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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10章 法律、命令與秩序

經濟類作品

  秩序並非一種從外部強加給社會的壓力,而是一種從內部建立起來的平衡。

   j.ortegay gasset

  1.“每個個人的存在和活動,若要獲致一安全且自由的領域,須確立某種看不見的界線(the invisible border line),然而此一界線的確立又須依憑某種規則,這種規則便是法律”。這是19世紀的一位大法學家所提出的基本的自由的法律觀(the basic conception of the law of liberty);他即是馮·薩維尼(f.von savigny)。然而自此以後,這種視法律爲自由之基礎的法律觀,卻在很大程度上被人們遺忘了。本章的主要目的便在于恢複這一法律觀,並使之得到更爲精准的闡述;我們之所以要做此一努力,其原因是法治下的自由理想(the ideal of freedom under the law,正是以這樣法律觀爲基礎的)而且也正是這樣一種法律觀,才使得人們將法律稱爲“自由的科學”(the science of liberty)有了可能。

  人的社會生活,甚或社會動物的群ti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爲個ti依照某些規則行事。隨著智識的增長,這些規則從無意識的習慣(unconscious habits)漸漸發展成爲清楚明確的陳述,同時又漸漸發展成更爲抽象的且更具一般xing的陳述。不無遺憾的是,我們對各種法律製度(the institutions of law)的熟悉,卻使我們對抽象規則(abstract rules)界分個人領域的方法所具有的精微複雜之奧秘視而不見。如果這種方法是精心思慮設計的産物,那我們完全可以說,它當之無愧地應歸入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之列。但是,它就如同社會生活賴以爲基礎的語言、貨幣、或大多數習俗及慣例一樣,幾不可能是任何個人心智的發明所致。

  這種根據規則界定個ti領域的情形,甚至在動物世界中亦有發生。在動物界,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秩序,以防止動物在覓食的過程中發生太多的爭鬥或彼此幹擾的情況;這種秩序常常産生于下述事實,即個別動物在遠離其獸穴時,往往不願與其他動物爭鬥。結果,當兩個動物在某個中間地帶相遇時,其中的一只野獸通常會在沒有進行真正的力量角鬥之前就跑開。據此可見,屬于每個動物的領域並不是經由具ti邊界的劃定來確定的,而是通過對一項規則的遵守來確定的;當然,這種規則並非爲每只野獸所明確知道,只是爲其在行動中所遵循而已。這一例證表明,甚至這樣的無意識習慣也涉及到某種抽象的問題:例如這裏涉及到一個一般xing條件,亦即一個動物遠離其洞穴的距離,決定了這只動物遇到另一個動物時所可能做出的反應。如果我們力圖對那些使動物群居生活成爲可能的較爲真實的社會習慣加以界定,那麼我們就必須根據抽象規則(abstract rules)的方式對它們加以陳述。

  這類抽象規則在行動中通常得到遵守的事實,並不意味著每個動物都明確知道它們;在這裏,“知道”是指動物能夠傳播或傳授這些規則。當個別動物以相同的方式對那些只具一些共同特征的境況做出反應時,抽象就發生了。人類早在其能夠陳述這些規則之前,就已經能夠普遍地按這種意義上的抽象規則行事了。甚至當他們具有了有意識抽象(conscious abstraction)的能力的時候,他們有意識的思維和行動仍可能受著大量這類抽象規則(即那些他們雖說遵循但卻無力闡述的規則)的指導。一項規則在行動中得到普遍遵循的事實,因此也不意味著,它依舊不需要被發現或以文字加以闡釋。

  2.這些被我們稱之爲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的抽象規則,其xing質可以通過將其與具ti而特定的命令(commands)進行比較而得到最充分的揭示。如果我們將“命令”一詞作最寬泛的解釋,那麼調整人的行動的一般xing規則(the general rules)也確實可以被視作是命令。法律及命令都同樣區別于對事實的陳述,從而屬于同樣的邏輯範疇。但是,每個人都遵循的一般xing規則,與命令本身並不相同,因爲它未必預先設定存在著一個發布此項規則的人。法律與命令的區別,還在于它所具有的一般xing和抽象xing。這種一般xing或抽象xing在程度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從一些規定某人在此地此時做某一特定事情的命令,到另一些規定某人的任何所作所爲在某種境況或與此類似的境況中都必須滿足某些要求的命令,不一而足。理想形態的法律(law in its ideal form),可以被認爲是一種指向不確定的任何人的“一勞永逸”(once-and-for-all)的命令,它乃是對所有時空下的特定境況的抽象,並僅指涉那些可能發生在任何地方及任何時候的情況。然而,雖說我們必須承認法律隨著其內容日漸具ti而會漸漸混同于命令,但是在我看來,最好還是不要混淆法律與命令二者間的差異。

  法律與命令這兩個概念間的重要差別還在于這樣一個事實:就應當采取何種特定行動的決定的淵源而言,從命令到法律的演化,實際上就是漸漸從命令或法律的頒發者向行動者的演化。理想形態的命令(the ideal type of command),都無一例外地對應當采取的行動做出了規定,從而使命令所指向的那些人根本沒有機會運用他們自己的知識或遵從他們自己的傾向。因此,根據這類命令所采取的行動,只服務于發布該命令的人的目的。然而從另一方面來看,理想形態的法律,卻只提供額外的信息,供行動者在決策時加以考慮。

  因此,一般xing法律與具ti命令間的最重要的區別就在于,指導一項特定行動的目標和知識,究竟是由權威者來把握,還是由該行動的實施者和權威者共同來把握。我們可以用一個原始部落的頭領或一個家庭的家長在調整其所轄領域之成員的活動時所可能采取的不同方式來說明這一點。從一種極端的情形來看,頭領或家長所憑靠的完全是具ti的命令,而且他們的屬員除了根據這些命令行事以外,不得做任何其他事。如果該頭領在每種情形中都規定了其屬員的行動的每一個細節,那麼這些屬員就只是該頭領的工具。他們不僅沒有任何機會運用他們自己的知識和判斷,而且所追求的目標以及所運用的知識也都只是該頭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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