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討論已接近了尾聲。下面將根據本書的計劃,從原則上而不是從細節上討論政府的職權範圍,也就是討論這樣的問題,即除了政府必須行使的那些職能外,政府對社會生活的幹預可以或應該擴大到什麼範圍。這是當今爭論得最爲熱烈的問題,不過,爭論主要集中在若幹點上,只是偶爾涉及這個問題的其他方面。固然,那些討論過具政府幹預問題(例如
家是應該實施宗教教育還是世俗教育,是否應限定勞動時間,是否應該向窮人提供救濟,等等)的人,也常常作一般
論證,遠遠超出就事論事的範圍,從而或者表現出贊成自由放任的強烈傾向,或者表現出贊成政府幹預的強烈傾向z但是他們卻很少告訴人們,也很少在心裏明確決定,他們將把自己贊成的原則推進到什麼程度。支持政府幹預的人,只是滿足于堅持說,只要幹預是有用的,政府就有權也有職責進行幹預;而屬于自由放任學派的人們,則力圖明確限定政府的職權範圍,往往把府政的職權範圍限定爲保護人身和財産的安全,使其免受暴力和欺詐的危害,但如果仔細想一想的話,無論他們自己還是其他人都不會同意這種限定,因爲正如前面某一章 已經指出的,它排除了某些必不可少的、爲人們一致承認的政府職責。
我認爲,對于上述問題無法給予一般的回答。因而我並不是要填補一般理論上的空白,而只是力圖從一種最爲廣泛的觀點考察一下政府幹預的利弊得失,以對解決這類問題有所幫助。
首先,我們應區分兩種政府幹預,這兩種幹預雖然都與同一問題有關,但所具有的質和所帶來的結果卻有很大不同。政府幹預可以擴展到對個人自由加以限製。政府可以禁止所有人做某些事情,或規定沒有它的允許就不能做某些事情;也可以規定所有人必須做某些事情,或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做那些可做可不做的事情。這就是所謂命令式的政府幹預。還有另外一種幹預,可以稱爲非命令式的,也就是說,政府不發布命令或法令,而是給予勸告和傳播信息(這是一種政府本來可以加以廣泛利用但實際上卻很少采用的方法);或者,政府允許個人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具有普遍利益的目標,不幹預他們,但並不是把事情完全交給個人去做,而是也設立自己的機構來做同樣的事情。因此,設立
教是一回事,不寬容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人則是另一回事。建立中小學或大學是一回事,規定所有教師都必須得到政府批准則是另一回事。政府可以建立
家銀行或官辦工廠,但它們並不壟斷銀行業或製造業,除官辦的外,還有私營銀行或工廠。政府可以設立郵政局,但並不禁用其他方式投遞信件。政府可以有自己的土木工程師隊伍,但也允許人們自由從事土木工程師這一職業。政府可以建立公立醫院,但並不限製私人開業行醫。


讀者一眼就可以看出,同非命令式的政府幹預相比,命令式的政府幹預所具有的正當活動範圍要小得多。在任何情況下,都得有大得多的必要作爲前提,命令式的幹預才是正當的;與此同時,在人類生活的很大範圍內,必須毫無保留地、無條件地排除命令式的幹預。無論我們信奉什麼樣的社會聯合理論,也無論我們生活在什麼製度下,每個人都享有一活動範圍,這一範圍是政府不應加以侵犯的,無論是一個人的政府、少數人的政府,還是多數人的政府,都不應對其加以侵犯。每一個已經成年的人,都應有一部分生活不受任何其他人或公衆全
的控製。只要是稍許尊重人類自由和尊嚴的人都不會懷疑,人類生活中確實應該有這樣一種受到保護的、不受幹預的神聖空間。需要加以確定的只是,界限應該劃在哪裏,這種保留地應包括多大的生活範圍。我認爲,一切只與個人內部和外部生活有關、不影響他人利益或只是通過道德示範作用影響他人的那些部分,都應包括在內。我認爲,在內心意識即思想和感情領域,以及在只涉及個人,也就是說不影響他人,或至少不會給他人帶來痛苦或害
的外部行爲領域,應允許所有人,特別是允許那些有思想、有教養的人,盡管發表關于善惡美醜的意見,只是不允許用非法的脅迫手段或法律手段強迫他人附同。
即使就影響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爲來說,那些主張用法律禁止這類行爲的人,也總是有義務講明理由。僅僅推測這類行爲會損害他人,並不能成爲法律幹預個人自由的理由。使人不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或不能根據自己的意願行事,不僅總是使人不痛快,而且還常常甚至會阻礙身心方面的某些感覺或行動機能的發展;如果個人的良心遭受法律的限製,不能自由發展,那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就會陷入受奴役的狀態。除非絕對必要,除非能被一般人所接受,除非一般人已經相信或能夠使他們相信,所禁止的事情是他們應該痛恨的事情,否則,不管能帶來多大的好,也沒有理由頒布禁令。
不限製個人自由的政府幹預情形則有所不同。當政府想辦法達到某一目的,而又允許個人采用他們認爲更好的其他方法達到這一目的時,自由便沒有受到侵犯,也沒有對自由施加令人討厭、又使人墮落的限製。在這種情況下,反對政府幹預的一主要理由也就不複存在了。不過,在政府的幾乎所有幹預活動中,有一件事情是強製的,那就是政府必須有經費才能進行幹預。而經費則來自稅收;或者即使來自公共財産,它們仍然是強製課稅的原因,因爲如果把公共財産的年收益賣掉,便可以免除一部分賦稅。與此同時,爲了防止逃稅漏稅,必須花很多錢采取預防措施和實行嚴厲的限製,由此而大大加重了強製
賦稅所固有的那些缺陷。
反對政府幹預的第二條理由是,每增加一項政府職能,都會增加一分政府的權力,無論是就政府的權威來說,還是就政府的影響來說,都是如此。至少在英,人們已充分認識到了這一點對政治自由所具有的重要
。但近來,許多人卻傾向于認爲,只有當政府組織得很糟糕,不代表全
人民的利益,墮落成爲某個階級或某些階級的工具時,才有必要限製政府的權力;而對于充分代表民意的政府,則應賦予統治
民的權力,因爲這種政府擁有的權力只不過是
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權力。如果這裏所說的
民指的實際上不僅僅是大多數
民,如果少數
民只是有可能壓迫他人,而自己不會遭……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1章 論自由放任或不幹預原則的依據和所受到的限製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