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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論課稅的一般原則

第4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論課稅的一般原則上一小節]收入中支取。如果他把100鎊稅按比例分攤在每年的開支和每年的儲蓄上,也就是說減少開支70鎊,減少儲蓄30鎊,那麼,固然他眼前所作的犧牲同b所作的犧牲比例相同,但他兒女的生活和他自己的晚年生活卻會因爲這種稅而惡化。爲兒女和晚年積累的資本額將減少十分之一;資本額減少,收入也就將減少,這等于是對a的繼承者征收兩次所得稅,而b的繼承者只被征收一次所得稅。

  所以,賦稅公平的原則,按其唯一合理的意義,應解釋爲犧牲公平,它要求:如果一個人必須儲蓄一部分收入來爲晚年和兒女的生活作准備,那麼此人確實用于這方面的那部分收入就應予以免稅。

  如果的確可以信賴納稅者的良心,或可以從別的方面充分證實納稅者申報的是實情,則征收所得稅的適當方法就是只對用于開支的那部分收入征稅,而對用于儲蓄的收入予以免稅。因爲用于儲蓄和投資(一般說來,所有的儲蓄都可用來投資)時,收入還要因此而爲所帶來的利息或利潤繳納所得稅,盡管它已爲本金納了稅。所以,如果不對儲蓄免稅,納稅者用于儲蓄的收入就會被征收兩次稅,而用于消費的收入則只被征收一次稅。把全部收入花光的人,每鎊收入納稅7便士,也就是說繳納3%的稅,僅此而已;但如果他儲蓄一部分年收入,用來購買gu票,則除了他已爲本金繳納的3%的所得稅外(這將以相同的比例減少利息),他每年還要爲利息支付3%的稅,這等于是爲本金再支付3%的稅。因此,非生産xing開支僅繳納3%的稅,而儲蓄卻要繳納6%的稅;或更正確地說,他爲全部收入繳納3%的稅後,還要爲剩下來的97%的收入再繳納3%的稅。由此而造成的這種不利于節儉的差別,不僅是不得當的,而且也是不公平的。向用于投資的款項課稅,然而又向投資再獲得的收入課稅,這等于是向納稅者的同一部分收入課兩次稅。本金與利息在納稅者的資財中並不是兩部分,而只是同一部分計算兩次:如果他得到利息,那是因爲他儲蓄了一部分本金,如果他把本金都花掉,他就得不到利息。然而,因爲他既可以儲蓄又可以花費,所以看起來他似乎可以同時做這兩件事,一方面可以得到儲蓄的利益,同時又可以得到花費的利益,于是便依據這種印象向他征稅。

  不贊成對儲蓄實行免稅的人一直認爲,法律不應該通過人爲的幹預破壞儲蓄動機和花費動機之間的自然競爭。但我們已經看到,破壞這種自然競爭的,是對儲蓄征稅的法律,而不是對儲蓄免稅的法律;由于儲蓄用于投資後便要照章納稅,因而投資前對其實行免稅,是使它不致納兩次稅的必要措施,這樣做是完全必要的,因爲用于非生産xing消費的錢也僅僅是納一次稅。另一種反對論點是,富人最有能力進行儲蓄,給予儲蓄以特權便是偏袒富人而損害窮人。我的回答是,享受這種特權的僅僅是那些節慾的富人,僅僅是那些不用于滿足他們的需要而用于生産xing投資的收入。這種收入不是被他們花費掉,而是以工資的形式分配給窮人。假如這有利于富人,我倒要知道哪種課稅方法有利于窮人。

  凡不對儲蓄免稅的所得稅,實際上都是不公正的;而不具備以下條件,是不應該投票通過任何所得稅的,這個條件就是,申報書的格式和所要求的證據的xing質,能確保人們不濫用免稅權,濫用免稅權的表現形式有,一只手儲蓄,而另一只手借債;或者今年把去年的得以免稅的儲蓄花光。如果能防止濫用免稅權,那麼暫時xing收入和永久xing收入之間也就沒有哪一方應較多地予以免稅哪一方應較少地予以免稅的問題了,因爲如果暫時xing收入比永久xing收入納的稅少的話,那只是由于暫時xing收入者必須作較多的儲蓄,而所儲蓄的錢理所當然地應予以免稅。但如果沒有辦法保證免稅權不被濫用,那麼在公正方面退而求其次的作法便是,在征稅時考慮到不同階層的納稅者應該儲蓄的金額。能夠做到這一點的唯一權宜方法是采用兩種不同的稅率。我們很難把一種暫時xing收入與另一種暫時xing收入在延續時間上的差別考慮在內;就最常見的非世襲xing收入而言,每個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是千差萬別的,根本無法考慮到每個人的具ti情況。所以也許就有必要滿足于對所有繼承xing收入采用一種統一的稅率,而對所有非世襲xing收入采用另一種統一稅率。在確定這兩種稅率的比例時,當然不可避免地會有主觀武斷;也許,對非世襲xing收入的四分之一給予免稅,是人們所最容易接受的,因爲一般認爲,就各種年齡和各種健康狀況的人來說,把非世襲xing收入的四分之一爲兒女和晚年生活儲蓄起來,是適當的比例。

  前面講過,實業家的純利潤中,一部分可以看作是資本的利息,具有永久xing質,其余部分可以看作是對監督管理工作的報酬。是否有超過利息的剩余,取決于有關的實業家能活多久,甚至取決于他是否繼續營業,因而這種剩余有權享有與限期xing收入相同的免稅額。而且我認爲,由于這種剩余是不穩定的,它還有理由享有更高的免稅額。相對于每年可得到1000鎊永久xing收入的人而言,擁有某一收入的人,若因爲小變故,就有可能完全喪失這筆收入,甚至背上債,那麼,即使平均說來他每年也可以得到1000鎊,但感覺卻是不同的。如果對于終身xing收入按其數額的四分之三征稅,那麼對于扣除利息後的營業利潤不僅也應按其數額的四分之三征稅,而且還應進一步降低稅率。或者,使包括利息在內的全部收入享有四分之一的免稅額,或許也可以充分滿足這方面的公平原則。

  以上便是解釋賦稅公平原則時會遇到困難的主要常見事例。正如我們在前面一個例子中所看到的,賦稅公平的真正意義是,不應按收入額課稅,而應按支出能力課稅。無法始終一貫地把這一原則應用于所有場合,並不構成反對它的理由。設有甲乙二人,擁有相同數額的非世襲xing收入,但甲身ti不好,兒女很多,而乙身ti健壯,兒女很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甲想在其死後爲兒女留下遺産,那他就不得不比乙更加省吃儉用;由于征稅時不能考慮到這種差別,有人便認爲,只要收入的絕對額相等,就不必去考慮任何這種差別。但並不能因爲很難做到完全的公平合理,我們就不盡最大的努力去爭取公平合理。設有年金領取者甲和乙,甲可望再活5年,乙可望再活2o年,但給予甲的免稅額並不比乙大,對于甲來說,這樣做盡管是殘酷的,但同對雙方絲毫不予以免稅的作法相比還是要強一些。

  

第五節 應對自然增加的地租課以特別稅

  在結束賦稅公平原則的討論之前,我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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