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書庫>金融經濟>經濟類>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4章 論可兌換紙幣的調節第7小節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4章 論可兌換紙幣的調節

第7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4章 論可兌換紙幣的調節上一小節]生産的巨額黃金以及來自加利福尼亞的大量黃金,都是經由英格蘭分配到其他各guo的,幾乎每個月都有大批黃金運到英格蘭,因此,即使英格蘭不重新輸入過去外流的黃金,英格蘭銀行的准備金也可以自行補充。所需要的只是黃金輸出的停頓,只要有短暫的停頓就足夠了。

  由于上述理由,據我看來,1844年條例在某種商業危機(由過度危機引起的)的最初階段雖然起過有益的作用,但總的說來,它實際上使商業恐慌更加嚴重了。再者,這個條例不僅使信用收縮更爲激烈,而且使之更爲頻繁。喬治·沃克先生在阿伯丁《先驅報》上發表的一系列觀點明確、不帶偏見的具有結論xing的論文(它們是目前有關這個問題的最好著述)中說:“假定現有1800萬鎊黃金,其中1000萬鎊是在發行部,800萬鎊是在銀行部。其結果同在金屬通貨製度下只有800萬鎊(不是18oo萬鎊)准備金是一樣的。……英格蘭銀行條例的作用是,在黃金外流時,英格蘭銀行的措施不是取決于該行保管庫中的黃金總量,而是、或者應當是取決于其中屬于銀行部的部分。英格蘭銀行如果有權支配全部黃金,則只要黃金流出時還留下適量的准備金,該行就無須幹預信用,或抑低物價。但是,該行只能支配銀行部的准備金,並在這一狹小的範圍內運營,因而它不得不以或多或少強硬的抵製手段來對付一切外流,從而對商業界造成損害;如果它不這樣做(這也是可能的),它就必然要破産。因此,在英格蘭銀行條例之下,利率的變動極大,而且頗爲頻繁。1847年以後,英格蘭銀行開始真正認識到了自己的chu境,感到隨著准備金的每次變動,都必須變動利率作爲預防措施。”所以,要消除這個條例帶來的危害,英格蘭銀行除了在發行部保留黃金外,還必須以黃金或鈔票形式在銀行部保護大量的准備金。其數額必須大得能象在舊製度下那樣足以爲發行和貸款兩者擔保。

  

第五節 是否只應該由一個機構發行鈔票

  關于鈔票通貨,還有以下兩個問題近幾年也引起了不少爭論:一、發行鈔票的特權應限定爲一個機構(例如英格蘭銀行)專有,還是應當准許許多發行者共享?二、在後一種情況下,爲了保護鈔票持有者在發行者破産時不遭受損失,采取某些特殊的預防措施,是否必要,是否適當,

  上述思考過程提示我們,同其他各種信用形式相比較,鈔票的特殊重要xing遠遠小于一般流行見解所承認的,因此,在信用總ti中只占很小一部分的鈔票的調節問題,在我們看來,不可能象有些人認爲的那樣具有重大的意義。然而,鈔票目前也確實有這樣一個特點,即,只有這種信用形式適用于流通的一切目的,只有這種信用形式能在guo內的各種用途方面完全取代金屬貨幣。雖然支票的推廣使用,象它會使金鎊和其他鑄幣(如果廢除鈔票,就會由它們取代鈔票)的數量越來越少一樣,也會使鈔票的數量越來越少,但是,可以肯定,今後很長時期內,在存在必需的商業信任而且准許人們自由使用鈔票的任何地方,鈔票仍會大量供給。因此,如果發行鈔票的獨有特權由政府或某一機構保留,這將是一個巨大的金錢利益的源泉。將這種利益歸于整個guo家,是切實可行的,也是比較理想的;因而,如果象1844年條例所規定的那樣,鈔票通貨的管理應當完全是機械式的,應當完全依據一成不變的規則來進行測似乎沒有任何理由不爲guo庫、而爲某一私人發行者的利益管理通貨。然而,如果還是采用發行額任何程度的變動都聽任發行者自由決定的方法,則在政府的職權已在不斷增加的時候,再將如此瑣細的一項職責加于政府,是不適當的;而且,也不應該轉移政府首腦的注意力,使他們不去注意重大的問題,而被要求發行紙幣的申請所包圍,成爲攻擊的目標(任何有關通貨調節的行爲,無論如何細微,政府都被認爲負有責任,因而無法避免這種攻擊)。更合適的辦法或許是,在不超過最低限度的鈔票通貨發行額的數額內,發行一定數量的憑票即可兌換黃金的金庫兌換券,所需要的其余鈔票則由一家或若幹家私營金融機構自由供給。或者是,象英格蘭銀行這樣的機構在向政府提供1500萬鎊成2o00萬鎊無息貸款的條件下,可以向全guo供給鈔票;guo家由此得到的金錢利益,同它qin自發行1500萬鎊或2000萬鎊鈔票是一樣的。

