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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24章 教育與研究

經濟類作品

  一般的guo家教育(state education),僅是一項將人們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爲設計:而通過此種教育強加于人們的模型,則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的支配xing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師、貴族還是當今社會的多數——感到滿意的東西;隨著這種guo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將漸漸確立起一種控製人們心智的專製,而這也勢必會導致確立一種對人身的專製。

   約翰·穆勒(j.s.mill)

  1.大凡能以極高的代價獲得之財富,知識可能是其間的最爲重要者,然而那些並不擁有知識的人卻時常不能認識到知識的用途。更爲重要的是,現代社會的有效運作,須依賴于知識資源的獲得,然而知識的獲得,又首先須以掌握一定的技術——其中首要的乃是“閱讀”的技術——爲前提條件;換言之,人們在能恰當地爲自己作出何者對自己有益的判斷之前,就必須獲致這些技術。盡管我們贊成自由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基于這樣一種觀點,即對于知識傳播來說,競爭乃是最強有力的工具之一,而且競爭這種工具通常也能向那些並不擁有知識的人表明知識的價值,但是,毋庸置疑,對知識的運用也可以經由刻意的努力而得到極大的增進。人們的努力之所以常常未被導向有益于他們的同胞,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無知(ignorance);當然,我們還有種種其他理由認爲,把知識傳授給那些沒有多大興趣去尋求知識的人或沒有多大興趣去爲獲得知識而作出一定犧牲的人,乃是整個社會的利益所在。這些理由在兒童的事例中特別具有說服力,而其中的某些論點對成年人也同樣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就兒童而言,值得我們注意的一個重要的事實當然是,他們並不是那種自由的主張可以完全適用的具有責任能力的個人。盡管在一般意義上講,把兒童身ti方面的和精神方面的福利交由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去負責,乃是兒童的最大利益之所在,但是這絕不意味著父母雙qin應當享有不受限製的自由,可以按其所願去對待他們的孩子。社會的其他成員當然也與兒童的福利問題利害攸關。要求父母或監護人爲他們所養育或照管的兒童提供某種最低程度的教育所依據的理由,顯然非常充分。

  在當代社會,主張義務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要達到一定的最低標准,有兩個方面的理由,具有雙重含義。一方面,人們普遍認爲,如果我們的同胞與我們共享一定的基礎知識和信念,那麼我們大家都將面臨較少的風險,同時也將從我們的同胞那裏獲得較多的益chu。另一方面,需進一步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在實行民主製度的guo家中,如果有一部分人爲文盲,那麼民主就不可能有效地運行,除非這種民主製度在一極小的區域內推行。

  此chu必須強調指出的是,普通教育(general education)並非只是一個——甚至有可能並不主要是一個——傳播知識(communicating knowledge)的問題。這是因爲在一個社會中,人們需要確立一些共同的價值標准(standards of values),而且盡管過多地強調此種必要xing有可能會導致非常不自由的後果,但是,倘若沒有那些共同的價值標准,那麼人們便顯然不可能和平共chu。在那些久已形成的並由絕大多數本地人組成的社會中,上文所論不可能成爲一個嚴重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在其他一些社會中則可能非常重要,對此我們可以舉出諸多實例爲證,比如大移民時期的美guo就可能是一個極佳的例子。似乎可以肯定地說,如果美guo沒有借公立學校製度(public school system)在其社會中刻意推行那種“美guo化”(americanization)的政策,那麼美guo就不可能成爲這樣一個有效的“種族大熔爐”(melting pot),同時也很可能會面臨種種極爲棘手的問題。

  然而,所有的教育都必須且應當根據某些明確的價值觀念加以指導的事實,卻也是公共教育製度(system of public education)會産生真正危險的根源。人們必須承認,就這一點而言,大多數19世紀的自由主義者對于那些由知識傳播所能達致的成就有著一種天真幼稚的信賴。他們根據唯理式的自由主義觀(rationalistic liberalism),常常主張普通教育並爲之提供理由,似乎知識的傳播可以解決所有的重要問題,似乎只要將那種受過教育的人多余出來的少許知識傳播給大衆,就能夠實現“對無知的征服”(conquest of ignorance),並且經由這種征服而可以開創一個新對代。然而,我們實在沒有多少理由可以相信,一些人所獲致的最優知識如果在某個時候能爲所有的人都擁有,那麼我們就可以實現一個更完美的社會了。知識和無知都是相對的概念;而且我們也沒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一個社會中受過較多教育的人與受過較少教育的人之間于某個時候所存在的知識上的差異,會對社會的特xing産生如此這般的決定xing影響。

  2.如果我們接受那些主張義務教育的一般xing理由,則仍存在著下述重要問題需要考慮:應當以何種方式提供義務教育?應當爲所有的人提供多高程度的義務教育?享受較高程度義務教育的人又應當如何挑選,以及由誰來承擔這部分開支?對于那些支付教育費用將是一項沈重負擔的家庭來說,教育費用應當由公共資金來支付,這很可能是采用義務教育的必然後果之一。然而,這裏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即多高程度的教育應當由公共資金來提供以及以何種方式來提供。誠然,從曆史上來看,在推行義務教育之前,政府通常都是通過建立guo立學校(state schools)的方式來增加各種教育機會的。使教育發展成義務教育的最早試驗——實行于18世紀初期的普魯士——事實上僅限于政府已建立學校的那些地區。毋庸置疑的是,正是通過此種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加速了教育成爲普通教育的進程。衆所周知,將普通教育強加給一個在很大程度上並不熟悉這種教育製度及其益chu的民族,事實上是很困難的。然而這絕不意味著,現今推行的義務教育甚或由政府資助的普通教育,就應當以政府來建立或管理這些教育機構爲必要條件。

  一個頗令人費解的事實是:最早的且極具效率的教育製度之——亦即那種將義務教育同政府所提供的大多數教育機構相結合的教育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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