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4章 論資本上一小節]勞動生産的一種物品)來說,支付某種代價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而土地卻是自然存在的。因此,爲土地支付的款項不是生産開支;由于必須從資本中支付這種款項,因而必須擁有的資本額,或必須擁有的過去勞動産品的積累額,就得大于自然需要的數額,或大于另一種土地製度下需要的數額。這種額外需要的資本,雖然其所有者原打算用在生産方面,但實際上卻被用在了非生産方面,每年不是由其自身生産的産品來償還,而是由農場主其余的資本養活的勞動者所生産的産品來償還。
最後,一個家的生産資本雖然有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薪金,但很顯然,這部分資本並非全都是生産所必不可缺的。超過維持生命和健康實際需要的那部分(就熟練勞動者來說,通常會超出很多),不是用于養活勞動者,而是用于酬勞勞動者,勞動者可以等到生産完成後再得到這種酬勞,因而不必作爲資本而預先存在。即使勞動者不幸必須完全放棄這種酬勞,生産也絲毫不會受到影響。要每日或每周向勞動者預付全部報酬,就必須事先准備好比足夠維持現有生産規模更多的資本,將其撥歸生産使用。不論勞動者得到多少報酬,總要比精明的奴隸主爲了自身利益而給予奴隸的報酬要多些。事實上,只有在已經積累起大量資本以後,才有可能預先向勞動者支付超出最低限度口糧的報酬,因爲付給勞動者的這種報酬,實際上不是用于生産,而是用于生産
勞動者的非生産
消費,這就需要有足夠充分的生産基金,將其一部分經常用于單純的享樂。
人們可能注意到了,我一直假設勞動者總是靠資本而生存,實際情況顯然就是這樣,盡管資本並不一定非得由稱爲資本家的人提供。當勞動者靠自己的資金爲生,當自耕農靠自己的土地産品生活或工匠自立門戶工作時,他們依然是靠資本爲生,也就是靠預先准備好的資金爲生。農民不是靠當年的收成過日子,只是靠上一年的收成過日子。工匠不是靠手中正在幹的活生活,而是靠已經製成和已賣掉的産品生活。他們各自靠自己的小額資本爲生,定期用其勞動産品予以補充。大資本家也同樣是靠事先准備好的資金爲生。如果他自經營管理自己的業務,則他個人或家庭的開支只要不超過按市價計算的他的勞動報酬,就應看作是生産資本的一部分,而他的個人消費,就生活必需品而言,乃是生産
消費。
盡管可能會使讀者感到厭煩,我還是要再加上幾個實例,來把資本概念說得更明白清楚些。正如薩伊先生所指出的,用實例來說明政治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是非常有用的,因爲政治經濟學中一些常見的大錯誤,都可以歸因于沒有透徹地理解基本概念。這沒有什麼好奇怪的,一根樹枝有病,所有其余部分仍可能是健壯的,但樹根有病卻會使整棵樹枯萎。
因此讓我們來看一下,那些靠利息生活而本人不參加生産的人的財産能不能算作資本,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看作是資本。在日常用語中,這種財産被稱爲資本,僅就個人來說,這沒有什麼不妥之。任何一筆資金,若所有者能從中獲取收入,又能在不消耗資金本身的情況下使用這種收入,則這筆資金對所有者來說就相當于資本。但把對個人來說是正確的命題輕率地轉變爲普遍正確的命題,則是政治經濟學中無數錯誤的根源。在本例中,對個人來說實際上是資本的資金,對整個
家來說是不是資本,這要看其他人有沒有把它(我們假設所有者沒有把它揮霍掉)揮霍掉。
例如,甲擁有一萬鎊財産,借給農場主或製造商乙,用在乙的事業上而産生利潤。該財産就如同是屬于乙的資本。甲本人雖不是農場主或製造商,但就其財産來說,實際上卻可以把他看作是農場主或製造商。價值一萬鎊的資本被用于生産——用于養活勞動者並提供工具和原料。這筆資本屬于甲,而由乙來使用,乙得到的報酬是該資本産生的利潤與付給甲的利息之間的差額。這是最簡單的情況。
接下來我們假定甲的一萬鎊,不是借給乙,而是在有抵押的條件下借給土地所有者丙,丙用這筆錢築籬、排、修路或改良土壤,以此提高其地産的生産力。這一萬鎊被投在土地上,而沒有被揮霍掉。它們會産生持久的報酬。如果使用得當,土地的産量會增加。足以在幾年內收回這筆錢,最終使其增加好幾倍。這樣,這一萬鎊乃是用于提高
