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上說,稅收製度應該有的各種質,已被亞當·斯密概括在四條原則中。這四條原則已被後來的著作家普遍接受,可以說已成爲經典
原則,因而在本章的開頭最好是引述一下這四條原則。
“每個家的
民,都應盡量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
家保護下享有的收入的比例,繳納賦稅,以維持政府。所謂稅收製度的平等或不平等,便取決于是遵守還是忽視這條原則。
“每個人必須繳納的賦稅應該是確定的,不得隨意變動。繳納的日期、繳納的方法、繳納的數額,都應該讓一切納稅者及其他所有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個納稅者就不免或多或少爲穩交的權力所左右;稅交會借端加重賦稅,或利用加重賦稅的恐嚇,勒索贈物或賄賂賦稅。如不確定,哪怕是不專橫不腐化的稅吏,也會由此變得專橫腐化,何況他們這類人本來就是不得人心的。據一切家的經驗,我相信,賦稅再不平等,其有害程度也不及賦稅的微小不確定。確定每個人應納的稅額,是極爲重要的事情。
“每種賦稅應該在納稅人感到最方便的時候,應該以納稅人感到最方便的方式征收。地租稅或房租稅,應在人們通常繳納地租或房租的時候征收,因爲這時對納稅人來說最爲便利,這時他最容易拿出錢來。對象奢侈品一類消費品征收的賦稅,最終是要由消費者支付的,因而一般是用以下對消費者很便利的方式征收的。消費者是一點一點地繳納這種賦稅的,哪時購貨哪時繳納。買不買東西全在消費者自己,如果這種稅使他感到很大不便,那就要怪他自己了。
“每種賦稅的征收應設計得使人民所拿出的盡量等于庫所得到的。如果某種賦稅使人民所拿出的大大多于
庫所得到的,那是由于以下四個原因:第一,要由大批稅吏征收這種賦稅,他們的薪俸吞掉了所征得的很大一部分稅款,而且在正稅之外,苛索人民,增加負擔。”第二,由于征收這種稅,社會上的一部分勞動和資本由生産
較高的用途轉入生産
較低的用途。“第三,對于不幸的逃稅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懲罪方法,往往會傾其家産,因而社會便失去由使用這部分資本所能獲得的利益。不適當的賦稅,實爲逃稅的大誘因。第四,稅交頻繁的訪問及可厭的稽查,常使納稅者遭受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困惱與壓迫”;對此我要加上一句,爲防止工商業逃稅漏稅而製定的種種限製
法規,不僅本身很招人討厭,要花很多錢來執行它們,而且還常常會給工商業的改良設立不可逾越的障礙。
上述四條原則中的後三條,引文所作的解釋或說明已足夠了,毋庸另外再加以解釋。某種賦稅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或違背這些原則,將在討論各種賦稅時予以考察。但這四條原則中的第一條即賦稅的平等,卻需要作更爲充分的考察。人們對這條原則理解得往往還不夠全面,普通人的頭腦中尚沒有明確的判斷的原則,以致在某種程度上已對它抱有許多錯誤觀念。
爲什麼平等應該是征稅的原則,因爲在一切政府事務中都應遵循平等原則。既然政府對所有的人或階級向政府提出的要求都一視同仁,政府要求人民所作的犧牲也就應該盡量使所有的人承受同樣的壓力;必須指出,這正是使全人民所作出的犧牲減至最低限度的方法。如果某人承擔的賦稅少于他應該承擔的份額,另一個人就要多承擔賦稅,因而一般說來,某人承擔的賦稅減輕所帶來的利益並不如另一個人的負擔加重所帶來害
大。所以,作爲一項政治原則,課稅平等就意味著所作出的犧牲平等。這意味著,在分配每個人應爲政府支出作出的貢獻時,應使每個人因支付自己的份額而感到的不便,既不比別人多也不比別人少。這一標准同其他追求理想境界的標准一樣,是無法完全實現的;但是,無論討論哪一實際問題,其首要目標都應該是弄清什麼是理想境界。
然而,有些人並不滿足于以一般的公平原則爲課稅的原則,他們認爲,還得有更切合課稅的原則。他們最喜歡把每個社會成員繳納的稅款看作是該成員得到的服務的等價物;因而他們更喜歡這樣看按財産額征稅的公平,認爲這樣做之所以公平,是因爲如果某人有比其他人多一倍的財産,根據精確的計算,他就得到了比別人多一倍的保護,于是依照買賣原則,他付的價錢就應該比別人多一倍。然而,假設政府僅僅是爲了保護財産而存在的,這是站不住腳的,于是某些固守酬勞原則的人便進而說,需要保護的不僅有財産而且還有人身,每個人的人身得到的保護量是相同的,固而對每個人征收的固定數額的人頭稅,是對政府提供的這部分保護的適當回報,而政府提供的另外一部分保護,即對財産提供的保護,則應該按照財産的多寡支付報酬。這樣調整一下,表面上可以自圓其說了,而且一些人也欣然接受了這種說法。但是首先,不能認爲,保護人身和保護財産是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的目的同社會聯合的目的一樣,是極爲廣泛的。凡揚善避惡的事,都是政府應該做的,既可以直接去做,也可以間接去做。其次,在研究社會問題時,給實質上不明確的事物規定明確的價值,並把這種價值當作得出實際結論的依據,這樣做特別容易陷于謬誤。不能說被保護的財産是別人的10倍,所受到的保護也是別人的10倍。同樣不能說,保護10oo鎊1年所耗費的
家資金,是保護100鎊1年所耗資金的10倍,而不是兩倍,或恰好相等。保護某個人的法官、陸軍士兵和海軍士兵,也同樣保護另一個人;較多的收入並不必然需要較多的警察來保護,雖然有時會這樣。無論是以保護所耗費的勞動和資金作標准,還是以任何其他明確的事物作標准,都不存在上述那種比例,或任何其他可以確定的比例。如果我們要估計每個人從政府的保護中得到的利益,我們就必須考慮,如果撤除政府的保護,誰遭受的損失最大。假如能回答這個問題的話,則答案一定是:遭受最大損失的是先天或後天身心最弱的人。這種人幾乎必定會淪爲奴隸。所以,如果我們所討論的公平理論有任何公平可言的話,那些最沒有能力幫助或保護自己的人既然最離不開政府的保護,就應該支付保護價格的最大份額,而這正好與公平分配的本意背道而馳,公平分配不是要仿效大自然造成的不平等和不公平,而是要糾正這種不平等和不公平。
必須把政府看作是全人民的政府,真正重要的問題並不是弄清誰從政府那裏獲得的利益最多。如果某個人或某一階層的人……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論課稅的一般原則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