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書庫>金融經濟>經濟類>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論課稅的一般原則第5小節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論課稅的一般原則

第5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論課稅的一般原則上一小節],在某些情況下,這一原則是有例外的,但這些例外並不與該原則的核心即公平合理相抵觸。假設有這樣一種收入,其所有者不花任何氣力,也不作任何犧牲,它就會不斷增長;擁有這種收入的人構成一社會階級,他們采取完全消極被動的態度,聽憑事情自然發展,就會變得愈來愈富有。在這種情況下,guo家沒收這種收入的全部增長額或一部分增長額,絕不違反私有財産製賴以建立的那些原則。這當然不是說把人們的所有財産都沒收,而僅僅是沒收由于事情的自然發展而增加的財富,用它來造福于社會,而不是聽憑它成爲某一階級的不勞而獲的財富。

  地租實際上就正是這種情況。社會的進步和財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無時無刻不在增長;雖然他們不動一下手指不花一分錢,但他們的收入在社會財富總額中所占的絕對額和相對額卻愈來愈大。他們不幹活兒,不冒風驗,不節省,就是睡大覺,也可以變得愈來愈富。依據社會正義的一般原則,他們究竟有什麼權利獲得這種自然增加的財富,如果guo家從一開始就保留有權利,可以根據財政上的需要對地租的自然增長額課稅,又有什麼對不起地主的呢?我承認,不分青紅皂白,把每一項地産的地租增加額都充公,是不公平的,因爲對各種具ti情況來說,尚沒有辦法把僅僅是由于一般社會環境造成的地租增加與土地所有者運用技術和進行投資而導致的地租增加區別開來。唯一可行的,是采取一項一般xing的措施。第一步應是估計全guo所有土地的價值。應對所有土地的現時價值實行免稅;但過了一段時間以後,隨著人口和資本的增加,地租也必然會上漲,這時便可粗略地估計出地租的增加額。估計的標准可以是農産品的平均價格。如果農産品的價格上漲,則可以肯定,地租也上漲了,而且(如前面已經說的)地租的上漲幅度甚至要比價格的上漲幅度大。根據由此而得到的數據和其他數據,就可大致估計出全guo的土地因爲自然原因而增加了多少價值;在製定一般土地稅時,爲了防止計算錯誤,應使稅額大大低于估計出的地租增加額,這樣便可確保由于土地所有者的投資和勤勞而增加的收入不受損害。

  既然各guo都宣稱有權對地租的增長額課稅,則很顯然,guo家這樣做的正義xing是不容懷疑的,但一些guo家卻不行使這種權利,這難道不就等于放棄了這種權利嗎,例如在英guo,前一個世紀購買土地的人,不僅爲現有的收入而且還要爲預期的增長額支付價格,他們這樣做不正是因爲確信guo家對土地將只按與其他收入相同的比例課稅嗎?他們的這種把握的有效xing是因guo而異的,取決于有關guo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放棄了那種本來毫無疑問地完全屬于它的權利。大多數歐洲guo家都從未放棄自己的權利,在需要的時候,都不加限製地對地租課稅。在一些歐洲大陸guo家,土地稅是guo家歲入的主要來源,其稅率一直不受其他稅的影響而單獨提高或降低。在這些guo家,無論誰購買土地,都得准備繳納更高的土地稅。英guo的土地稅則從上世紀初以來一直未發生變化。最近一次有關土地說的法令反而降低了土地稅;雖然自那時以來,由于農業的發展、城市的擴展和建築物的增加,地租的上漲幅度很大,但由于議會中地主占優勢,卻一直未能正當地對這種不勞而獲的收入征稅。在我看來,由此而産生的預期,已得到了足夠的報償,因爲在這樣一個長時期內,由于自然原因而並非由于努力或犧牲而增加的全部收入,一直被認爲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沒有被專門征稅。我認爲,從現在起,或從議會認爲適當的今後某一時刻起,便沒有理由不贊成對地租的增加額專門課稅。在這樣做的時候,只要確保地主得到其土地的現時市場價格,對他們就沒有什麼不公平的,因爲土地的現時市場價格便包含了全部未來預期的現值。關于這種稅,較爲可靠的征稅標准也許不是地租的上漲或谷物價格的上漲,而是土地價格的一般上漲。征收這種稅而不使土地的市場價值降低到最初估計的價值以下,這一點很容易做到;而只要做到這一點,則無論征收多少稅,也不致虧待土地所有者。

  

第六節 土地稅有時並不是賦稅,而是爲公衆利益收取的一種租費

  guo家分享未來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地租是否合法,人們盡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但卻不應該把現有的土地稅(遺憾的是,我guo的土地稅很少)看作是一種賦稅,而應該看作是爲公衆利益收取的一種租費;這種租費是地租的一部分,從一開始就歸guo家所有,從來不是地主收入的一部分,因而不應把它看作是賦稅的一部分,從而也就不應以此爲借口來免除地主所應繳納的其他賦稅。如果把現有的土地稅看作是賦稅,那麼什一稅也可以看作是對地主征的稅了;在孟加拉,全部地租都歸guo家所有,只把其中的十分之一給予地主,剩下的十分之九由guo家掌握,依照上述那種看法,這十分之九也可以看作是對被賜予十分之一地租的人征收的不公平的賦稅了。一個人擁有地租的一部分,並不等于他對地租的其余部分也擁有正當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地主擁有地産,最初是要盡封建義務的,相對于封建義務來說,現在的土地稅是微不足道的;他們被從封建義務下解放出來,本來應該付高得多的代價才對。自土地稅問世以來,凡購買土地的人,就必須繳納土地稅。所以沒有任何理由把土地稅看作是對現在的地主征的稅。

