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討論必須回答兩個問題:第一,中
原則上究竟應否加入wto?第二,加入wto是不是中
的當務之急?本文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則是否定的。基本論據在于,中
目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收益是不確定的,而代價卻是確切無疑的。
從原則上說,加入wto對中究竟有何好
?1997年4月,當時的wto總幹事(前意大利貿易部長)魯傑羅(renato ruggiero)訪問中
時講了三點:①
①renato ruggiero,“china and world trading system”,p5~6,wto focus news letter,no.19,may 1997.
(1)中將從wto的130個成員
已經達成的關稅減讓等協議中獲益,因爲wto成員
之間實行無歧視的最惠
待遇;
(2)中將可利用wto的多邊爭端解決機製;
(3)只有作爲wto的成員,中才能參與21世紀
際經濟規則的製訂。
這三點好抽象來說都對。但具
到目前
際
內狀況,則三點好
均頗不確定。
首先,由于美的法律
系的獨特
,即使加入wto後,中
極可能仍然不能取得盼望已久的永久
最惠
待遇。爲什麼呢?
美是一個極爲重視自身主權的
家,其
際條約不自動具有
內法律效用(nonself-execution)。①1994年6月14日,美
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舉行“wto與美
主權”的聽證會,請最早于1990年提出建立wto構想的密執根大學法學院教授傑克遜(john.h.jackson)作證。美
會于同年通過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②(uruguay round agreementact),該法案第102條(section102(a))明確規定,當wto協議與美
內法發生沖突時,“以
內法爲准”。③
①詳見美際經濟法權威教科書:john jackson,etal,“legal problems if the internationul econmic relations”p117,thi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5.
②烏拉圭回合是“關貿總協定”gatt的最後一輪談判,其協議中聲明,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
③同上,p326。
按照wto章程,中加入wto後,美
理應給予中
永久
最惠
待遇,但這卻和美
一項
內法相沖突。該法即沿用至今的“1974年貿易法”中的“jackson-vanik”修正案(section402)。根據該修正案,美
總統必須不給予共産
家(或非市場經濟
家)最惠
待遇,除非該共産
家允許自由移民;或者,如果總統認爲仍有必要給予該共産
家最惠
待遇,則必須每年申請
會的特殊批准。這是針對當時蘇聯限製猶太人移民而製訂的,但時過境遷後竟依然適用,成爲一年一度的美
會審查中
最惠
待遇資格的法律依據。顯然,在“以
內法爲准”的美
,中
加入wto後仍不能獲得永久
最惠
待遇,除非美
會修改“1974年貿易法”中的“jackson-vanik”修正案,但這在目前“考克斯報告”沸沸揚揚的氣氛下是很難做到的。事實上,許多美
法律專家早已預測,一旦中
加入wto,美
爲了保持“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和“jackson-vanik”修正案之間的一致
,不得不援引wto中的“互不適用”條款,①不給予中
永久
最惠
待遇。在朱總理訪美期間,美
貿易代表署于1999年4月8日單方面公布的美
的“要價”《市場開放和規則承諾》中,特別強調中
加入wto後,美
仍將中
作爲“非市場經濟
家”對待,就是爲繼續不給予中
永久
最惠
待遇埋下伏筆。
可見,wto總于事所說的加入wto對中的頭一條好
,其實是很不確定的,至少在獲得美
永久
最惠
待遇問題上是如此。
那麼,wto總幹事所說的第二條好如何呢?當然,wto的多邊爭端解決機製的確比其前身“關貿總協定”時改進了許多,特別是取消了“關貿總協定”中接收專家小組報告的一致同意原則。②1994年8月1日《紐約時報》報道了美
“反對wto聯盟”(anti-wto coalitions)的如下說法:“wto是第一個美
在其中既無否決權又無加權投票權的
際組織”。
①wto章程允許現成員在新成員
加入時,聲明與之“互不適用”wto的貿易協議(opt-out),但這種權利只能行使一次。見john jackson,“the institutional ramifications of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in f.m.abbott,“china i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p.79,klumer law intemational,1998.
②貿易沖突的投訴方要求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報告向理事會說明解決沖突的方案。一致同意原則意味著任何家都可否決對自身不利的解決沖突的方案。
自wto于1995年成立以來,發展中家向wto投訴以解決貿易爭端的次數大大多于“關貿總協定”之時,且不乏在與發達
家爭端中勝訴的案例(如委內瑞拉投訴美
歧視其汽油進口而在wto裁決中獲勝)。因之,1996年與克林頓競爭美
總統的共和
參議員多爾(robert dole)甚至提出一個議案,要求一旦wto裁決結果連續3次對美
不利,美
就拒絕執行並進行經濟報複。但是,我們不能對于wto的多邊爭端解決機製報太高的希望。上屆聯合
秘書長布托·加利在他最近出版的回憶錄中說,“美
幾乎看不到外交的必要
,權力就足夠了。只有弱
才需要外交。”①這句話同樣適用于美
的對外經濟關系。正如曾任“關貿總協定”總幹事經濟政策顧問的著名
際經濟學家巴格瓦蒂(jagdish bhagwati)說,美
近年來奉行的不是wto的“多邊主義”,而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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