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在廢除住房補貼的同時,又根據與住房補貼完全相同的費用削減勞工階級的稅收,那麼勞工階級的經濟狀況就不致變得更糟;但毋庸置疑,這樣做的結果是,勞工階級甯願將錢花在其他方面而不花費在住房條件的改善方面,並繼續居住在過度擁擠的、設備極差的住房中;一些人之所以這樣做,乃是因爲他們並不知道較好的住房條件所具有的裨益,而另一些人之所以如此行事,乃是因爲他們在將住房方面的投資同其他的消費途徑作比較時低估了其價值。這就是主張發放住房補貼的理由,也是其唯一的理由;我們在這裏之所以以一種最爲直白的方式提出這個問題,實是因爲左翼文獻常常是在無視現實的情況下討論這個問題的。
劉易斯(w.a.lewis)
1.一如我們所知,文明與都市生活緊密關聯,不可分割。幾乎所有使文明社會與初民社會(primitive society)得以區別的因素,都與我們稱之爲“城市”(cities)的大規模人口聚集密切相關,而且當我們言及“文雅”(urbanity)、“禮貌”(civility)或“有教養”(politeness)的時候,我們所意指的也是那種城市中的生活方式或行爲舉止。甚至農村人的現今生活與初民生活之間的大多數差異,也是由城市所提供的一切所致。此外,由于在今天,人們即使生活在鄉村也完全有可能享用到城市的豐富産品,所以在高度文明的家中,這種現象也常常使得鄉村的悠閑生活演變成了一種高雅文明生活的理想境界。
然而,城市生活的優勢,特別是城市工業的發展所實現的生産力的大幅度的提高(它們可以使一小部分仍舊生活在農村的人口得到優良高質的農具裝備並生産出足夠多的糧食以供養所有的其他人),卻是付出巨大的代價而實現的。城市生活不僅比農村生活更爲多産,而且也比後者需要更多的花費。只有那些因生活在城市而使其生産能力得到大幅度增進的人,才有可能在支付城市生活所附加的費用以後獲致淨收益。伴隨城市生活而來的娛樂活動的名目與費用,是如此的繁多和昂貴,以致于在城市中過上面生活所需的最低收入標准也會遠遠高于農村地區的收入標准。那種在鄉村中仍能爲人們所承受的貧困線上的生活,在城市中已極難爲人所忍受,而且因貧困而造成的邋蹋貧窮之外在形象也會令其周圍的人大爲震驚和厭惡。因此我們說,城市既賦予了文明以價值,也已爲追求科學和藝術、追求物質享受提供了各種手段,但是與此同時,我們有必要指出,城市也必須對它給這種文明所造成的最爲肮髒的
暗面負責。
再者,大量的人口因居住于特別稠密的地區而導致的花費不僅非常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講這種費用也是公共的,這即是說,這些費用並不一定會或不會自動由那些導致這些花費的人來承擔,而可能必須由所有的人來共同承擔。從許多方面來看,城市生活的緊密紛繁,使得原有的種種構成簡單劃分地産權(simple division of property rights)之基礎的假說歸于無效了。在城市生活的情況下,那種認爲地産所有者不管如何理他的地産都只會影響他自己而不會影響其他人的觀點,只能在極爲有限的程度上被認爲是正確的。經濟學家所謂的“相鄰效應”(neighborhood effects),即一人因對自己地産的
理或使用而對他人的地産所造成的種種影響,在此具有了重要意義。城市中幾乎任何一塊地産的用途,事實上都將在某種程度上依賴于此塊地産所有者的近鄰的所作所爲,而且也將在某種程度上依賴于公共的服務——如果沒有此種公共的服務,則分立的土地所有者就幾乎不可能有效地使用這塊土地。
因此,私有財産權或契約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的一般原則,並不能夠爲城市生活所導致的種種複雜問題提供直截了當的答案。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即使在當時不存在擁有強製權力的權威當局,較大規模的土地單位所具有的較大優勢仍有可能促成新的法律製度的發展——亦即依照某種方式把控製權在下述兩者間進行分割,即一方持有決定一有待開發的大區域之
質的優越權(superior rights),另一方則持有決定較小土地單位之用途的次要權(inferior rights),然而後者在前者所決定的框架中)可以自由地決定一些特殊具
的問題。從許多方面來看,當今有組織的市政公司所學習實施的功能,乃與前述優越權持有者所具有的功能相符合。
我們必須承認,就是在不久以前,經濟學家還很少關注城市發展中各個不同方面的協調合作問題,此事令人甚感遺憾。盡管一些經濟學家也激烈抨擊城市住房條件惡劣(大約在五十年前,一份以諷刺著稱的德文周刊甚至建議,應當把經濟學家界定爲一種巡察且丈量工人住房面積並指出住房太小的人!),但是,就都市生活中的那些重要問題而言,他們長期以來則一直效法亞當·斯密,然而斯密對于這些問題所采取的基本上是一種不屑一顧的態度;斯密曾經在其講演中這樣解釋說,城市整潔與治安問題,“即是清除街道汙物的正確方法與執行法律的問題,它們雖說與預防犯罪的規定或維護城市治安的方法有關,但由于太平常無奇而不能以此種論述方式在本演講中對它們進行考慮”。
經濟學家既然忽略了對這樣一個高度重要論題的研究,所以也就沒有什麼理由報怨說,這個問題仍未得到應有的關注和解決。事實上,此一研究領域的某些發展,幾乎完全是由那些專門理和解決具
問題的人士促成的,然而關于各方的努力如何得以相互協調這個核心問題,卻在很大程度上仍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但是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如何使個人所有者所具有的知識和技術的有效運用與有關行動“不得損人利己”這樣一項原則相符合的問題;在本書的討論中具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我們不可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即一方面,從整
上看,市場在引導城市發展的方面雖不能說完美無暇,但卻比人們通常所認識到的要成功得多;而另一方面,大多數致力于改善此種不完善境況的主張——其方法並不是使市場運作得更好,而是要在市場之上強加一個中央指導或管理系統——卻極少意識到這種中央管製系統將成就什麼結果,甚至也沒有追問這種管製系統是否能夠達致市場的效力。的確,許多政府由于對那些支配著城市發展的力量根本就沒有……
自由秩序原理第22章 住房與城鎮規劃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