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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附錄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不是中國的當務之急

經濟類作品

  

崔之元

  關于中guo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討論必須回答兩個問題:第一,中guo原則上究竟應否加入wto?第二,加入wto是不是中guo的當務之急?本文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則是否定的。基本論據在于,中guo目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收益是不確定的,而代價卻是確切無疑的。

  從原則上說,加入wto對中guo究竟有何好chu?1997年4月,當時的wto總幹事(前意大利貿易部長)魯傑羅(renato ruggiero)訪問中guo時講了三點:①

  ①renato ruggiero,“china and world trading system”,p5~6,wto focus news letter,no.19,may 1997.

  (1)中guo將從wto的130個成員guo已經達成的關稅減讓等協議中獲益,因爲wto成員guo之間實行無歧視的最惠guo待遇;

  (2)中guo將可利用wto的多邊爭端解決機製;

  (3)只有作爲wto的成員,中guo才能參與21世紀guo際經濟規則的製訂。

  這三點好chu抽象來說都對。但具ti到目前guoguo內狀況,則三點好chu均頗不確定。

  首先,由于美guo的法律ti系的獨特xing,即使加入wto後,中guo極可能仍然不能取得盼望已久的永久xing最惠guo待遇。爲什麼呢?

  美guo是一個極爲重視自身主權的guo家,其guo際條約不自動具有guo內法律效用(nonself-execution)。①1994年6月14日,美guo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舉行“wto與美guo主權”的聽證會,請最早于1990年提出建立wto構想的密執根大學法學院教授傑克遜(john.h.jackson)作證。美guoguo會于同年通過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②(uruguay round agreementact),該法案第102條(section102(a))明確規定,當wto協議與美guoguo內法發生沖突時,“以guo內法爲准”。③

  ①詳見美guoguo際經濟法權威教科書:john jackson,etal,“legal problems if the internationul econmic relations”p117,thi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5.

  ②烏拉圭回合是“關貿總協定”gatt的最後一輪談判,其協議中聲明,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

  ③同上,p326。

  按照wto章程,中guo加入wto後,美guo理應給予中guo永久xing最惠guo待遇,但這卻和美guo一項guo內法相沖突。該法即沿用至今的“1974年貿易法”中的“jackson-vanik”修正案(section402)。根據該修正案,美guo總統必須不給予共産dangguo家(或非市場經濟guo家)最惠guo待遇,除非該共産dangguo家允許自由移民;或者,如果總統認爲仍有必要給予該共産dangguo家最惠guo待遇,則必須每年申請guo會的特殊批准。這是針對當時蘇聯限製猶太人移民而製訂的,但時過境遷後竟依然適用,成爲一年一度的美guoguo會審查中guo最惠guo待遇資格的法律依據。顯然,在“以guo內法爲准”的美guo,中guo加入wto後仍不能獲得永久xing最惠guo待遇,除非美guoguo會修改“1974年貿易法”中的“jackson-vanik”修正案,但這在目前“考克斯報告”沸沸揚揚的氣氛下是很難做到的。事實上,許多美guo法律專家早已預測,一旦中guo加入wto,美guo爲了保持“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和“jackson-vanik”修正案之間的一致xing,不得不援引wto中的“互不適用”條款,①不給予中guo永久xing最惠guo待遇。在朱總理訪美期間,美guo貿易代表署于1999年4月8日單方面公布的美guo的“要價”《市場開放和規則承諾》中,特別強調中guo加入wto後,美guo仍將中guo作爲“非市場經濟guo家”對待,就是爲繼續不給予中guo永久xing最惠guo待遇埋下伏筆。

  可見,wto總于事所說的加入wto對中guo的頭一條好chu,其實是很不確定的,至少在獲得美guo永久xing最惠guo待遇問題上是如此。

  那麼,wto總幹事所說的第二條好chu如何呢?當然,wto的多邊爭端解決機製的確比其前身“關貿總協定”時改進了許多,特別是取消了“關貿總協定”中接收專家小組報告的一致同意原則。②1994年8月1日《紐約時報》報道了美guo“反對wto聯盟”(anti-wto coalitions)的如下說法:“wto是第一個美guo在其中既無否決權又無加權投票權的guo際組織”。

  ①wto章程允許現成員guo在新成員guo加入時,聲明與之“互不適用”wto的貿易協議(opt-out),但這種權利只能行使一次。見john jackson,“the institutional ramifications of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in f.m.abbott,“china i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p.79,klumer law intemational,1998.

  ②貿易沖突的投訴方要求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報告向理事會說明解決沖突的方案。一致同意原則意味著任何guo家都可否決對自身不利的解決沖突的方案。

  自wto于1995年成立以來,發展中guo家向wto投訴以解決貿易爭端的次數大大多于“關貿總協定”之時,且不乏在與發達guo家爭端中勝訴的案例(如委內瑞拉投訴美guo歧視其汽油進口而在wto裁決中獲勝)。因之,1996年與克林頓競爭美guo總統的共和dang參議員多爾(robert dole)甚至提出一個議案,要求一旦wto裁決結果連續3次對美guo不利,美guo就拒絕執行並進行經濟報複。但是,我們不能對于wto的多邊爭端解決機製報太高的希望。上屆聯合guo秘書長布托·加利在他最近出版的回憶錄中說,“美guo幾乎看不到外交的必要xing,權力就足夠了。只有弱guo才需要外交。”①這句話同樣適用于美guo的對外經濟關系。正如曾任“關貿總協定”總幹事經濟政策顧問的著名guo際經濟學家巴格瓦蒂(jagdish bhagwati)說,美guo近年來奉行的不是wto的“多邊主義”,而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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