事。設立一個産權登記
可以成功地使所有權問題簡化,但在複雜情況實際存在的地方,僅靠形式上的簡化排除不了困難。只要目前地主享有的支配權沒有縮小;只要每個殖民者或立遺囑者具有幾乎無限的特權,完全可以按其自尊心、支配慾或只是一時高興來漫天要價;那麼,在我看來,産權的登記就不能從根本上消除這種弊病。這種事情所造成的後果是獎勵大規模的土地買賣——實際上在大多數情況下排斥大規模買賣以外的一切買賣。顯然,只要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自耕農製度的實驗就無法公正地進行。然而,我所敘述的各種事實想已非常明確地表明,在人民的心理上並不存在采用這一製度的任何障礙。”
這一討論到此結束,它所占的篇幅幾乎與本書不相稱。我對社會經濟的比較簡單的一些形態(在這些形態下,土地産品或者完全歸一個階級所有,或者僅由兩個階級分享)的探討就此結束。現在我們要在土地産品在勞動者、地主和資本家三者之間分配的前提下進行進一步的討論。爲了使下面的論述與我們已經講過的盡可能銜接起來,我將從工資問題開始。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0章 廢除投標佃農製度的方法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第11章 論工資”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