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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9章 強製與國家

經濟類作品

  當某種政製(regiment)初獲批准時,應當采取何種統治方式的問題可能在當時並未得到深切的考慮,人們的智慧及判斷力所及的只是由何者來統治的問題;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經驗以後,他們才發現此一政製在cao作的各個方面都極爲不便,以致于他們先前構設的用以救濟社會弊端的政製,反而增加了必須加以整治的社會問題。于是他們認識到,如果衆人的生活立基于一個人的意志,那麼就會致使衆人蒙受災難。這種境況迫使他們開始製定法律;在這些法律的治理下,所有的人都可以預見到他們所應承擔的義務,並且知道違反這些法律所要承擔的chu罰或刑罰。

   richard hooker

  

第九章 強製與guo

  所謂絕對的奴役,就是一個人根本無從確定所要做的事情;在這種境況中,今晚絕不知道明天早晨要做何事,亦即一個人須受製于一切對他下達的命令。

  henry bracton

  1.我們在本書第一部分各章的討論中,曾暫時將自由界定爲強製(coercion)的不存在。但是毋庸諱言,幾乎與自由概念一樣,強製也是一個意義頗爲含混的概念,而且其意義之所以含混的原因也大ti相同:即人們沒有把其他人對我們的所作所爲與物理環境施于我們的影響明確地區分開來。事實上,英語爲我們提供了兩個詞,可以使我們對其做出必要的界分:一方面,我們可以說我們因環境或情勢所迫而做某些事情,但是這不是“強製”,而是“迫使”(compel);而另一方面,如果我們說我們被強製(coerced),那麼我們所設定的乃是受人或機構的驅使。

  當一個人被迫采取行動以服務于另一個人的意志,亦即實現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時,便構成強製。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被強製者根本不做任何選擇;如果被強製者真的未做任何選擇,那麼我們就不應當稱他的所作所爲是“行動”(acting)。如果我的手爲物理力量所引導而畫出我的簽名,或者我的手指被壓而觸動了槍的扳機,那麼我的這些動作就不能被視爲行動。這種使我的身ti成爲某人的物質工具的暴力,當然與強製本身一樣惡劣,從而必須根據同樣的理由加以阻止。然而,這種暴力與強製畢竟不同,強製意味著我仍進行了選擇,只是我的心智已被迫淪爲了他人的工具,因爲我所面臨的種種替代xing選擇完全是由他人cao縱的,以致于強製者想讓我選擇的行動,對于我來講,乃是這些選擇中痛苦最少的選擇。盡管我是被強製的,但還是我在決定在這種境況下何種選擇的弊端最小。

  顯而易見,強製並不包括人們能夠施加于其他人之行動的一切影響。它甚至也不包括所有下述情形,在這些情形中,一個人以那種他知道將損害他人並將使此人改變其意圖的方式,采取行動或威脅要采取行動。一個人在街上堵住我的去路從而使我從旁道繞行,一個人從圖書館借去了我想借閱的書籍,甚或一個人用他發出的噪音迫使我離開,這些境況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講都不能被稱爲“強製”。這是因爲強製必須同時以下述兩種情況爲要件:一是要有施加損害的威脅,另一是要有通過這種威脅使他人按強製者的意志采取某種特定行動的意圖。

  盡管被強製者仍進行選擇,但是他所面臨的種種替代xing選擇卻是由強製者決定的,因此他只能做出強製者所期望的選擇。被強製者並未被完全剝奪對其能力的運用,但是他卻被剝奪了運用自己的知識去實現自己的目的的可能xing。一個人想要有效地運用其智能及知識去實現自己的目的,其條件乃是他必須能夠預見到其所chu環境的某些具ti境況,並且能夠堅持一項行動計劃。一個人的大多數目的,一般只有通過一連串的具有關聯的行動方能實現,而這些行動一方面是被作爲一個系統的整ti加以協調決定的,另一方面亦是以這樣一個假設爲基礎的,即情勢的發展將符合人們對它們的期望。正是由于我們能夠預測事態的發展或至少知道這種發展的種種或然xing,當然也是僅此而言,我們才能有所成就。盡管物理情勢常常是不可預測的,但是它們本身卻不會惡意地阻撓我們去實現我們的目的。但是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如果那些決定我們計劃的事實或環境爲某人單獨控製,那麼我們的行動也將同樣受到控製。

  因此,強製是一種惡,它阻止了一個人充分運用他的思考能力,從而也阻止了他爲社會做出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的貢獻。盡管被強製者在任何時候仍會爲了自己的利益而竭盡努力,但是在強製的境況下,他的行動所必須符合的唯一的綜合設計卻出于另一個人的心智,而非他自己的意志。

  2.在曆史上,政治哲學家們討論較多的乃是權力,而非強製,這是因爲政治權力通常都意指強製的權力(power to coerce)。從彌爾頓(john milton)和埃得蒙·伯克(edmund burke)到阿克頓勳爵(lord acton)和伯克哈特(jacob burckhardt),這些大政治學家無一不認爲權力是萬惡之首;盡管他們的觀點就其所指而言是正確的,但是僅從此一面相討論權力則是誤導的。所惡者,恰恰不是權力本身——即實現一個人願望的能力;真正的惡者只是強製的權力,亦即一個人通過施加損害的威脅而迫使其他人去實現其意志的權力。某個領導者爲了實現某項偉大的事業所運用的權力,並無惡可言,因爲在這項偉大的事業中,人們將出于他們自己的意志和爲了他們自身的目的而自願聯合起來。人們正是通過這種自願聯合于某種統一領導下的方式,才得以極大地增強了他們所在集ti的力量,當然,這也是文明社會的部分力量之所在。

  擴展我們能力意義上的權力(power)並不腐敗,腐敗的乃是那種強迫我們的意志服從于其他人的意志的權力,亦即利用我們對抗我們自己的意志以實現其他人的目的的權力。在人際關系中,權力與強製的確常常緊密地勾連在一起,而且少數人所擁有的巨大的權力也會使他們有能力強製其他人,除非這種權力爲另一種比它更大的權力所製約。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人們關于權力與強製關系的一般認識並不完全正確,因爲強製並不像人們所認爲的那樣是權力的必然後果,甚至也不是權力的一般後果。無論是亨利·福特的權力還是原子能委員會(the atomic energycommission)的權力,又無論是救世軍統領(the general of the salv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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