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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民律師》第29章

第2小節
約翰·格裏森姆作品

  [續貧民律師第29章上一小節]叫來一名保安,于是我們三個人上樓查看,一路上我向她解釋我們正幫露比戒毒,因此房間不是以露比的名字登記的。她得知我們把她的旅館作爲戒毒場所頗爲不悅。

  房間裏空空如也,chuang上紋絲未動,顯然夜裏沒人住,一應物品均未挪位,也無一件她的物品留下。

  我謝過他們後離去,這家旅館距我們辦公室至少十英裏,我打電話提醒梅甘,然後驅車在擁擠的車流中奮力向城裏趕。八點一刻時路遇紅燈,我打電話到辦公室,問索非亞有沒有見過露比,她說沒有。

  訴訟條款簡短而有力,作爲朗蒂·伯頓和她的孩子的遺産監護人,威爾馬·費倫將起訴河橡、德雷克和斯威尼、tag三家公司,狀告他們蓄意非法驅逐住戶。案子條理清晰,因果關系明顯。倘若不被趕出公寓,我們的當事人便不至于流落街頭;倘若不流落街頭,他們便不至于喪命。道理很簡單,正因爲其簡單才更有說服力,相信任何陪審團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

  由于被告的疏忽或故意的舉動而導致的死亡是可以預見的。厄運降臨在那些漂泊街頭者的頭上,尤其是帶著孩子的單身母qin,什麼都有可能在她們身上發生。非法將他們趕出家門,如果他們遭遇不測那麼你得付出代價。

  我們也曾考慮過爲那位“先生”的死討個公道,他也屬于被驅逐者一員,但他的死不能算做可預見的死亡。挾持人質、被擊身亡不足以構成民事案中的一環,況且,陪審團對他也不會有什麼好感,我們只好讓他長眠于地下了。

  德雷克和斯威尼公司會立即敦請法官催促我歸還文件,法官很可能會同意他們的請求。我如交出文件就等于自認有罪,我的律師執照會被吊銷,而且,被竊文件不能用作證據。

  星期二我和莫迪凱將起訴書的終稿浏覽了一遍,他再次問我足否願意打這場官司,爲了保護我,他願意徹底放棄這個案子,我們曾反反複複商量過這件事。我們甚至有過這樣的打算:暫且放下伯頓的案子,與德雷克和斯威尼公司講和,洗刷我的罪名,待一年後事情稍稍平息,再把案子悄悄轉給莫迪凱的朋友,這個主意不算高明,我們剛一有這種念頭就把它否定了。

  他在訴狀上簽了名,我們動身去法院,他開車,我把訴狀又看了一遍,離法院愈近,我感到手中的訴狀愈沈。

  庭外和解是關鍵。德雷克和斯威尼公司極注重自身的形象,以信譽可靠、服務上乘而著稱。案件如曝光則必然使它的聲譽受損。我了解這幫精英律師的心思和禀xing,他們推崇從不出錯,如果被識破了,他們肯定會氣瘋的。他們向來是一面大把撈錢,一面奢求樹立同情弱者的形象。

  德雷克和斯威尼公司錯了,盡管我懷疑它還不清楚錯誤的嚴重xing。我想象著布雷登·錢斯此刻一定把自己反鎖在辦公室內,戰戰兢兢地禱告,希望自己能逃過此劫。

  但是我也錯了。也許我們雙方都作些讓步,達成協議,如若不然,莫迪凱就有幸將這個案子很快交給一個友善的陪審團去審,並向他們索取高額賠償;公司也會將我告上法庭,讓我付出慘重的代價,後果不堪設想。

  伯頓一案永遠不會對簿公堂。我知道他們是怎麼想的,他們沒有勇氣面對特區的陪審團,稍一受挫就會使他們爭相謀求減少損失的法子。

  亞伯拉罕的大學同學蒂姆·克勞森是《郵報》的記者,正等在法官辦公室外,我們給了他一份訴狀副本。莫迪凱提交原件時他看完副本,隨即向我們提問。我們自然是有問必答,但要求他不得發表。

  伯頓一家的慘劇很快成爲華盛頓的熱門政治話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一時間輿論大嘩,市當局各部門的頭頭互相指責,中議會指責市長,市長反過來指責市議會和guo會。衆議院的一些右翼分子早就心懷不滿,這次終于逮著機會,將市長、市議會和市當局一占腦兒給罵了。

  將這個案子歸咎于少數富裕的白人律師,這本身就是極好的新聞素材,人如其名,克勞森冷酷無情、尖酸刻薄①,再加之他在新聞界浸婬有年,所以對這件事表現出空前高漲的熱情。

  ①克勞森的英文爲“claussen”,與英文“callous”音形相近。“callous”有“對別人的感受漠不關心”之意。

  新聞界對德雷克和斯威尼公司的狂轟濫炸並未使我良心上感到絲毫不安,我只不過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上周我被捕的消息就是他們透露的。我能想見當時拉夫特和他那幫訟棍們興高采烈地圍坐一桌。對!把他被捕的消息透露給媒ti;不僅如此,最好再提供一張他的照片,他們以爲這樣做會使我難堪,羞辱我,讓我內疚,迫我交出文件,他們就可以爲所慾爲了。

  我了解他們的心思,知道這套遊戲是怎樣進行的。

  我知道怎樣應付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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