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論課稅的一般原則上一小節]“實際財産”(realized property)征稅的主張。實際財産指的是這樣的財産,它不屬于經營企業的資本,或更確切地說,不屬于所有者自經營的企業的資本,如土地、公債、抵押借款以及
票(我想是
份公司的
票)。在我們的時代,除了一筆勾銷公債的建議外,還沒有哪項如此赤躶躶地違反一般城實原則的建議,在英
得到那麼熱烈的支持,以致不得不對它加以考察。它連累進財産稅都不如,累進財産稅還能找到這樣的理由,即誰最有能力,誰就應該納最多的稅;而“實際財産”的很大一部分則是沒有工作能力的人的生活依靠,而且很大一部分是由零零碎碎的財産構成的。依照僅僅對實際財産征稅的主張,對我
的大部分財産,即商人、製造業者、農場主和店主的財産,都應免除納稅的義務;這些人只有在停業後才應該開始納稅,而如果永不停業,就應該永不納稅,我想象不出還有比這更無恥的主張。但以上所列舉的並未完全說出這種主張的不公正之
。依照這種主張,賦稅將完全落在少數財富所有者身上,但並不是連續不斷地落在那一階級身上,而是落在開征這種稅時恰好構成這一階級的那些人身上。由于征收這種賦稅以後,相對于資本的一
利息和營業利潤而言,土地和
份公司
票産生的淨收入將減少,因而只有通過這類財産的永久貶值才能恢複均勢。未來的買者將以降低了的價格獲得土地和
票,價格降低額將等于賦稅額,買者因此而將避免納那種稅,而原來的所有者即使把財産賣掉後,也仍然背著那一負擔,因爲他們是以降低了的價格出售其土地和
票的,降低額正好等于賦稅額。由此可見,征收這種稅無異于按一定的比例把他們的財産充公,該比例等于所征賦稅的比例。這樣的主張竟然受到歡迎,這突出地表明,在課稅問題上是沒有良知可言的,之所以沒有良知,是因爲公衆的頭腦中沒有固定的准則,不知政治上的正義爲何物。這項計劃竟然得到大批人的支持,這一事實表明,在
家事務中金錢上的公正已不複存在,英
的這種狀況同美
廢棄公債的作法相比較,只不過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別而已。


營業利潤稅的稅率是否應該比利息稅或地租稅的稅率低,這是一較爲廣泛的問題的一部分,即:非世襲收入是否應該與永久
收入納同樣比例的稅,也就是例如薪金、年金或從事自由職業所得到的收入,是否應該與由所繼承的財産得到的收入納同樣比例的稅,這是人們在談論現行所得稅時經常爭論的問題。
現行所得稅同等看待一切收入,對于死後收入便消失的人,是1鎊收入征收7便士(現在是6便士)的稅,對于可以把財産原封不動地傳給子孫的地主、票持有者或發放抵押貸款的人,同樣是1鎊收入征收7便士的稅。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但從數學上說,這並沒有違反按財産的比例征稅的原則。有人說,暫時
收入應比永久
收入納較少的稅,我們的回答是,現在正是這樣做的,因爲爲期10年的收入只納10年的稅,而永久
收入則永遠納稅,這一回答是無可反駁的。在這一點上,某些財政改革家犯了一個大錯誤。他們認爲,所得稅不應按年收入額的比例征收,而應該按年收入的資本化價值來征收;例如,如果100鎊永久
年金的價值爲3000鎊,而相同數額的終身年金,由于其價值按年計算只及永久
年金的一半因而只能賣得1500鎊,那麼,永久
收入的所得稅率就應該是限期
收入的2倍;若前者每年納10鎊稅,則後者應該只納5鎊稅。但該論點顯然忽略了,它用一個標准估計收入的價值,而用另一個標准估計所納稅款的價值;它把收入化爲資本的價值,卻忘記了把所納的稅款也化爲資本的價值。據稱,對價值3000鎊的年金征收的稅款,應是價值1500鎊的年金的兩倍,這一主張是無可非議的;但人們忘記了,價值3o00鎊的收入是無限期地每年繳納10鎊所得稅,根據假設,所納的稅款相當于300鎊,而限期
收入只是在收入者活著的時候每年繳納10鎊所得稅,根據同一假設,所納的稅款爲150鎊,而且實際上是能夠用150鎊買得的。所以,按照現在的比例稅製,1500鎊收入所納的稅款,就已經是3000鎊所納稅款的一半了;如果除此之外還要把其每年繳納的稅款從10鎊減至5鎊,那它繳納的就不是永久
收入所納稅款的一半,而僅僅是四分之一了。在這樣情況下,爲了使1500鎊收入每年繳納的稅款達到3000鎊收入所納稅款的一半,前者納稅的年數就必須與後者相同,也就是說無限期地納稅。
如果只征收一次稅以滿足家在非常時期的某種需要,那麼上述那些財政改革家所鼓吹的征稅原則也許是很妥當的。根據所有納稅者應作出平均犧牲的原則,凡擁有財産的人,包括未來的繼承人在內,都應按其財産現時價值的比例納稅。我感到奇怪的是,那些改革家竟沒有想到,正是因爲他們所鼓吹的征稅原則在只征一次稅的情況下是正確的,它才不可能在征收永久
賦稅的情況下也是正確的。當每個人只納一次稅的時候,每個人都不比其他人納稅的次數多;在這種情況下是正確的比例,不可能在一個人只納一次稅而另一個人要納好幾次稅的情況下也是正確的。然而,這正是實際出現的那種情況。永久
收入納稅的次數總是多于暫時
收入納稅的次數,原因是永久
收入延續的時間總是長于限期
收入。
人們力圖借助于數字偏袒限期收入,簡言之,就是力圖證明比例稅不是按比例征收的,但很顯然,爲此而作的所有證明都是荒謬可笑的。這種證明不應依據數字,而應依據人的需要和感情。對暫時
收入者應按較低的稅率征稅,並不是因爲他的財力較小,而是因爲他的需要較大。
設有ab二人,a每年可獲得暫時收入1000鎊,b從世襲財産中每年也可得到1000鎊。雖然a和b的收入在名義上是相等的,但a從其收入中拿出100磅納稅,並不象b那麼輕松,因爲a通常要爲其兒女或其他人積蓄一筆錢,b卻沒有此種必要;如果a的收入爲薪金或從事自由職業的所得,則一般說來,他還要積蓄一筆錢來防老;而b則可以把其收入全部花掉,不必爲晚年生活擔憂,死後還可以把財産留給兒女。如果a爲了應付那些需要必須從其收入中拿出300鎊存起來,那麼向他征收100鎊所得稅就是向700鎊征100鎊稅,因爲這100鎊稅只能從他可用于消費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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