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集權社會普遍的不滿意見是他們用目的來爲手段辯護。從字面上看,這種不滿顯然是不合邏輯的。假使目的不能爲手段辯護,那什麼能爲手段辯護呢?但這個簡單的回答並沒有解決這個不滿的問題,而只是說明:這個不滿表達得不夠完善。否定目前爲手段辯護是間接地主張所談論的目的並不是最後的目的,而最後的目的本身是使用適當的手段。不管是否爲一個理想的目的,任何僅僅通過環的手段而能達到的目的,必須讓位于使用合適的手段而達到的較基本的目的。
對一個自由主義者而言,合適的手段是自由討論和自願合作。這也就意味著:任何強製的形式都是不合適的。理想的情況是:在自由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具有責任心的個人之間取得一致的意見。這是前一章所強調的自由目的的另一個表示方法。
從這個觀點來看,正象早已說過的那樣,市場的作用在于在沒有順從的情況下可以取得一致的意見。它實際上是一種有效的比例代表製。另一方面,直接通過政治渠道的行動特征是:它趨于需要或強製執行相當大的程度的順從。典型的爭論問題必須決定“是”還是“否”,最多也不過能提供非常有限的不同選擇。甚至使用比例代表製這一直接政治形式也不會改變上述結論。事實上,能夠代表的各個不同集的個數是非常有限的,而和市場所能代表的不同集
的個數相比,則有限的程度更爲突出。更爲重要的事實是:最後的結果一般會是製定對所有的集
都適用的法律,而不是對每一個代表的“
”製定一個特殊的法律。這事實意味著:比例代表製的政治形式,遠不能實現在沒有順從的條件下的意見一致;它具有無效和片面的趨向。因此,它的作用是破壞沒有順從的條件下的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
顯然存在著某些使有效的比例代表製成爲不可能的事項。我不能獲得我願意要的防費用數量,而你也不能獲得你要的不同的數量。關于這種不可分割的事項,我們可以討論、爭論和進行投票。但一經決定,我們必須順從。正是由于這些不可分割的事項的存在——保護個人和
家免于受到強製住的行動顯然是最基本的問題——才使我們不全然依靠通過市場的個人的行動。假使我們爲這些不可分割的項目而使用我們的一些資源,我們必須使用政治渠道來調和我們之間的差距。
雖然使用政治渠道是不可避免的,它趨向于削弱一個穩定的社會所必需有的社會結合在一起的力量。假使共同行動的協議只限于有限範圍的人們無論如何也會同意的問題,那末,削弱的程度會是最少的。對取得協議的問題範圍的每一次擴展會進一步繃緊把社會連在一起的脆弱的線。假使事情發展到觸及到人們感情深而又有不同意見的問題,那很可能要瓦解這個社會。有關基本價值的根本
的差異如果不是永遠不可能,那也很少能用投票的方法得以解決。它們在最後只能通過鬥爭而得以決定,並不是得以解決。曆史上的宗教戰爭和內戰是這種判斷的流血的證明。
廣泛地使用市場可以減少社會結構的緊張程度,因爲,它使它所進行的任何活動都沒有順從的必要。市場所涉及的範圍愈廣,純然需要政治解決的問題愈少,從而需要達成協議的問題愈少。反過來說,需要達成協議的問題愈少,在維持一個自由社會的條件下取得協議的可能愈大。
意見一致當然是一種理想。實際上,我們花不起那麼多時間和精力來在每一問題上達到完全的一致。我們不得不降低標准。這樣,我們因之而以某種形式的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作爲權宜之計。我們願意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的程度以及有效的多數達到何種程度,這取決于所涉及的問題的嚴重質。這一事實很清楚地表明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是個權宜之計,而本身不是一個基本原則。假使事情很少有重要
,而少數人遭受否決又不會引起強烈反應,那末,僅過半數就可以通過。另一方面,假使少數人對牽涉到的問題具有強烈的感覺,那末,甚至明確的多數票也無濟于事。在我們中間很少有人願意,譬如說,把言論自由問題按照明確的多數票來決定。我們的法律製度中充滿了不同問題要求不同程度的多數的事例。那些包含在憲法裏的問題是極端的情況。這些是重要的原則問題,以致我們僅願意對權宜之計作出最小的讓步。在最初接受這些原則時,我們要求類似基本上一致通過的辦法,而對這些原則的改變,我們也同樣要求類似基本上一致通過的辦法。
包含在我們憲法中的和包含在其他相類似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中的某些問題不采用多數裁決的原則的自我克製條例,以及在這些憲法或相應的文件中的禁止對個人施行強製辦法的特殊條款,它們本身可以波看作爲通過自由討論而得到的東西,以及能反映對手段的基本一致意見的東西。
盡管我們的論述仍然是概略的,我現在更詳細地考察哪些範圍完全不能通過市場來加以
理,或者哪些能夠加以
理,但其代價是如此之高,以致我們甯可采用政治渠道的解決辦法。
作爲規則製定者和裁判員的政府
對人們日常的活動和活動在其中進行的一般習慣和法律製加以區別是很重要的事情。日常的活動猶如遊戲的參加者在遊戲中的活動,而
製則猶如他們的遊戲的規則。正如一場好的遊戲要求雙方成員遵守遊戲規則和接受裁判員對規則的解釋和執行那樣,一個良好的社會也要求它的成員同意于支配他們之間關系的一般條件,同意于對這些條件的不同解釋的一些裁決的方法,以及同意于強製執行普遍接受的規則的某些方法。在一個社會中,正和在一個遊戲中一樣,極大部分的一般條件是意識之外的不加思索使接受的習慣的後果。對習慣的輕微的改變最多也不過使我們對它加以具
地考慮,雖然一系列輕微的變化的累積的影響在一場比賽或一個社會的
質上可以構成遊戲或社會
質的劇烈的改變。還有,在一場遊戲和一個社會中,除非在大部分的時間內,大多數的參加者在沒有外界製裁的情況下遵守這些規則,除非整個社會具有基本相同的意見,任何形式的規則都無法存在。但是,我們不能單單依靠習慣成這種一致
來解釋和實施這些規則;我們需要一個裁判員。因此,這些就是一個自由社會政府的基本作用:提供我們能夠改變規則的手段,調解我們之間對于規則意義上的分歧,和迫使否則就不會參加遊戲的少數幾個人遵守這些規則。
在這些方面出現了對政府的需要,因爲,絕對自由是不可能的。不論無政府主義作爲一種哲學具有多大的吸引力,但在不完善人們的世界……
資本主義與自由第2章 自由社會中政府的作用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