  人們在指責多數發行者製度(1844年條例以前這一製度曾經在英格蘭實行,目前在一定的限製下仍在實行)時通常提出的理由是,這些發行者之間的競爭導致他們將鈔票發行額增加到有害的程度。但是,前已提及,銀行家所擁有的增加發行額的力量和他們憑借這種力量所能造成的損害程度,與現時的過高估計相比較,是微不足道的。正如富拉頓先生所說的,事實證明,合gu銀行的設立雖然大大加劇了銀行業的競爭(有時競爭非常激烈),但卻絲毫沒有擴大鈔票流通總凱相反地,流通總額實際上減少了。如果沒有任何特殊事例可以成爲産業自由〔原則〕的例外,就應當貫徹執行一般原則。然而,似乎仍需要保持象英格蘭銀行這樣的龐大機構,使其在如下一點上與其他的發行銀行相區別,即,人們只對英格蘭銀行提出以黃金兌付鈔票的要求,其他銀行則可以自由地用這個中央機構的鈔票來兌付它們自己的鈔票。這樣做的目的是,使一個機構負責保持足夠數量的貴金屬儲備,以應付任何可能發生的黃金外流。把這個責任分散給若幹家銀行,任何銀行都不會有效地承擔責任z如果責令一家銀行擔負這個責任,則其他一切銀行所保留的金屬儲備都會成爲閑置資本,白白lang費掉,假如允許這些銀行隨意以英格蘭銀行的鈔票來進行兌付,這種lang費就可以避免。

  

第六節 是否應以特殊方式保護鈔票持有者,使其免遭銀行無力兌付的損害

  剩下來的問題是,在實行多數發行者製度的情況下,是否需要采取某些特殊的預防措施,使鈔票持有者得以避免銀行無力兌付的損失?1826年以前,發行銀行無力償付,是屢見不鮮的、極爲嚴重的一種弊害,常常使整個地區遭難,使勤儉的産業長期費心積蓄的成果一下子就喪失掉。這是使guo會在那一年禁止發行面額在5鎊以下的鈔票,以至少使勞動階級盡量免于遭受這種苦難的主要理由之一。作爲附加的保護措施,有人曾建議,給予鈔票持有者優先于其他債權者的權利,或者要求銀行家們儲存公債或其他政府證券,作爲發行總額的擔保。英格蘭過去的鈔票通貨不可靠,部分是由法律造成的,這種法律爲了給與英格蘭銀行一種經營金融業務的有限獨占權,禁止城市或鄉村設立有6名以上gu東的銀行(無論是發行銀行還是儲蓄銀行),實際上是使組設各種可靠的金融機構成爲應受chu罰的犯法行爲。這種規定確實是舊的獨占製度和限製製度的一個獨特的標本,在1826年,不分發行銀行和儲蓄銀行,除了以倫敦爲中心的半徑65英裏以內的地區以外,其他各地均已廢除了這一規定,而在1833年,就儲蓄銀行而言,上述地區也廢除了這種規定。人們曾經希望,此後設立的許多合gu銀行能夠提供更可靠的通貨,並希望在這些銀行的影響下,英格蘭的銀行製度能夠幾乎同過去兩百年蘇格蘭的銀行製度(在蘇格蘭,銀行業始終是自由的)一樣可靠。但是,新近這些機構經營失當(粗心大意和從事詐騙活動)的幾乎難以令人置信的實例(雖然在一些最著名的事例中,失職的組織機構並不是發行銀行)十分清楚地表明,至少在特威德河以南,合gu原則運用于銀行業,並不象人們過于自信地設想的那樣,可以充分保護鈔票持有者的利益;因此,如下信念現在已難以駁倒,即,如果允許存在許多發行者,就必須采取某種保護鈔票持有者的特殊措施。

……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4章 論可兌換紙幣的調節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第25章 論各國在同一市場上的競爭”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

▷ 繼續在線閱讀《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5章 論各國在同一市場上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