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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19章 社會保障

經濟類作品

  社會安全網絡之說,雖足以攝取命運多舛者之心,但對于我們當中那些能自強自立者而言,公平分享之說才具有真實意義。

   《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

  1.在西方世界,向那些因自身無法控製的情勢而蒙受極端貧困或饑謹的人提供某些救濟,早已被視作社會的一項職責。自大都市興起以及人口流動日益增長瓦解了舊有的鄰裏紐帶以來,最初用以滿足此類需求的地方xing製度安排便已不敷需用了;而且(如果地方政府的職責不是阻礙人口流動)這些服務的供給也不得不在全guo範圍內加以組織,並由專門創設的特殊機構予以提供。我們在當下稱之爲公共援助或公共救濟(public assistance or relief),盡管在各個guo家所具有的形式不盡相同,但卻都只是傳統上的濟貧法(old poor law)適應現代條件的變異而已。工業社會采取此種製度安排的必要xing,可以說是毋庸置疑的——但這只是從保護那些貧困者避免墮入絕境的角度而言的。

  在提供公共救濟的過程中,下述兩種情形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社會不可能在一相當長的時間中只向那些無力自我保障的人(按照過去的稱謂,他們是“法定貧困者”[deserving poor])提供這種公共救濟;二是在一個比較富裕的社會裏,現在所給予的救濟量一定會多于維持生存和健康的絕對必需量。當然,我們也一定會希望,這種公共援助的可獲得xing,能夠促使一些人在他們還能夠自力維持供給時不去依賴這些本應在緊急境況下才提供的救濟。由此看來,唯一合乎邏輯的便是,那些雖說可以主張這種救濟的人,但凡chu于尚有能力自我維持供給的境況下,都應當被要求自力維持。有一種觀點認爲,必須爲那些因年邁、失業、疾病等原因而極度需求救濟者提供救濟,而不論其個人是否能夠和是否應當自力維持供給,但是我們必須指出,這種作法一旦被公認爲社會的職責,特別是當公共援助的獲取已達到了促使個人放棄自我努力的程度,那麼,顯而易見,我們的邏輯結論就只能是強迫這些人參加保險(否則就不提供救濟),以應付生活中常見的各類危險局面。這種作法的合理xing並不在于大衆應當被強迫去做符合其個人自身利益的事情,而在于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他們便會成爲社會公衆的負擔。與此相類似的是,我們要求汽車車主投保汽車對第三者的責任風險,決非是爲了考慮汽車車主的利益,而是爲了考慮那些可能會因駕車人的疏忽行動而蒙受損害的人的利益。

  最後,一旦guo家要求每個人都加入此前只有一些人加入的社會保險行列,那麼人們完全有理由認爲,guo家也應當幫助推進適當的機構製度的發展以利其事。由于是guo家的行動加速了相應機構製度的發展(否則它們的發展便會極爲緩慢),所以開創和嘗試這些新型製度機構的費用,也會像在其他事關公衆利益之領域中從事研究或傳播知識的費用一樣,被認爲應由公衆或政府來承擔。爲推進製度的發展而用公共資金提供的援助,就其xing質而言,應當是暫時的,是一種用于幫助推動公共決策認爲必要的製度發展的補貼,而且只能用于此類製度的嘗試和建構時期,一旦現行製度的發展足以滿足新的需求,這種援助就應當終止。

  就此而言,人們完全有理由贊同這種“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的設置,甚至連最堅定的自由倡導者也很可能會接受這種安排。盡管許多人會認爲走到這一步是不明智的,但是我們卻認爲,這種製度xing安排並不會與我們在前文所述的各項自由原則相抵觸。上文論及的社會保障計劃的實施,也許需要運用某種強製xing措施,但是采取這種強製xing措施的目的,只在于爲了其他人的利益而以預先規定的方式阻止個人采取更大的強製;而主張此一計劃的根據,一方面是個人力圖保護自己以免受其他人因極端貧困而導致的結果的牽累,另一方面則立基于要求個人采取更爲有效的手段以自力地解決自身需求的願望。

  2.只是在“社會保障”的主張者由此再跨出一步的時候,才會導致事關要害的問題。甚至在19世紀80年代,亦即德guo實施“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的最初階段,個人就已不僅被要求加入社會保險以自行抵禦一些風險(對于這些風險,如果人們不加入保險,guo家就必須向他們提供救濟),而且還被強迫通過政府統一管理的組織去獲得這種保護。盡管這種新型組織的想法出自于工人自己的創議而建立的製度——在英guo尤爲明顯,而且盡管在德guo,這類由工人自己創設的製度在某些領域——尤其是在疾病保險領域——也已發展起來並且被允許繼續存在,但是德guo政府還是決定,在所有有必要提供保護的新領域(如對年邁、工傷事故、殘疾、孤寡和失業等風險進行保障的領域),都應當采取統一組織的形式:它不僅是所有這些服務的唯一提供者,而且所有那些被保護的人也都必須隸屬于這一組織。

  因此,“社會保險”從一開始就不僅意味著強製xing保險(compulsory insurance),而且還意味著強製個人加入由guo家控製的統一組織。支持這一決策的主要理由,乃是人們假定這樣一種統一的組織具有著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行政便利,也就是說比較經濟。這種觀點曾一度遭到人們的普遍反對,但現在卻已被普遍視作無可爭議者。常常有人宣稱,這種組織方式是確使所有需要援助者能同時獲得充足救濟的唯一途徑。

  這一論辯的確有一些道理,但絕非定論。就某一特定的時間來講,由當局所能遴選到的最好的專家們所設計的這種統一組織,確有可能是人們能夠創設的最有效能的組織。但是,如果試圖使初始的構設成爲其後一切發展的出發點,又如果最初負責此一構設的人士可以成爲裁斷何爲必要的變革的唯一仲裁者,那麼慾使這種統一組織的效能維持長久而不變,就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有人以爲做事的最佳且最經濟的方式,可以通過事先的設計永久獲致,而毋需通過隨時對可用資源的即時xing重估的方式來獲得,那一定是大錯特錯了。一切不受競爭挑戰的壟斷都會隨著時間流逝而導致低效,這一原則在此一領域,如同在其他領域一樣都適用無誤。

  誠然,如果我們在任何時候都想盡快地實現已經被明確認爲是可能的目的,那麼,經由審慎思考而對所有用于這一目的的資源加以組織和運用,實可以說是一最佳途徑。然而,在社會保障領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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