  只有當土地稅是特種稅時,以上議論才適用于土地稅,若從地主那裏征得的稅款與從其他階級那裏征得的稅款相等,則以上議論就不適用于土地稅了。例如在法guo,對土地以外的其他財産和收入(動産和專利)也征收特種稅,假如土地稅不比其他稅高,就沒有理由認爲guo家對土地收取了租費。但是如果土地除了按與其他財産相同的稅率納稅外,還必須向guo庫另外繳納一筆稅,則這超出的部分嚴格說來就不是賦稅,而是guo家保有的一份土地所有權。在我guo,只對地主征收土地稅,對其他階級不征收特種稅。所以,全部土地稅不是賦稅,而是一種租費,如同guo家保有的不是一部分地租,而是一部分土地一樣。正如每個共同承租人擔負的地租不是其他共同承租人的負擔那樣,土地稅也不是地主的負擔。地主無極因土地稅而要求補償,也無權要求把土地稅算作其應繳賦稅的一部分。象現在這樣繼續征收土地稅並不違反“賦稅公平”原則。

  接下來我們將考察賦稅公平原則在多大程度上可應用于間接稅,並考察在應用于間接稅時應作什麼修改。

  

第七節 落在資本上的賦稅不一定都應加以反對

  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課稅原則外,有人還提出了另外一項課稅的一般原則,即課稅的對象應該是收入而不應該是資本。賦稅不侵蝕guo家的資本額,當然是極爲重要的;但賦稅侵蝕資本,與其說是特定的課稅方式的結果,還不如說是賦稅過重的結果。賦稅過重到一定程度,即使最勤勞的人也會破産的,特別是當賦稅隨意變動,以致納稅人不清楚自己將可以保有多少收入時,或者當由于課稅,勤勞和節儉反而成爲不合算的事時,情況更是這樣。但如果可以避免這些錯誤作法,如果所征收的稅額不超過當今賦稅最重的guo家征收的稅額,就不必擔心賦稅會使guo家喪失一部分資本。

  使賦稅完全落在收入上,絲毫不落在資本上,這是哪一種財政製度也做不到的。無論哪一種稅,如果予以免稅的話,其中一部分都會被儲蓄起來;無論哪一種稅,如果實行免稅的話,人們都不會把它全部用于增加開支,而不儲蓄一部分來增加資本。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所有賦稅都部分地取自資本;在窮guo,無論征收哪種稅,都不可能不阻礙guo民財富的增長。但在資本充裕、積累資金的精神強烈的guo家,賦稅阻礙guo民財富增長的作用則幾乎感覺不到。在後一類guo家,資本積累已達到了這樣的階段,在該階段,生産的不斷改良使資本迅速增長——而且這種增長甚至有超過生産改良的強烈傾向,以致由于資本外流和所謂周期xing的商業危機,利潤僅僅保持在最低shui平;由此可見,即使不通過課稅拿走一部分利潤,一部分資本也會外流或被商業危機毀掉,因而賦稅所起的作用與資本外流或商業危機所起的作用是一樣的,即爲以後的儲蓄騰地方。

  所以我認爲,反對征收遺産稅,在富guo沒有什麼意義。反對征收遺産稅的人認爲,對遺産征稅就是對資本征稅。實際情況確實如此。正如李嘉圖所說,假定某人被征收房屋稅和酒稅1o0鎊,那麼這個人也許會改住租金較低的房屋,少喝酒,或縮減其他開支,以此節省出全部稅款或一部分稅款。但是如果向他征收100鎊稅是因爲他獲得了1000鎊遺産,則他便會認爲只獲得了900鎊遺産,並不感到有必要節省開支。所以,遺産稅完全是由資本繳納的,在一些guo家,這會成爲反對遺産稅的重要理由。但首先,該論點不適用于發行guo債而必須用一部分稅收來償付guo債的guo家,因爲償付guo債的稅收依然是資本,只不過是從納稅者手中轉到了guo債持有人手中。其次,該論點特別不適用于財富迅速增長的guo家。在這樣的guo家,即使以極高的稅率征收遺産稅,每年征得的稅款也只是年資本增長額的很小一部分;征收的遺産稅只不過爲相同數額的儲蓄騰了地方,不征收遺産稅,只會妨礙人們進行儲蓄,或使已經儲蓄的錢被送到guo外進行投資。象英guo這樣不僅爲自己而且還爲半個世界積累資本的guo家,可以說,其公共開支完全來自多余的資本;其財富目前多得也許根本感覺不到賦稅的存在。其賦稅所拿走的,不是生産資料,而是享樂資料;如果不征稅,人們便會用由此而節省的錢縱情享樂,或用來滿足某種目前尚未滿足的慾望或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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