家的産量。它便是一筆資本。如果丙把土地租給了別人,他就會以高地租的形式得到報酬,而放債人甲則以利息的形式按約定的金額每年得到報酬。我們現在把所說的情況改變一下,假定丙並未用這筆貸款改良土地,而是用于歸還以前的債務,或爲子女存起來。這樣用掉的一萬鎊是不是資本,取決于最終得到的人如何使用這筆錢。如果其子女把所得到的財産投資于生産,或者收回貸款的債主又把這筆錢借給另一個土地所有者去生産,或者收回貸款的債主又把這筆錢借給另一個土地所有者去改良土地,或借給製造商去擴充其業務,這筆錢就仍然是資本,因爲用在了生産方面。
然而,假設這個借錢的地主丙是一蕩子,他以土地作抵押借來的錢不是用于增加他的財産,而是揮霍
費掉,用于聲
犬馬之好。在一兩年內就用光,得不到回收,甲仍然象以前一樣富有。但他不再有他的一萬鎊,而是有土地的扣押權,可以把土地賣掉來收回這筆錢。丙則比以前要少擁有一萬鎊,而沒有人會比以前富有。有人會說,花費這筆錢時從中得利的人會比以前富有。毫無疑問,如果丙是因賭博而喪失了這筆錢,或這筆錢是被仆人騙走了,這僅僅是一種轉移,而不是毀滅,得到這筆錢的人還可將其用于生産。但若丙花費這筆錢已得到相等價值的生活必需品或奢侈品,而這又全被他本人或他的仆役、賓客消費掉了,則這些商品將不複存在,而且沒有生産出什麼來替代這些商品。反之,若把同一筆錢用于耕種或製造,則在年終時,勞動所創造的産品便能抵消所發生的消費而有余。由于丙的
費,本來在消費時能得到收益的資金被白白
費掉了。賣商品給丙的那些人,固然可在這一交易過程中得到利潤。但假如資本是用于生産,則建築工人、籬笆匠、工具製造者和向勞動階級供應消費品的商人也會創造出相等的利潤,在約定期滿時,丙會收回一萬鎊(且不說還有利息),而現在卻失掉了這一萬鎊。因此,從總的結果來看,對社會是不利的,至少是有一萬鎊的差異,即丙的那筆非生産
支出額。對于甲來說,這個差異不是實質
的,因爲他的收入是有保證的,只要擔保是可靠的,市場利率保持不變,他就總能按原價將抵押品售出。因此,對于甲來說,對丙的地産的那一萬鎊扣押權實際上就是那筆資本。但對于社會來說也是這樣嗎?不是的,甲曾有一萬鎊資本,但這已經消失——被丙
費揮霍掉了。甲現在的收入,不是來自其資本的生産物,而是來自屬于丙的另一收入來源,或許是來自丙的地租,也就是說,來自農場主從他們自己的資本生産物中付給丙的款項。整個
家的資本減少了一萬鎊,整個
家的收入也有所減少,減少額等于把那一萬鎊當作資本使用所能産生的收入總額。損失不會落到甲的身上,因爲揮霍者已經同意給予賠償。揮霍者的損失也僅僅是社會所遭受的損失的一小部分,因爲可以供債主使用和消費的只是利息;資本本身本來可以經常用于養活一定數量的勞動者,這些勞動者可不斷再生産出他們所消耗的資本,但現在他們卻被剝奪了這種維持生活的資本而得不到任何補償。
現在讓我們進一步改變假設,設想錢不是借給某個地主,而是借給家。甲將其資本借給政府去進行一場戰爭。他向
家購買所謂公債,即每年支付一定利息的
債券。如果政府用這筆錢修鐵路,這筆錢便是用在了生産上,甲的財産仍然是用作資本。但因爲現在是用于戰爭,用于向什麼也不産生的軍官和士兵支付薪饷,用于購買彈葯,政府便
于丙的位置,即那個揮霍成
的地主的位置。作爲
家的資本來說,甲的那一萬鎊已不複存在了,實際上就財富或生産來說,等于是扔到大海裏了,雖然根據其他理由這樣使用可能是正當的。申以後的收入不是來自他自己資本的生産物,而是來自對社會其余資本的生産物課征的賦稅。對于社會來說,甲的資本沒有産生任何收益來補償這種支出。甲的資本已被花掉而不複存在了,甲現在所擁有的是對其他人的資本和勞動收益的要求權。他可以出售這種要求權,收回其資本的等價物,然後可將其用于生産。實際情況確實如此,但他收回的並不是他自己的資本,也不是他的資本所生産出來的東西。他的資本連同全部可能的收益已被毀滅了。他所得到的乃是另一個人的資本,此人願意用自己的資本換取甲對賦稅的扣押權。另一個資本家代替甲成了公衆的債權人,而甲則代替這個資本家成了生産(或可用于生産的)資金的所有者。社會生産力不會因這一交換而增加或減少。政府用掉甲的錢時,
家的資本已被毀掉,已從生産中提取了一萬鎊資金,轉用于非生産
消費,並把它毀滅了而未創造出等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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