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論課稅的一般原則上一小節]得到的利益很少,以致有必要提出上述問題,則出毛病的不是賦稅而是其他事情,應核做的是消除毛病,而不是放任它不管,把它當作要求減稅的理由。通常在爲某項大家共同關心的事業捐款時,每個人都根據自己的能力捐款,一般認爲,大家在這樣做時便是公平地盡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也就是說爲共同的事業作出了平等的犧牲;與此相同,這也應該是強製捐助的原則。爲該原則尋找精巧或深奧的依據,是多余的。
上面我們討論了,每個人作出的犧牲應該是平等的,根據這一原則,接下來我們要考察的是,對每個人的財産征收相同比率的賦稅,是否符合上述原則。許多人的回答是否定的,他們認爲,如果一個人的收入很少,另一個人的收入很多,但對兩者都按十分之一的稅率征稅,則前者的負擔較重。累進財産稅這一很受人歡迎的計劃依據的便是上述學說,所謂累進財産稅是這樣一種所得稅,其稅率隨著收入額的增加而上升。
關于這個問題,我作了盡可能仔細的考察後認爲,該學說所包含的真理成分,主要産生于以下兩種賦稅之間的差別,一種是可以從奢侈品中節約的賦稅,另一種則是侵占生活必需品的賦稅,而不管侵占得多麼少。從收入爲1 鎊的人那裏每年拿走1000鎊,實際上不會使他失去任何生活必需品或舒適品;而如果從收入爲50鎊的人那裏拿走5鎊會産生上述結果的話,那麼後者所作出的犧牲不僅大于前者,而且與前者是完全不成比例的。糾正這種負擔不平等的最公平的方法,是由邊沁提出來的,即對購買生活必需品所必需的一定數額的最低收入不征稅。假如每年5o鎊的收入可以養活一家人,可以滿足生活和健康上的需要,保持身良好,但絲毫不能有所放縱,那麼,就應該把50鎊規定爲最低收入,超過這一數額的收入就應納稅,但不是全部收入都納稅,而僅僅是超過50鎊的剩余部分納稅。60鎊收入應看作是10鎊淨收入,如果稅率爲10%,則每年應征收1鎊的稅,而1000鎊收入則應看作是950鎊淨收入,每年課征95鎊稅。因此,每個人都按其剩余收入的固定比例而不是總收入的固定比例納稅。對不超過50鎊的收入,不征任何稅,既不直接征稅,也不間接征稅(即不對生活必需品征稅),因爲根據假設,50鎊是勞動者應該支配的最低收入,政府不應再減少它了。然而,除了其它可以指出的原因外,以上安排就是對窮人消費的奢侈品應該征稅的一個原因。對購買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收入免稅與否,取決于這種收入是否真正用來購買生活必需品。即使是收入僅夠購買必需品的窮人,若用一部分收入購買奢侈品,也應該象其他人那樣,從購買奢侈品的那部分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擔負
家開支。
我認爲,給予低收入的免稅額,不應超過維持生活、保持身健康和免受肉
痛苦所需要的收入額。如果爲此每年50鎊便已足夠(夠不夠當然是有疑問的),那麼在我看來,每年100鎊的收入和每年1000鎊的收入都以50鎊爲免稅額,是完全合情合理的。的確,有人會說,如果對1000鎊收入課以10o鎊的稅(即使退還5鎊),對1 鎊收入課以1000鎊的稅(即使退還5鎊),則前一種稅比後一種稅要重。但我認爲這種說法是很成問題的,即使它是正確的,也不足以當作任何課稅原則的依據。年收入1 鎊的人對1000鎊的在乎程度是否小于年收入1000鎊的人對100鎊的在乎程度,如果真是這樣,又到底小多少,在我看來,這是個無法確切回答的問題,無論是立法者還是財政家都不應以此作爲行動的依據。
有人確實認爲,比例稅製使中等收入承受的負擔重于高收入承受的負擔,因爲按同一比例納稅更有可能降低中等收入者的社會地位。這一事實在我看來是很令人懷疑的。但即使承認這一事實,我也不能贊同政府據此而采取行動,而且也不能贊同這樣的看法,即社會地位可以由開支的數額來決定。政府應以身作則,以真正的價值來估價所有事物,所以對于財富,應以它們所能換得的舒適或快樂以及用它們所能購買到的東西來估價;許多人以炫耀所擁有的財富爲榮,以讓人懷疑沒有財富爲恥,中産階級的收入四分之三都是爲此而開銷的,政府不應助長這種庸俗習氣。由于賦稅使人們犧牲了真正的舒適和奢侈,政府當然有責任把所征得的稅款盡可能公平地分配給所有人;但是,一些人認爲尊嚴取決于開支的大小,則純粹是一種幻覺,對于所犧牲的這種幻想出來的尊嚴,政府不必費心去估計其大小。
無論是在英還是在歐洲大陸,人們都一直在鼓吹征收累進財産稅,其公開宣稱的理由是,政府應利用賦稅來緩和財富分配的不均。我同其他人一樣,熱切希望采取措施來減少財富分配的不均,但我卻不希望這種措施是用節儉者的錢來救濟
費者。對較高的收入征收較高的稅,無異于勤勞節儉征稅,無異于懲罰那些工作比鄰人努力、生活比鄰人節儉的人。受限製的,不應是通過勞動獲得的財富,而應是不勞而獲的財富。公平明智的法律應鼓勵人們節省勞動所得而不是揮霍勞動所得。要做到對賽跑者不偏不倚,就應盡力使他們從同一起點起跑,而不是給跑得快的人拴上一重物,以縮小跑得快的人和跑得慢的人之間的距離。的確,有許多失敗者比成功者更努力,其所以失敗,不是由于努力程度上的差異,而是由于機會上的差昆但是,如果政府通過教育和法律盡其所能地減少了這種機會的不均等,人們也就沒有理由再對勞動所得造成的財富不均感到憤慨了。現在來談通過饋贈或繼承獲得的大宗財産,遺贈權是基于普通便利的理由應加以限製的一種財産權;我在前面已提議,應限製任何人通過饋贈、遺贈或繼承獲得的財産數量,以此來防止大宗財産不勞而獲地積聚在少數人手裏。在前面某一章 中,我還曾提到邊沁的建議,即應該廢止無遺囑的旁系繼承,財産轉歸
家所有。除了我自己的建議和邊沁的建議外,我還認爲,超過一定數量的遺産是非常適當的課稅對象,但這種稅不宜太重,如果太重,人們生前就會通過饋贈或隱匿財産來逃避這種稅,而人們一旦這樣做,是沒有適當的辦法加以製止的。所謂累進原則,就是對較高的收入征收比例較高的稅,在我看來把該原則應用于一般的賦稅是不適當的,但把該原則應用于遺産稅,看來卻是正當而有益的。
上述反對征收累進財産稅的理由,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應用于認爲只應該對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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