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于所習學術應列舉所擬最先討論的主題。這些包括各家哲學諸原理以及前人所未省察到的任何觀點。凡願解惑的人宜先好好地懷疑;由懷疑而發爲思考,這引向問題的解答。人們若不見有“結”,也無從進而解那“結”。但思想的困難正是問題的症結所在;我們在思想上感到不通,就象被鎖鍊縛住了;捆結著的思想,也象縛住了的人,難再前進。
所以我們應將疑難預爲估量;因爲慾作研究而不先提出疑難,正象要想旅行而不知向何去的人一樣。若不先作說明,各人也無從揣測自己能否在一定時間內找得所尋求的解答;問題的究竟雖則對先已研究過的人是清楚的,對于起疑的人則並不清楚。又,對于一個事例,已得聞兩方面論辯的人當然就較善于辯別其是非。
第一個問題曾在我們的“導論”中有所涉及。這是——
(一)原因的探索屬于一門抑或數門學術,(二)這樣一門學術只要研究本的第一原理抑或也該研究人們所憑依爲論理基礎的其它原理(例如可否同時承認而又否定同一事物以及其它類此諸通則);(三)如果這門學術專研本
,是否所有本
可由一門學術來總括或需數門共商;若爲數門,則各門是否相關極密,而其中是否有的就該稱爲智慧,其它的則給予別的名稱。(四)這也是必須討論的一題——是否只有可感覺本
才算實際存在,或另有其它與之一同存在;而其它這些〈非感覺本
〉只有一類,抑有數類,如相信通式與數學對象的人所揣想者,在可感覺事物與這些本
之間還有本
。
對于上述這問題,又必須詳察,(五)是否我們的研究限于本,或亦旁及本
的主要屬
。還有“相同”與“有別”,“相似”與“不相似”“對反”,以及“先于”〈先天〉與“後于”〈後天〉和其它——辯證家們以通俗前提作辯論開始時,常試爲查考的這些名詞——這將是誰的業務對于這些悉予詳察?又,我們必須討論這些名詞的主要屬
,不僅要問它們各是些什麼,更須查詢每一事物是否必有一個“對成”。
又,(六)事物的原理與要素就是科屬抑爲其部分,即事物所由組成而亦可析出的各個部分;若爲科屬,則是否應爲每一個別事物所歸隸的最高科屬,例如“動物”或“人”,亦即以離品種愈遠而統屬愈廣之級類爲原理。(七)我們更必須研究而且討論在物質之外,是否別有“由己”因果,而且這類因果是否只有一種,或可有多種;又在綜合實以外是否另有事物(我所謂綜合實
就指物質連同其物質爲之表明的事物),或是在某些情況中,綜合實
以外可以另有事物,而在另一些情況中就沒有,而這些情況又究屬如何。又,(八)
我們請問原理在定義上和在底層上其爲數或爲類是否有定限;(九)可滅壞事物與不滅壞事物之原理是否相同;這些原理是兩不滅壞,或是可滅壞事物的原理也是可滅壞的。又(十)最難決最迷惑的問題:“元一”與“實是”是否並無分別,正如畢達哥拉斯學派及柏拉圖所主張,確爲現存事物的本;抑或這些並非事物之本
,而恩培多克勒所說的“友”,又或另一些人說的“火”,又一些人說的“
”與“氣”才是事物的底層?又,(十一)我們請問第一原理是普遍
的,抑有類于個別事物,以及(十二)它們是“潛能”抑爲“實現”,還有它們的所謂潛能與實現是對動變來說的呢,抑另有含義;這些問題也將顯示許多迷惑。又(十三)“數”與“線”與“點”與“面”是否具有本
的含義?若爲本
,它們又是否結合于可感覺事物之中,抑與之分離?關于上述各端不僅難得真實的結論,即慾將所有疑難一一明白列敍也不很容易。
(一)我們最先提到的問題是研究所有各項原因屬于一門抑或數門學術?如果各項原理並非對成,怎能由一門學術來認取各項原理?
還有許多事物,它們並不全備四因。一個動變原理或善原理怎能應用于不變事物?每一事物,如其自身或其自
是善的,則自己就是一個終極,而成爲其它事物所由生成而存在的原因;爲了某一終極或宗旨,這就將有所作爲;有所作爲方可見其動變;這樣,在不變的或具有本善的事物上,動變無可作爲,動變原理也不能應用。所以,數學絕不應用這一類原因來作證明,也沒有人用——“因爲這個較善或那個較惡”——這樣一類理由來解答數學問題;實際上沒有人在數學中提到這類問題。爲此之故,詭辯派,如亞裏斯底浦,常常譏諷數學,他認爲以藝術而論,卑微莫如木工與鞋匠,猶必以“做得好”或“做得壞”爲其比,可是數學家就不知道宇宙內何物爲善,何物爲惡。
但,各類原因若須有幾門學術,一類原因歸于一門學術,則我們將試問那一門最是我們所當研求,或那一門的學者最爲高尚?同一事物可以全備諸因,例如一幢房屋,其動因爲建築術或建築師,其極因是房屋所實現的作用,其物因是土與石,其本因是房屋的定義。從我們以前對于這問題的討論來判斷,四因都可以稱爲智慧的學術。至于其中最高尚最具權威的,應推極因與善因之學,終極與本善具有慧,——
萬物同歸于終極而複于本善,其它學術只是它的婢女,必須爲之附從而不能與相違忤。但照先前關于本的討論則事物之怎是爲最可知的原理,而式因便應最接近于知慧。因爲人們可以從許多方面認知同一個事物,凡是以事物的“如此如此”而認取一事物的人,較之以其“不如此不如此”而認取事物者,其爲認識宜較充分;以事物之如此如此來認取事物的一類人,又須有所分別,凡獲知事物之“怎是”者于認識事物最爲充分,至于那些憑量,或質,或自然所加或所受于此事物之其它事項來認取事物的人不會有最充分的認識。
又,于一切其它諸例,我們意爲對于每一事物,即便這是可得爲之證明的事物,也必須得知其怎是而後才能認識其存在,例如說何謂“使〈長方形〉成方”,答複是,“在〈長方形的〉長短邊上求得一個適當中數〈作爲正方的邊〉”;其它一切情況也相似。我們知道了動變來源也就知道動作與變化及每一動變的發展;而這有異于終極,也相反于終極。那麼,這些似乎該得有幾門學術來分別研究幾類原因。
(二)但說到實證之原理和原因,它們是否屬于一門或數門學術原爲可爭論的問題。我所指實證原理就是大家都據以進行證明的一些通則,例如“每一事物必須肯定或否定”,以及“事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以及類此的前提。問題是,實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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