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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章 論政府的一般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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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第一節 政府的必要職能與任選職能

  在我們這個時代,無論是在政治科學中還是在實際政治中,爭論最多的一個問題都是,政府的職能和作用的適當界限在哪裏。在其他時代,人們爭論的問題是,政府應該如何組成,政府應根據什麼原則和規則行使權力;現在的問題則是,政府的權力應伸展到哪些人類事物領域。當chao流洶湧地轉向變革政府和法律,以改善人類的境況時,人們討論這個問題的興趣很可能將增加,而不是減少。一方面,xing急的改革者認爲控製政府要比控製民衆的理智和意向來得容易、方便,因而常常傾向于過分擴大政府的權限;另一方面,統治者則常常並非爲了公衆的利益而幹預人類事物,或在錯誤地理解公衆利益的情況下幹預人類事物,同時一些真誠希望改良的人也提出了許許多多輕率的建議,主張通過強製xing的法規來實現那些本來只有通過輿論和辯論才能有效地實現的目標,在這種情況下,對政府幹預本身,便很自然地滋長了一種抵觸情緒,並滋長了一種傾向,主張盡量限製政府的活動範圍。由幹各guo的曆史各不相同(此chu不必詳細討論這一點),過分擴大政府權限的傾向,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主要盛行于歐洲大陸各guo,而相反的傾向則至今仍在英guo占統洽地位。

  既然上述問題是原則xing問題,我將在本編後面一章 試著確定核問題的一般原理,在這樣做以前,將首先考察政府在行使被普遍認爲屬于它的職能時所産生的影響。爲此,必須先詳細說明與政府這一概念密不可分的那些職能,或所有政府一向在行使而未遭到任何反對的那些職能;此類職能不同于那些是否應由政府行使尚有疑問的職能。前者可以稱爲必要的政府職能,後者可以稱爲可選擇的政府職能。我們使用“任選”這個詞,並不意味著,後一種政府職能是無關緊要的,政府行使不行使這些職能純粹出幹任意的選擇;而只是意味著,政府並非必須行使這些職能,人們對于政府是否應行使這些職能可以有不同意見。

  

第二節 政府的必要職能是多種多樣的

  在試圖列舉必要的政府職能時,我們發現,必要的政府職能要比大多數人最初想象的多得多,不能象人們一般談論這一問題那樣,用很明確的分界線劃定其範圍。例如,我們有時聽說,政府只是應該保護人們免遭暴力和欺詐,除了這兩件事情外,人們應該是自由的,應該自己照顧自己,一個人只要不向他人或他人的財産施加暴力行爲或欺詐行爲,立法機關和政府就無需幹預此人。但爲什麼除了利益特別明顯的情況外,政府即人民的集ti力量只應保護人們免遭暴力和欺詐,而不應保護人們免遭其他罪惡,如果政府只適宜做人們做不了的事,那麼即使對于暴力,人們也應該以自己的本領和勇氣自己保護自己,或求人或雇人提供這種保護,就象在政府無力提供保護的地方人們所實際做的那樣;對于欺詐,則各人有各人的高著來加以對付。下面我們將不再預先討論原理,而只考察事實。

  我們應該把執行遺産法歸入哪一項呢,是算作製止暴力呢,還是算作製止欺詐,無論哪一社會都得有遺産法。有人也許會說,在這件事情上,政府只要執行財産所有者的遺囑就行了。然而,這種說法至少是極爲成問題的;也許沒有哪個guo家可以通過法律使遺囑具有完全絕對的權力。而且如果象經常發生的那樣沒有立遺囑的話,難道法律即政府不應該根據一般便利的原則決定由誰來繼承財産嗎,如果繼承者沒有能力管理財産,難道法律不應該指定一個人(通常是政府官員)來爲繼承者管理財産嗎?在另外許多情況下,則應由政府接管財産,因爲公衆利益,或者也許僅僅是有關人員的利益要求它這樣做。在財産的歸屬發生爭議和依法宣布破産的情況下,就常常要由政府接管財産。從未有人認爲,政府在做上述事情的時候超越了其職能範圍。

  法律給財産本身下定義的職能也並非象人們想象的那麼簡單。有人也許以爲,法律只要宣布並保護每個人對自己産生的産品或在自願原則下正當地從生産者那裏獲得的産品的權利就行了。但是,難道除了人們生産出來的東西,就沒有任何其他可以認作是財産的東西了嗎,不是還有地球本身、地球上的森林、河流以及地球表面和地球之下的所有其他自然資源嗎?這些是人類的遺産,必須製定法規來規定人類應如何共同享用它們。應允許一個人對上述共同遺産的一部分在何種條件下行使何種權利,是不能不作出決定的。無疑,對這些事情作出規定,是必要的政府職能,而且是完全包含在文明社會的概念中的。

  還有,製止暴力和欺詐固然是合法的,但我們應把強迫人們履行契約歸入哪一項呢,不履行契約並不必然意味著欺詐;簽約人本來也許是真誠地想履行契約的八們堂堂正正地有意毀約時,尚且不能使用欺詐這個詞,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履行契約,就更不能使用欺詐這個詞了。這裏,不幹預理論無疑會有所延伸,有人會說,強迫履行契約並不是按照政府的意願管理個人事務,而只是幫助人們實現他們自己已表達的願望。讓我們默許限製理論的這種延伸,不管作這種延伸是否正當,姑且聽任它延伸。但是,政府對于契約的關心並不僅僅限于強迫履行。政府還確定哪些契約適于強迫履行。一個人與他人訂約,不受欺騙,不被強迫,光有這一點是不夠的。有些契約雖然人們有能力履行,但卻有損于公衆的利益。且不說那些有悻于法律的契約,還有一些契約,出于對簽約者利益的考慮,或出于guo家所實施的一般政策,法律也是拒絕強迫人們履行的。在我guo和大多數其他歐洲guo家,法庭會宣布賣身契約爲無效。幾乎沒有哪個guo家的法律強迫人們履行賣婬契約或任何非法的婚約。但一旦承認,對于一些契約,出于一時的考慮,法律可以不強迫人們履行,那麼對于所有契約,也就必然有相同的問題。例如,當工資太低,或工作時間太長時,法律是否應該強迫人們履行勞工契約;又如,一個人與另一個人簽約,願意在一段時期內作仆人,但他中途改變了主意,法律是否應強迫履行這樣的契約;再如,婚約雖然是終生的,但如果簽約雙方或一方想終止它,法律是否應繼續強迫人們履行。契約是否妥當,以及契約所確立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妥當,這方面可能出現的所有問題,都是應該由立法者解決的;這些問題是立法者不能逃避的,必須以這種或那種方式作出裁決。

  還有,防止和製止暴力和欺詐的工作固然可以由士兵、警察以及刑事法官來做,但還應該有民事法庭。懲chu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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