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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1章 自由辨

經濟類作品

  在整個人類曆史中,演說家和詩人都極力贊頌自由,但卻沒有一位演說家或詩人告知我們自由爲何如此重要。我們對于此類問題的態度,當取決于我們視文明爲僵固之物,還是視文明爲日漸發展之物……。在一個日益發展的社會中,任何對于自由的限製,都將減少人們所可嘗試之事務的數量,從而亦會降低進步的速率。換言之,在這樣一個日益發展的社會中,行動的自由之所以被賦予個人,並不是因爲自由可以給予個人以更大的滿足,而是因爲如果他被允許按其自己的方式行事,那麼一般來講,他將比他按照我們所知的任何命令方式去行事,能更好地服務于他人。

     h.b.phillips

  

第一章 自由辨

  世界上從不曾有過對自由一詞的精當定義,而美guo人民現下正需要一個精確的自由定義。盡管我們都宣稱爲自由而奮鬥,但是在使用同一詞語時,我們卻並不意指同一物事。……當下有兩種不僅不同而且互不相容的物事,都以一名冠之,即自由。

  亞布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

  1.本書乃是對一種人的狀態(condition)的探究;在此狀態中,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強製(coercion),在社會中被減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在本書中,我們將把此一狀態稱之爲自由(liberty or freedom)的狀態。由于liberty 和freedom 這兩個術語亦一直被用以指稱人類生活中的許多其他善美物事,因此,開篇就追問這兩個術語的真切意義,顯然無益。如果首先陳述我在使用這兩個術語時所意指的狀態,然後在更爲明確地界定我所采用的概念的時候,再來考慮這兩個術語的其他意義,似乎更妥。

  一個人不受製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專斷意志而産生的強製的狀態,亦常被稱爲“個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或“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的狀態;然而,我想提醒讀者注意,如果我在這一意義上使用“自由”一詞時,我將直接采用“個人自由”或“人身自由”的表達方式。有時,“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一術語亦被用來表達與此相同的狀態,但我還是決定不采用此一表達法,因爲它太容易與所謂的“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相混淆;這兩個術語間的混淆之所以不可避免,乃是因爲“公民的”(civil)和“政治的”(political)兩詞雖一源出于拉丁文,另一源出于希臘文,但兩詞實具有相同的意義。

  透過上文對“自由”的含義所做的粗略界定,業已表明它所意指的乃是一種生活于社會中的人可能希望盡力趨近但卻很難期望完全實現的狀態。因此,自由政策(a policy of freedom)的使命就必須是將強製或其惡果減至最小限度,縱使不能將其完全消滅。

  我所采用的自由的含義,恰似該詞的原始意義。人,或至少是歐洲人,一跨入曆史便被歸爲自由的與不自由的兩類;而且此一類分有著極爲明確的涵義。盡管自由人間的自由可能有著很大的不同,但是這只是他們在獨立程度方面的不同,而奴隸卻根本沒有獨立可言。自由意味著始終存在著一個人按其自己的決定和計劃行事的可能xing;此一狀態與一人必須屈從于另一人的意志(他憑藉專斷決定可以強製他人以某種具ti方式作爲或不作爲)的狀態適成對照。經常用以描述這種自由狀態的古老的說法,因而亦就是“獨立于他人的專斷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 other)。

  “自由”所具有的這一最原始的意義,有時被說成是它所含有的平常或粗淺的意義;但是,當我們考慮到哲學家因試圖精化或改進此一意義而導致的種種混淆時,我們不妨還是采用其原始的意義爲佳。更爲重要的是,這種意義不僅是自由的原始意義,而且還具有明確無誤的品格,它描述的是一種狀態,而且亦只描述一種狀態;這種狀態之爲可慾的原因,則與我們慾求其他也被稱之爲“自由”狀態的原因不盡相同。讀者將在下文看到,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各不相同的“自由”並非同一類的不同變異形式,而原本就是完全不同的狀態,且往往彼此沖突,從而應當將它們明確區別視之。盡管在其他意義上講,人們也有理由說自由有著不同的種類,例如“免于(或擺tuo)……的自由”(freedom from)和“做……的自由”(freedoms to),但在本書的討論中,“自由”只有一種,其差別不在種類而在程度。

  就此一意義言,“自由”僅指涉人與他人間的關系,對自由的侵犯亦僅來自人的強製。這尤其意味著,人于某一特定時間所能選擇的各種物理可能xing(physical possibilities)的範圍大小,與自由並無直接的相關xing。一個陷于困境的攀登者,雖說只看到一種方法能救其生命,但他此時無疑是自由的,盡管我們很難說他是有選擇的。此外,人們如果看到此攀登者跌入深淵而無力tuo困,那麼我們雖然可以在比喻的意義上稱其爲“不自由”,但大多數人仍在很大程度上認爲其狀態中間存有著“自由”(freedom)一詞的原始含義;說他被“剝奪了自由”或被“因而喪失了自由”,其意義與它們被適用于社會關系時的意義極不相同。

  有多少行動途徑可供一人選擇的問題,固然很重要,但是,它卻與下述問題不同:個人在多大程度上能按他自己的計劃和意圖行事,他的行動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出于自己的構設,亦即指向他一貫努力追求的目的,而非指向他人爲使他做他們想讓他做的事而創設的必要境況。個人是否自由,並不取決于他可選擇的範圍大小,而取決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現有的意圖形成自己的行動途徑,或者取決于他人是否有權力cao縱各種條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動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預設了個人具有某種確獲保障的私域(some assured private sphere),亦預設了他的生活環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勢是他人所不能幹涉的。

  爲了更爲精當地界定自由這一概念,我們還須考察與之相關的強製(coercion)概念。我擬先就這種自由爲何如此重要的問題做出一番探究,然後再就強製問題做系統而全面的考察。但是,甚至在筆者探究此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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