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8章 論政府的一般職能及其經濟影響上一小節]是否完善或有效率等一系列問題就包括在內。如果司法機關的廉潔與能力存在問題,辦案拖拉,程序繁瑣,費用高昂,使訴訟人不堪忍受,甯願有冤不上訴,也就是說。如果司法不完善,則不能認爲人身和財産是安全的。在英,司法機關毫無疑問是廉潔的;在其他一些歐洲
家,社會的進步也帶來了相同的結果。但是,其他種類的法律和司法不完善卻大量存在;特別是在英
,人民繳納了巨額賦稅,而政府作爲回報提供的法律服務卻如此不完善,由此而大大降低了這種服務的價值。首先,法律的暧昧不明(邊沁語)和變化無常,使甚至是非常熟悉法律的人,在事實確鑿無疑,無需提出起訴的情況下,也不得不求助于法院主持公道。其次,法院辦案拖拉,程序繁瑣,索費極高,因而人們與其爲最後得到公道解決而付出高昂代價,還不如忍受冤屈;有罪的一方,即使是法院認定有罪的一方,也仍有許多機會勝訴,例加,對方可能由于缺少錢而撤回訴訟,或有可能在犧牲對方正當權利的情況下用折衷方法了結訴訟,或玩弄花招,使法庭不根據是非曲直作判決。發生所列舉的最後那種事情,常常不能歸咎于法官,因爲當前英
的法律製度已嚴重不適應變化了的社會情況,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建立在與社會狀況相適應的理
原則上,而是部分建立在奇思異想上,部分建立在封建土地占有製上,盡管這種土地占有製已經僅僅是法律上的虛構。在英
的整個法律
系中,大法官法庭雖然擁有最好的實
法,但在辦案拖拉,程序繁瑣和費用高昂等方面也是無與倫比的;而大多數最爲複雜的案件,例如公司案件和信托案件都要由該法庭來
理。最近對大法官法庭進行了改革,消除了一些弊病,但還遠遠未消除所有弊病。
幸運的是,對于英的繁榮來說,大部分商業法律還算比較符合現代的需要。商業法律的産生很簡單,法庭只是承認了商人爲了便利而采用的習慣做法並賦予其法律效力。因此,至少這部分法律實際上是由利害關系最大的人製定的;與此同時,法庭的各種缺陷實際上對商業活動的損害也較少,因爲對于商人來說,取決于名聲的信用很重要,使輿論對那些一般認爲是欺詐的商業行爲施加了強有力的限製,盡管日常經驗表明,這種限製還不夠充分。
法律的不完善,無論是實法的不完善還是程序法的不完善,都對法律上的所謂“不動産”(real property)造成的損害最大(在歐洲的一般法律術語中,不動産也叫作immovable property)。就這部分社會財富來說,法律提供的保護是極不完善的。這首先是因爲這方面的法律變化無常,技術細節一團混亂,人們無論花多少錢,也不能確保土地所有權不受侵害。其次是因爲,在當前的法律下,不動産交易得不到適當的法律證明,也就是說,這種交易的法律文件得不到適當的注冊登記。第三是因爲,不動産的買賣,甚或租借、抵押,除了必須納稅外,還得簽訂和通過一些繁瑣而費錢的文件和手續。第四是因爲,在有關不動産的幾乎所有案件中,訴訟費用的高昂和辦案的拖拉都叫人不堪忍受。毫無疑問,民事高等法院的種種缺陷使土地所有者遭受的損害最大。我想,法律開支,無論是實際訴訟費還是填報各種法律文件的費用,恐怕在大多數大土地所有者的年支出中都是一不小的項目;土地所有者盡管爲土地轉讓支付了法律費用,卻很難使買者對土地所有權抱有充分的信心,土地的售價因此而被大大降低。然而,雖然至少從1688年起,土地所有者在英
的立法機構中就已占據了統治地位,但他們卻從未在修改法律方面有所行動,不僅如此,還堅決反對某些對他們自己特別有利的土地法修正案;尤其是,由著名的不動産律師組成的一個委員會曾提出一法案,規定土地買賣契約必須登記備案,這項法案由坎貝爾勳爵提交給了下議院,但卻觸怒了大多數土地所有者,遭到了他們的否決,此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人再敢提出這樣的法案。土地所有者之所以如此不合情理地敵視這種對他們自己最爲有利的法案,是因爲他們在所有權問題上膽子極小,而這種膽小正是他們所不願糾正的法律上的缺陷造成的,還因爲他們在所有法律問題上愚昧無知,無法作出判斷,完全聽從法律顧問的意見,而沒有注意到,法律的每一缺陷在給他們帶來麻煩的同時,卻給律師帶來了好
。
法律製度的種種缺陷如果僅僅給土地所有者帶來了麻煩,那並不會嚴重影響生産的源泉;但土地所有權的不確定則必然會嚴重挫傷人們爲土地改良投資的積極;而土地轉讓費必然會妨礙土地轉入那些能最有效地利用土地的人之手;在買賣小塊土地時,轉讓費常常高于土地的價格,所以除個別情況外,也就等于禁止買賣小塊土地。然而,這種買賣在幾乎所有地方都是極爲符合需要的,因爲在幾乎所有
家,地産不是過大就是過小,需要對大地産進行分割,對小地産進行合並。使土地的轉讓象資本那樣容易,是
家最大的一項經濟改良;前面我已一再說明,進行這項改良並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難。
此外,一個家的法律和司法,作爲達到直接實際目的的一套方法,其優劣即使從經濟觀點來看,在很大程度也取決于法律對道德的影響。我在前面曾說過,人類的産業活動和所有其他聯合活動的效率,取決于人類能在多大程度上相互信任,遵守契約;由此可見,即便是一
的經濟繁榮,也會受到其各項製度的很大影響,看它們是鼓勵誠實守信,還是鼓勵相反的品質。各
的法律至少表面上都鼓勵人們在錢的問題上要誠實,要遵守契約z但是,如果法律爲人們提供便利,使其能夠玩弄花招,或依仗錢財打官司,從而逃避應負的義務,如果人們有辦法合法地達到欺詐的目的,那麼,法律便會敗壞道德,甚至會敗壞人們在錢的問題上的道德。不幸的是,在英
的製度下,這種情況很常見。另外,如果法律過于寬容,使遊手好閑和揮霍
費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或對犯罪行爲
罰過輕,則會對勤儉的美德和其他社會美德産生不利的影響。如果法律依靠本身所包含的特許和禁令,在人與人之間製造不公正,例如所有承認奴隸製的法律、所有
家有關家庭關系的法律(盡管程度不盡相同)以及許多
家有關富人和窮人關系的法律(盡管程度更加不盡相同)就都在人與人之間製造了不公正,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給人們的道德情
帶來更爲災難
的影響。這類問題在廣度和深度上都遠遠超出了政治經濟學的範圍,我提及它們是爲了不完全忽略它們,因爲它們要比我討論的那些事情更爲要。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8章 論政府的一般職能及其經濟影響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第9章 論政府的一般職能及其經濟影響(續”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