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似已無力成爲自由度的家園。下述顯見的觀念卻在美
獲致了支配地位:人應當可以從事其自己的事業,
家當就其行爲對上帝負責(當然,這些觀念早已存在于那些孤寂的思想者的心中,並隱含于諸多拉丁文獻之中);此後這些觀念在“人權”(the rights of man)的旗幟下,像征服者一樣風掃它們注定要變革的世界各地。
阿克頓勳爵(lord acton)
1.“在1767年,亦即當現代化的英議會——它至今信奉無限的且不可限製的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原則——發表宣言稱議會之多數可以通過或批准任何它認爲適宜的法律的時候,這個宣言在其各殖民地遭到了極爲狂熱的反對。麻省的james otis和sain adams,弗吉尼亞的patrick henry以及其他沿海殖民地的領袖人物都憤怒地大呼‘叛逆’!‘我們仍要大憲章’!他們堅持認爲,英
議會所宣稱的這種原則摧毀了他們的英
先輩曾爲之奮鬥的所有理想,亦扼殺了英
的聖賢及愛
志士爲之獻身的那種美好的盎格魯薩克遜式自由的品格”。據此,現代美
追求“多數無限權力”(unlimited power of them majorty)的一位熱情倡導者認爲,這場論戰啓動了一場運動,而這場運動則引發了確保個人自由的新的努力。
這場運動在初始時所依據的完全是英人的傳統的自由觀念。埃得蒙·伯克和其他支持殖民地人民的英
人,不僅將殖民地人民視作“獻身于自由的人,而且更視作是獻身于那種立基于英
人觀念及英
人原則的自由的人”;當然不只是他們這樣認爲,即使是殖民地人民自己長期以來也一直持有這樣的看法。他們認爲,他們所捍衛的乃是1688年輝格革命的諸原則;而且“由于輝格政治家推崇華盛頓(washington)將軍,欣喜于美
一直
于抵抗之中並執著地要求對美
的獨立予以承認”,所以殖民地人民也推崇支持他們的william pitt和輝格政治家。
在英,當議會贏得徹底的勝利以後,人們卻似乎忘記了下述觀念:即任何權力都不應當是專斷的以及一切權力都應當爲更高級的法律(higher law)所限製。但是,殖民地人民在當時卻依舊堅奉這類觀念,並在英
議會主張無限權力的時候轉而用這些觀念來反對議會本身。他們所反對的不只是他們未能在英
議會中獲得議席,而且更是該議會對其權力所做的毫無限製的主張。由于殖民地的領袖人士將那種依更高級原則(higher principles)對權力進行法律上的限製的原則適用于議會本身,所以那種進一步發展自由政府之理想的創議在美
人那裏得到了廣泛的傳播。
美人特別幸運,其他民族似乎都不及他們,因爲在他們的領袖人士當中有不少是深刻的政治哲學家。一個顯見的事實是,從當時的情況看,這個新興的
家在許多方面仍極爲落後,但是人們卻能夠說,“在政治科學領域中,美
在第一流的地位。在這方面,有六位美
人被認爲可與最爲優秀的歐洲人相伯仲,這些歐洲人包括斯密、turgot、穆勒及洪堡(humboldt)”。更有進者,他們還一如前一世紀的英
思想家那般通曉古典傳統,而且對于英
思想家所提出的種種理念也可謂是了如指掌。
2.在美獨立戰爭爆發之前,與宗主
發生沖突的殖民地人民所提出的各種主張和要求,所依據的完全是他們作爲英
臣民視自己有資格享有的權利和特權。只是當他們發現他們曾經堅定信奉的英
憲法諸原則已喪失了其實質意義而且也已不能爲人們有效地加以運用以抵抗英
議會的要求或主張的時候,他們才斷言必須重新建構業已失去的憲法基礎。他們認爲,這個基礎
原則就是:一部“確定的憲法”(a fixed constitution)乃是任何自由政府的必要基礎,而且這樣一部憲法還意味著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此外,他們還從自己的曆史中熟悉了一些界定並限製政府權力的成文文獻,如《五月花協定》(mayflower compact)及各種殖民地憲章(colonial charters)。
殖民地人民的經驗還使他們獲知,任何配置和分配各項權力的憲法,都必須限製所有權力機構的權力。盡管人們可以設想一部憲法只限于規定程序問題並只決定所有權力的淵源問題,但是,他們絕不可能認爲,那種僅規定某人或某機構所說者將成爲法律的文獻就是“憲法”。殖民地的人民認爲,一旦這樣的文獻將各種具權力授予了不同的權力機構,它也將限製它們的權力,這不僅是從其應予追求的目的或目標的角度來講的,而且也是從其應予適用的方法的角度來講的。對于殖民地的人民而言,自由意味著政府只應當有權采取爲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行動,從而任何人都不得擁有專斷
權力。
憲法的觀念也就這樣與代議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的觀念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了,在這裏,代議機構的權力受到授予其特定權力的文獻的嚴格限製。一切權力來源于人民的原則,與其說是指代表必須經常重選,不如說是意指這樣一個事實,即人民——被組織成一個立憲的群(a constitution-making body)——擁有排他
權利以決定代議立法機構(representative legislature)的權力。憲法因此而被認爲是對人民的保護,以抵抗一切專斷
的行動,不論是立法機構所爲,還是其他政府部門所爲。
以如此之方式限製政府權力的憲法,除了應當包括那些調整權力之淵源的規定以外,還必須包含實際有效的實質規則(substantive rules)。憲法還必須規定一般
原則,以調整或支配被授權的立法機構所頒布的法規法令。因此,憲法之理念所涉及的不僅是權威或權力的等級觀(idea of hierarchy of authority or power),而且還涉及到規則或法律的等級觀(idea of hierarchy of rules or laws),在這裏,那些擁有較高等級的一般
規則或法律以及那些源出于較高權威機構的規則或法律,控製著那……
自由秩序原理第12章 美國的貢獻:憲政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