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書庫>金融經濟>經濟類>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3章 論不兌現紙幣第4小節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3章 論不兌現紙幣

第4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3章 論不兌現紙幣上一小節]主(如屬公債,則爲全ti納稅人)對于這種用貶值的通貨借得的錢,須按相同的名義數額用具有十足價值的通貨支付利息,這是極不公平的。按照某作者的看法,當時貨幣貶值的程度平均爲30%、50%,時或超過50%;因而結論是,我們或者應當恢複這已經貶值的通貨,或者應當從過去的公債、抵押債務或其他私人債務中,減除與估計的貶值程度相應的百分比。

  對于這個學說,通常是這樣辯駁的。姑且承認恢複現金支付而不降低兌換標准,這對債務人是不公平的,因爲這是使債務人用價值提高的通貨償付貶值時所借的通貨。但現今對這種損害作出補償,已爲時太晚。現在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已不是1819年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歲月的流逝,已使社會的金錢關系完全改變;現在要確定當時誰是受益人,誰是受害人,已不可能,走回頭路不能糾正錯誤,而只是在已有的不公正行爲之外,加上另一普遍的不公正行爲。就實際問題而言,這種論證當然是具有結論xing的;但是,這一正直的結論,卻是以很狹隘、很粗俗的理由爲依據的。它承認,1819年的所謂皮爾法案(該法案規定重新以3鎊17先令10便士半的原來標准來兌付現金),確如人們所說,是不公正的。但是這種承認是完全違背事實真相的。當時guo會別無選擇;它完全有義務堅持過去所承認的標准,這可以用三種不同的理由——兩種是事實上的,一種是原理上的——來證明。

  事實上的理由是這樣的。第一,所謂在英格蘭銀行限製兌現時産生的公私債務,是以比現在用來支付利息的通貨價值低的通貨訂約的,這不是事實。中止履行兌現義務,曾經給予英格蘭銀行降低通貨價值的權力,確是事實。英格蘭銀行真正行使了這種權力,也是事實,雖然行使的程度遠低于人們常說的那種程度;因爲黃金的市場價格和造幣廠的估價之間的差別,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內,是微不足道的,即使在戰爭的最後5年差別最大時,也沒有超過30%。通貨按照這一幅度貶值了,也就是說,通貨的價值要低于它表示要堅持的標准的價值。但是,當時歐洲的情況是:由于貴金屬異乎尋常地被人們大量貯藏,並爲各guo龐大軍隊(這些軍隊使當時歐洲大陸遭到破壞)的軍用金庫所吸收,標准本身的價值已大爲提高。而最大的權威們(只要列舉其中的圖克先生,就足夠了)在進行了仔細的調查研究以後,也相信紙幣和金塊之間的差別,並不大于黃金本身價值提高的程度;紙幣的價值雖然相對地低于當時黃金的價值,但並不低于黃金或不可兌換紙幣在其他時期的通常價值。如果這是真的(事實根據在圖克的《物價史》中有確切的記述),那麼,以通貨貶值爲理由反對公債持有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全部論辯的根據就被推翻了。

  但是,第二,即使在英格蘭銀行限製兌現的各個時期,通貨的價值已按其標准的貶值程度而降低,我們也必須記住,公債或其他長期債務只有一部分是在英格蘭銀行限製兌現時期産生的。其很大部分是1797年以前訂立的契約;其更人部分是在限製兌現時期的最初幾年訂立的契約,當時紙幣和黃金之間的差別尚小。對于第一部分持有人,由于有22年是用已經貶值的通貨來支付利息,因而他們遭受了損害;對于第二部分持有人,在用(相對于借款時所用的通貨)已經貶值的通貨支付利息的那些年,也有所損害。假如重新按較低的標准兌付現金,那就是爲了避免給予第三種債權人(在通貨貶值程度最大的幾年間貸出貨幣的那些人)不正當的利益,而使上述兩種債權人所受的損害永久化。事實上,這是對一部分人支付不足,而對另一部分人支付過多。已經去世的米什先生曾經不辭辛勞地對這兩種金額進行了算術的比較。通過計算,他斷定,假如有人在1819年計算一下公債持有人由于紙幣tuo離兌換標准而得到的利益和遭受的損失,則可看出,就全ti而言,他們是損失者;因此,如果以通貨貶值爲理由認爲對這種損失作出補償是正當的,則全ti公債持有人都應當得到補償,而不應由他們提供補償。

  以上所述是事實方面的理由。但是,這些事實上的理由並不是最有力的。更有力的,是原理上的理由。假如不只是一部分債務,而是全部債務,都是用已經貶值的通貨(不僅與其兌換標准相比較已經貶值,而且與其本身以前和以後的價值相比較也已貶值)欠下的;並且我們現在是用比借錢時所用的價值高出50%甚至100%的通貨來支付這種債務的利息。如果這樣的支付條件是原契約的基本構成部分,那麼,這會對支付義務産生什麼影響呢,現今這不僅是事實,而且事實尚不止此。契約爲公債持有人規定的條件,比他已接受的還要好。在英格蘭銀行限製兌現的期間,guo會曾作出這樣的保證(由此,這一立法機關負有任何立法機關所能承擔的最高義務),即:至遲在全面媾和後6個月內,就要按照過去的標准重新開始兌付現金。因而,這已成爲每次借款的實際條件;借款條件也因此而更爲有利。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麼除非依照向印度王侯貸款時規定的條件,否則政府是不可能指望得到借款的。如果當時政府暗示或者明言,借到錢以後,其計算標准會持續降低,降低到借主的立法機關的“集ti智慧”認爲適當的程度,那麼誰都不會知道要用什麼樣的利率才能誘使具有常識的人用其儲蓄進行這樣的冒險活動。無論公債持有人由于恢複現金兌付而獲得了多少利益,都是契約規定的條件保證他們得到的。他們所提供的價值,已超過他們所得到的價值;因爲現金兌付不是在媾和後6個月內,而且在媾和多年後恢複的。因此,即使撇開我們的一切議論(除了最後這一點以外),而且承認有關這一問題的反對方面所堅持的一切事實,公債持有人也還是沒有得到不正當的利益,反而是受害者;而且,假如不是由于對此不可能作出判決,假如不是由于應遵循法律和政策上一項有益的一般准則.即凡事都應有個了結,那他們還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3章 論不兌現紙幣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第14章 論供給過剩”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

▷ 繼續在線閱讀《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4章 論供給過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