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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13章 自由主義與行政:“法治國”

經濟類作品

  如果一種並不明確的一般xing幸福須由最高權力來判斷並成爲其目的,那麼對于這種最高權力又當如何施以明確的限製呢?人們是否應當視君王及皇qinguo戚爲人民的家長,而不論他們可能變成暴君這樣的危險有多大?

   g.h.von berg

  1.歐洲大陸的大多數guo家,在18世紀中葉以前都經曆了約兩百年的君主專製統治(absolute government),而這種統治無疑摧毀了自由的傳統。盡管一些早期的觀念由自然法理論家承襲下來並得到了發揚,但是真正促使它們得以複興的主要動力則來自于英吉利海峽那一邊。不過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伴隨著新自由複興運動的發展,歐洲大陸的自由主義者所面對的情形,已迥異于美guo在同一時期所遇到的情形,亦不同于英guo在一百年以前所面對的情形。

  歐洲大陸的自由主義者所面對的這一新的因素,就是由君主專製製度建構起來的強有力的中央集權式的行政機構(powerful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ve machinery),亦即後來成爲人民的主要統治者的一大批職業行政人員。這種科層機構(bureaucracy)對人民的福利及需要的關注,遠比盎格魯薩克遜世界的有限政府所能夠做的或被期望做的更多。因此,在新自由運動的早期階段,歐洲大陸的自由主義者就不得不面對英guo及美guo只在較晚時期方遇到的那些問題,而且這些問題在英guo和美guo是逐漸生發的,故在當時亦不曾有什麼機會對這些問題進行系統的討論和研究。

  這場反對專製權力的運動的大目標,從一開始就是要建立法治。不只是那些解釋英guo製度的學者——其核心人物首推孟德斯鸠(montesquieu)——將法治確認爲自由的實質;甚至連盧梭(rousseau)這樣的學者也認爲(盡管他的思想日後成了一個與此完全不同並與之相反對的傳統的主要淵源),“政治學中的大問題,我將之比作幾何學上將圓形變爲方形這種爲不可爲的事情,亦即是要發現一種將法律置于人之上的政製形式(a form of government)”。他所提出的那個使人既恨又喜的概念“公意”(或譯“一般意志”,general will),也促使他對法治觀念做出了重要的闡述。法律之所以是一般的,不只是在它是所有人的意志的意義上講的,而且也是在法律目的上講的:“當我說法律的目的永遠是一般的時候,我的意思是指,法律所考慮的永遠只是全ti的臣民及抽象的行爲,而絕不考慮個別的人或某一特定的行爲。例如,一項法律完全可以規定有各種特權,但是它卻絕不能指名道姓地將這些特權賦予某些人;法律可以將公民劃分爲若幹等級,甚至可以規定進入各等級的種種資格,但是它卻絕不能指名道姓這個人或那個人可以進入某個等級;法律也完全可以確立一種以世襲繼承爲基礎的王朝政製(a royal government with a hereditary succession),但是它卻絕不能選定guo王或指定一王室家族;一言以蔽之,任何與特定個人相關的事務,都不屬于立法權力的範圍”。

  2.因此,1789年法guo大革命贏得了普遍的歡迎,套用史家michelet一句令人難忘的話來說,法guo大革命實乃是“法律的降臨”(ravenement de laloi)。稍後戴雪(a.v.dicey)又指出,“巴士底獄(bastille)乃是權力不受法律控製的顯見不爭的象征。它被攻陷的事實,則意味著,或者說真正地意味著,早已存在于英guo的法治進入了歐洲其他guo家”。聞名于世的《法guo人權及公民權宣言》(deolaration des droits del’homme et du citoven),不僅要求對個人權利進行保障,而且還主張權力分立原則(這兩項主張已構成了任何一部憲法的實質部分),顯而易見,其目的乃在于確立嚴格的法律統治(a strict reign of law)。早期的立憲努力,充滿了艱難困苦,所以其間的側重點亦常常在于如何從學理上闡明法治這一基本觀念。

  不論這場大革命在多大程度上導源于法治的理想,但它是否真正推進了法治的進程仍屬疑問。在法治理想獲致勝利的同時,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理想亦贏得了勝利,而這一事實很快便使前者退至幕後。此外,隨著革命的推進,很快又産生了其他一些訴求,然而這些訴求卻很難與法治的理想相協調。我們或許可以認爲,任何暴力革命都不可能增進對法律的尊重。a.lafavette 可能也曾試圖訴諸“法律的統治”來對抗“大棒統治”(reign of the clubs),但是他的這種做法只是一種徒勞而已。“革命精神”的普遍影響,很可能在法guo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的言論中得到了最爲恰當的表述;portalis在將法guo民法典草案呈交給立法機構時指出,“這種熱情決意以激烈的手段犧牲一切權利,以達成革命的目標;因此,它不承認任何其他考慮,所承認的只是那種無從界定的且多變不定的guo家利益需求至上的觀念”。

  法guo大革命的一些努力,原本旨在增進個人的權利,然而這個目的卻流産了,導致這個結果的決定xing因素乃是法guo大革命所創造的這樣一種信念:既然所有的權力最終已被置于人民之手,故一切用來製止濫用這種權力的保障措施,也就變得不再必要了。當時還有些人認爲,民主的實現,會自動阻止對權力的專斷使用。然而,事實很快就證明:經選舉産生的人民代表(elect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eople),熱情期望的乃是行政機構能夠徹底地服務于他們的目標,而不太關注應當如何保護個人以對抗行政機構的權力的問題。盡管從許多方面來看,法guo大革命是受到美guo獨立戰爭的鼓舞而爆發的,但它卻從未達致美guo革命所實現的主要成就,亦即一部對立法權力施以限製的憲法。再者,從法guo大革命一開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原則就因現代社會主義先驅者所提出的種種新的要求而受到了威脅,這是因爲他們要求以事實上的平等(an egalite de fait)取代只是法律上的那種平等(a mereegaliie de dro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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