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政府一直都敵視其他各種壟斷,而現在卻突然轉而支持和促進形形的廣泛的勞工壟斷(labor monoplies);這種壟斷是民主製度所不能容忍的,但是,民主製度如果不采取摧毀
手段,就無從控製這些壟斷,甚至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即民主製度如果不摧毀自身,便無從摧毀這些壟斷。
希蒙斯(henry c.simons)
1.關于工會的公共政策,在將近一個世紀的歲月中,已從一個極端轉向了另一個極端。在最初的時候,工會即使沒有遭到完全禁止,其所采取的行動,也只有極少數幾項是被視爲合法的;而現在,情況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工會已變成了一種獨特的特權製度(privileged institutions),甚至連一般的法律規則也無法適用于它們。工會已成爲政府明顯無法執行其首要職能——防阻強製和暴力的運用——的唯一重要的範例。
這一發展趨向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以下事實的支持,即工會不僅一開始便能夠訴諸一般的自由原則(例如結社自由),而且還能夠在所有對它們的歧視不複存在、進而獲得例外
特權(exceptional privileges)後的很長時間中,繼續得到自由主義人士的支持。在絕大多數領域中,進步
人幾乎都會追問特定措施的合理
問題,然而只是在工會這個領域,他們卻一反常態,只願意做些籠統的追問,“是支持工會,還是反對工會”,或者一如人們通常所說的那樣,“是支持勞工,還是反對勞工”。然而,上述對工會發展曆史所做的最爲簡略的考察足以表明,盡管上述兩種極端情形凸顯出了工會發展史的最爲明顯的特征,但是人們應予采取的合理的立場,一定不是簡單的反對工會的極端,亦一定不是簡單的支持工會的極端,而毋甯在于采取某種居間的立場。
然而,當“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這個術語已喪失其實際意義並且真實的問題已變成個人是否享有加入或不加入工會的自由的時候,大多數人卻並沒有認識到這個問題的轉化及其導致的後果,依舊堅信工會是在爲“結社自由”而鬥爭,所以繼續給予工會的目標以支持。目前狀況的混亂,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有關問題的質變化得太快所致;在許多
家,工人的自願結社(voluntary associations)剛獲得合法地位,它們就開始運用強製力迫使那些並不願意加入工會的工人加入工會,並致使非工會會員失業。大多數人很可能至今還仍然認爲,“勞工糾紛”(labor dispute)通常意指報酬和就業條件方面的分歧,但是他們卻沒有意識到,這種糾紛的真正的原因往往是工會力圖迫使那些不願意加入工會的工人加入工會。
從工會獲得特權的角度來看,最爲顯著者,乃是英;在那裏,《1906年勞資糾紛和解條例》(trade dispute act of 1906)賦予了“工會一種免除民事責任的自由,即使它或其成員實施了最爲嚴重的侵權行爲,亦可以不用承擔此種行爲的民事責任;總之,它賦予了工會一種任何其他人或群
(而不論它是企業抑或是社團)並不享有的特權和保護”。此後,美
也同樣頒布了有利于工會的法規,並支持了工會的發展;在美
,《1914年克萊頓條例》(clayton act of 1914)最先使工會免受《謝爾曼法》(sherman act)有關反壟斷規定的限製;《1932年諾裏斯-拉加蒂條例》(norris-la guardia act of 1932)“在這方面起了更大的作用,實際上就勞工組織的侵權行爲確立了完全的免責條款”;最後,美
最高法院在一極爲關鍵的判決中,確認了“一個工會對其下述權利的主張,即它有權否定雇主參與某個經濟領域活動的決定”。與英美兩
的做法多少有些類似,大多數歐洲
家到1920年代也漸漸出現了這種支持工會的做法,但確認這種情形的方式卻與英美不盡相同,亦即“通過明文的立法許可較少,通過政府當局和法院的默認較多”。但是有一點在所有的
家卻是相同的,即工會的形式合法化(legalization)都被解釋爲工會的主要目的的合法化,被解釋爲對它們的下述權利的承認,即它們有權做任何實現它們的目的所必須的事情(例如壟斷)。工會漸漸不再被視作一種追求合法私利目標的群
,而且也不再被看作一種必須受到其他享有同等權利的
于競爭地位的利益群
的製約的群
(一如其他利益集團那般),而是被認作爲這樣一種群
,它們的目的(即徹底而廣泛地組織所有的勞工)必須得到支持,以實現公衆利益。
盡管工會經常濫用權力的情況,近年來也時常令公衆輿論大嘩,而且那種毫無批判的一味支持工會的情緒也已開始降溫,但是公衆顯然還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實質,即現有的法律立場存在著根本的錯誤,而且自由社會的整個基礎也正由于工會僭越各種權力而遭受著嚴重的威脅。我們在這裏不想討論那些近年來在美引起廣泛關注的工會濫用權力而觸犯刑法的現象,盡管它們與工會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權並不是完全沒有關聯。我們將只關注那些爲工會在近日普遍享有的權力,亦即那些爲法律明文許可的權力,或至少是那些爲司法當局默許的權力。我們的論辯並不旨在反對工會本身,而且也不限于反對那些現在已被人們普遍認識到的濫用權力的做法。相反,我們將把我們的關注力指向一些現在被廣泛認爲合法的權力(雖說不是“神聖的權利”)。盡管工會在行使這些權力時常常表現出極強的節製,但是這個事實並沒有削弱我們用以反對工會這些權力的理由,反而加強了這些理由。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當下的情勢之所以還沒有惡化到我們絕不能允許它繼續下去的地步,完全是因爲在現行的法律環境中,工會本可以做出更多的損害,但是它們卻並沒有這樣做,而且也是因爲我們一般都認爲工會之所以不這樣做乃是衆多工會領袖的節製和善意的結果。
2.工會被允許實施的強製,主要是對同行工人實施的強製,因此我們說它與法治下的各項自由原則相違背,實乃不爭之事實,而且無論如何強調都不會過分。不論工會可能對雇主實施什麼樣的強製權力,它都是強製其他工人這一基本權力所産生的結果;如果工會所具有的這種強製非自願者給予支持的權力被剝奪了,那……
自由秩序原理第18章 工會與就業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