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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15章 經濟政策與法治

經濟類作品

  衆議院……所製定的法律,對他們自己、他們的朋友和社會大衆,都必須具有充分的效力。這種(境況)始終被認爲是通情達理的政策能夠將統治者與人民緊緊聯系起來的最強大的紐帶之一。它在統治者與人民之間創造出了共同的利益和同情心,盡管在這方面很少有政府可以被視作爲範例;但是如果不存在這一境況,則任何政府都將墮落爲暴政。

   麥迪遜(james madison)

  1.古典學派主張經濟事務的自由,所依據的乃是這樣一個基本的假定,即與所有其他領域中的政策一樣,經濟領域中的政策也應當由法治支配。如果我們不根據此一理論背景來認識這個問題,我們就無法洞見亞當·斯密或約翰·穆勒這些學者反對政府“幹預”的本質之所在。因此之故,那些並不熟知上述關于法治支配經濟政策的基本觀念的人,在過去就常常誤解他們的立場;而且當英美的諸多論者不再將法治觀念作爲理解這個問題之前設的時候,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在那裏也發生了各種各樣的混淆。經濟活動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說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動。古典學派在原則上反對的政府“幹涉”或“幹預”(interference or intervention),因此僅指那種對一般xing法律規則所旨在保護的私域的侵犯。他們所主張的並不是政府永遠不得考慮或不得關注經濟問題。但是,他們確實認爲某些政府措施應當在原則上予以否棄,而且也不得根據某些權宜xing的考慮而將它們正當化。

  在亞當·斯密及其當年的追隨者看來,實施普通法的一般xing規則,當然不能被視作是政府所實施的幹預;而且一般而論,只要立法機構修改某些規則或頒布一項新規則的目的,是使這些規則在一不確定的期限內平等地適用于所有的人,他們也同樣不會認爲這種做法就是政府的幹預。盡管他們可能從未對此做過明確的表述,但是幹預對于他們來說卻實在是指政府對強製xing權力的實施,而且其實施的目的亦不在于確保一般xing法律的執行,而是旨在實現某種特殊的目的。然而,重要的判斷標准並非政府所追求的目的,而是它所運用的手段。只要政府所力圖實現的是人民所明顯慾求的目的,古典學派可能根本就不會視其爲非法;但是,他們明確反對政府采取特殊命令或禁令的手段,並認爲這乃是自由社會所不能容忍者。他們認爲,只有通過間接的方式,亦即通過剝奪政府的某些手段的方式,方能剝奪政府實現某些目的所仰賴的權力,因爲僅依賴這些手段政府便能實現這些目的。

  就上述問題在此後所發生的種種混淆,後來的經濟學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確,人們在質疑政府對經濟問題的各種關注方面提出了很多理由,而且人們就反對政府積極主動參與經濟活動的問題亦闡發了不少道理。但我們必須明辨的是,這些論辯與那些主張經濟自由的一般xing論點頗不相同。前者所依憑的乃是這樣一個事實,即政府在經濟領域中所主張的絕大多數措施實際上是一些極不明智的方案,它們要麼毫無成效,要麼成本遠遠高于收益。這就意味著當政府在經濟領域所采取的措施與法治相符時,它們就不能被視作政府幹預而即刻加以否棄,相反,必須根據權宜的標准而對其在具ti境況中是否妥適的問題進行逐一考察,然後再決定是否采用這些措施。但是我們在這裏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反對各種考慮欠周或實施有害而無利的措施的鬥爭中,動辄訴諸不幹涉原則,往往也會導致下述結果,即從根本上混淆那些符合自由製度的措施與那些不符合自由製度的措施之間的差異。此外,這種做法也給那些反對自由企業的人士提供了機會,使他們得以乘機推波助瀾,攪混這方面的問題,因爲他們主張,一項特定的措施是否可慾(desirability),絕不是一個原則問題,而只是一個權宜的問題。

  因此,在我們看來,重要的是政府活動的質,而不是量。一個功效顯著的市場經濟,乃是以guo家采取某些行動爲前提的;有一些政府行動對于增進市場經濟的作用而言,極有助益;而且市場經濟還能容受更多的政府行動,只要它們是那類符合有效市場的行動。但是,對于那些與自由製度賴以爲基礎的原則相沖突的政府行動,必須加以完全排除,否則自由製度將無從運行。因此,與一個較多關注經濟事務但卻只采取那些有助于自發xing經濟力量發展的措施的政府相比較,一個對經濟活動較少關注但卻經常采取錯誤措施的政府,將會更爲嚴重地侵損市場經濟的力量。

  本章的目的便在于指出,法治爲我們區別那些符合自由製度的措施與那些並不符合自由製度的措施提供了一個評斷標准。毋庸置疑,在對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做出這種區別以後,我們還可以根據權宜要求對那些符合自由製度的措施做進一步的考察。當然,這些措施中仍會有許多是不可慾的甚或會造成危害的措施。但是那些不符合自由製度的措施則必須被拒棄,盡管這些措施爲實現某一可慾的目的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或許是唯一行之有效的)手段。一如下文所述,慾使自由經濟得到令人滿意的運行,遵循法治乃是一個必要的條件,卻不是一個充分的條件。然而,這裏的關鍵問題在于,政府所采取的一切強製xing行動,都必須由一穩定且持續的法律框架加以明確的規定,而正是這種框架能夠使個人在製定計劃時保有一定程度的信心,而且還能夠盡可能地減少人爲的不確定xing

  2.讓我們首先考慮政府的強製xing措施與那些純粹的服務xing活動之間的區別,當然,在後一類活動中,一般不用實施強製,即使要采取強製xing措施,那也僅僅是因爲需要通過稅收來支撐這些活動。就政府只提供其他機構或個人所不會提供的服務(這通常是因爲這些服務xing活動的益chu不可能只讓那些准備爲此出錢的人或機構單獨享有)而言,唯一的問題便是收益能否抵補成本。當然,如果政府就提供某些特定的服務主張排他xing權利,那麼,這些服務就不再是完全不具強製xing的行動了。一般而言,一個自由的社會不僅要求政府擁有對強製的壟斷(the monopoly of coercion),而且還要求政府只擁有對強製的壟斷,從而在所有其他方面,政府的行動應與任何其他人的行動chu于平等的地位。

  一般而言,政府在上述純粹的服務xing活動領域所采取的且屬于上述限定範圍中的大多數行動,乃是那些有助于促進人們獲得關于那些具有普遍重要xing的事實的可靠知識(reliable knowledge)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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