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中世紀行會製度是自由在西方世界興起的一個不可缺少的早期步驟。這是自由主義思想勝利的一個征兆,並被廣泛地認爲確系如此。結果,到了十九世紀中葉以前,在英、美
以及在較少範圍內在歐洲大陸,人們能未經任何政府或類似政府當局的同意而從事他們所企求的任何行業或職業。在最近幾十年裏,出現了倒退的情況,逐漸有趨勢對從事某些特殊職業的個人加以限製,要求由
家機關所頒發的營業執照。
對個人能隨意地使用他們資源的自由加以限製就其本身而言也是重要的。此外,他們還提出了不同類型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我們能應用第一、二章裏已經論述過的原則。
我將首先論述一般的問題,然後是特殊的例子,對開業行醫的限製。選擇醫葯的原因爲:在這一方面施加限製似乎具有最充分的理由——擊倒稻草人得不到多少經驗教訓。我懷疑,很可能甚至包括大多數自由主義者的大多數人相信由
家機關頒發執照來對行醫的人施加限製是應該的。我同意:在醫葯領域頒發執照比在大多數其他領域如此做具有更爲充分的理由。雖然如此,我將得出的結論是:即使在醫葯領域,自由主義的原則並不能證實頒發執照的正確
,而在醫葯界由
家機關頒發執照是不可取的。
政府對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限製普遍存在
執照是意義遠爲一般和範圍非常廣泛的現象的一個特殊情況。這就是說,法令規定:除了在家授權機關所規定的條件下,個人不能從事某些特殊的經濟活動。中世紀的行會是一個特殊的例子來表明:一種製度可以明確地規定哪些人能被允許從事于某些特殊的工作。印度的種
製度是另一個例子。在等級製度的一定範圍內,在行會的較小範圍內,實際執行限製的是一般的社會風俗習慣而不是明確地由政府出面。這在較大的程度上適用于種奴製度,而在較小的程度上適用于行會。
關于種姓製度,廣泛流傳的說法是:每個人的職業完全由他出生的種姓來決定。對一個經濟學者來說,這顯然是一個無法設想的製度,因爲它規定了個人職業的硬的分配方式,完全取決于出生率,而根本不考慮需求的條件。當然,這並不是種姓製度的真實情況。真實的情況過去是,而在某種程度上現在仍然是:一定數量的不同職業爲了某些種姓的成員而被保留下來,但並不是那些種姓的每個成員都從事那些職業。有一些一般
的職業,例如一般的農活,可以爲不同種姓的成員所參加。這些提供了調整的辦法,不同職業的人的供給適應對他們的勞務的需求。
在目前,關稅、公平貿易法、進口限額、生産限額、工會對就業的限製等等是類似現象的例子。在所有這些事例裏,政府當局決定某一個人能從事特殊活動的條件,即:允許某些個人與其他人作出安排的條件。這些例子和執照的共同特征爲:法律是針對生産者的一方而製定的。以營業執照而言,生産者的一方一般是一個工種。以其他例子而言,它可能是一群生産特殊産品而需要關稅保護的人,可能是一群想受到保護以免和“欺騙的”連鎖商店競爭的小零售商,或者可能是一群石油生産者、農民或鋼鐵工人。
到目前爲止,職業執照是非常普遍的。根據我所知道的寫了最好的簡短調查的沃爾特·蓋爾霍恩的說法;“到1952年,除了‘個經營的業務’,象旅館和出租汽車公司以此有既多個不同職業已經被法律規定發給執照。除了州的法律以外,有大量市一級的條例規定,更不用說要求執照的職業範圍廣泛到象無線電
作人員和屠宰場代辦商那樣的聯邦政府一級的法令。早在1938年,單單一個北卡羅來納州就曾把它的法律規定擴展到60種職業。使葯劑師、會計員和牙醫象衛生學家、心理學家、成分分析員、建築師、獸醫和圖書館員那樣,受到州的要求執照的法律的限製。對這些職業的限製並不使人感到驚奇。但是,當我們聽到對打谷機的
作者和碎煙草的商人要求執照時,我們感到多麼可笑呢?
蛋分等員、馴狗員、消滅害蟲的人員、遊艇推銷員、修剪樹木人員、挖井匠、砌磚匠和種植土豆的人,對他們要求執照我們又怎樣想呢?在康涅狄格州,對以符合于他們高貴堂是頭銜的嚴肅
來除去多余和難看的毛發的毛發異
生長治療人員要求執照。對此,我們又怎麼想呢?”在設法說服立法機構製定這類執照要求的爭論中,總是把保護公共利益作爲辯護的理由。然而,對立法機構頒發職業執照的壓力卻很少來自曾被有關職業的成員欺騙過或以其他方式組亂
理過的群衆。相反,壓力總是來自該職業的成員本身。當然,他們比其他人更知道他們虧待了顧客多少,因而或許他們能夠自稱爲有關問題的專家。
同樣,發給執照的安排幾乎總是涉及到有關執照的行業的成員的控製。當然,在某些意義上,這是十分自然的。假使把管工的職業限製在具有所需的能力和技巧來爲他們的顧客提供良好服務的人,顯然只有
管工才能判斷誰該發給執照。結果,發給執照的委員會或其他團
幾乎總是主要由
管工或葯劑師或醫生或有關執照發給的特殊職業的成員所組成。
蓋爾霍恩指出:“目前在這個家裏,實際在頒發職業執照委員會中的75%完全是由各自職業中的領有執照的開業的人所組成。這些人們,其中大部分只是兼任委員會工作的人員,他們可能在對領取執照者的批准條件和必須遵守的服務標准的內容作出決定時,牽涉到自己的直接的經濟利益。更爲重要的是:他們無例外地直接代表在各項職業範圍內的有組織的集
。在通常情況下,他們由這些集
來提名,作爲一個由州或其他方面任命的一個步驟。這經常只是一種形式。而形式也常常被免除掉,由職業協會直接任命——例如,在北卡羅來納州的殡葬人員、阿拉巴馬州的牙醫、維吉尼亞的心理學家、馬裏蘭州的醫生和華盛頓州的律師。”
因而,執照的發給往往在實質上不過建立了中世紀行會那種規章製度;在其中,由州把權力賦予專業的成員們。實際上,在決定誰該獲得執照時,就一個外行人所能看到的而言,考慮的問題所涉及到的事情往往和專業能力沒有任何關系。這並不使人吃驚。假使少數幾個人決定其他人是否可以從事一種職業,所有各種無關的條件可能要被加進。至于說會加進什麼樣的無關的條件,則取決于執照委員會成員的個和當時的情緒。蓋爾霍恩注意到當對共産
顛覆的恐懼遍及全
時各種職業需要的忠誠保證所達到的程度。他寫道:“1952年得克薩斯州的法令要求每一個葯劑師執照……
資本主義與自由第9章 職業執照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