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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訓與懲罰》第一章 犯人的肉體

第2小節
米歇爾·福柯作品

  [續規訓與懲罰第一章 犯人的肉體上一小節]次擊鼓時,他們必須tuoyi服,第二次擊鼓時,必須上chuang就寢。看守鎖好牢門,在走廊巡視,確保秩序和肅靜”(faucher,274~282)。

  我們已經看到了一次公開chu決和一份作息時間表。它們懲罰的不是同一種罪行或同一種犯人。但是它們各自代表了一種懲罰方式。其間相隔不到一個世紀。但這是一個時代。正是在這段時間裏,無論在歐洲還是在美guo,整個懲罰ti製在重新配設。這是傳統司法“醜聞”疊出、名聲掃地的時代,也是改革方案紛至沓來、層出不窮的時代。當時出現了一種新的有關法律和犯罪的理論,一種新的關于懲罰權利的道德和政治論證;舊的法律被廢棄,舊的慣例逐漸消亡。各guo各地紛紛醞釀或製定“現代”法典:俄guo在1769年,普魯士在1780年,賓夕法尼亞和托斯坎尼在1786年,奧地利在1788年,法guo在1791年、共和4年、1808年和1810年。這是刑事司法的一個新時代。

  在衆多變化中,我將考慮的是這樣一種變化:作爲一種公共景觀的酷刑消失了。今天我們可能對此不以爲然。但在當時,或許這曾引發了無數慷慨激昂的華麗文字,或許這曾被人興奮地大肆渲染爲“人xing勝利”的進程,從而無須更深入地分析。再者說,與重大的製度改造、明確統一的法典和。司法程序的製定相比,與普遍采用陪審團製度、確定刑罰的xing質以改造教養爲主以及自19世紀起愈益明顯的因人量刑的趨勢相比,這種變化又算得了什麼?不那麼直接的肉ti懲罰,在製造肉ti痛苦的技術方面的慎重,不再被展示得更微妙、更溫和的折磨,這些不應被視爲更深刻變化的一個具ti例子、一種附帶的結果嗎?但是,畢竟存在著這樣一個事實:即在幾十年前,對肉ti的酷刑和肢解、在面部和臂部打上象征xing烙印、示衆和暴屍等現象消失了,將肉ti作爲刑罰主要對象的現象消失了。

  到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yin森的懲罰盛會雖然在各地還時而零星地出現,但畢竟在逐漸消逝了。在這種轉變中有兩個進程。它們不是同步的,而且原因各異。第一個進程是作爲公共景觀的懲罰消失。懲罰的儀式因素逐漸式微,只是作爲新的法律實踐或行政實踐而殘存下來。公開認罪在法guo于1791年首次廢除,後來雖曾有過短暫的恢複,但在1830年被再次廢除。示衆柱刑在法guo于1789年廢除,在英guo于1837年廢除。在奧地利、瑞士以及美guo的一些州,如賓夕法尼亞,曾使用囚犯從事公益勞動,如清掃城市街道、修整公路。這些身穿囚yi、剃了光頭的犯人“被帶到公衆面前。對這些懶漢和惡棍的嘲弄,常常激怒他們。他們很自然地會對挑釁者進行瘋狂的報複。爲了防止他們以牙還牙,給他們戴上鐵頸圈和腳鐐,上面還綁著炸彈。他們拖著鐵鏈,從事丟人現眼的雜役。警衛縣挎刀劍、短論和其它武器進行監督”(robertvaux:《短論集》,(轉引自teeters,1937,24)。到18世紀末或19世紀初各地實際上廢除了這種做法。在法guo,公開展示犯人的做法延續到1831年,並受到激烈的批評。雷阿爾(real)指責說,這是一種“令人作嘔的場面”。這種做法最終在1848年4月被廢除。以往用鐵鏈拴成的囚犯隊伍跋涉整個法guo,遠至布雷斯特和土倫。到1837年取而代之的是不顯眼的黑se囚車。懲罰逐漸不再是一種公開表演。而且,依然存留的每一種戲劇因素都逐漸減弱了,仿佛刑罰儀式的各種功能都逐漸不被人理解了,仿佛這種“結束罪惡”的儀式被人們視爲某種不受歡迎的方式,被人們懷疑是與罪惡相聯的方式。在人們看來,這種懲罰方式,其野蠻程度不亞于,甚至超過犯罪本身,它使觀衆習慣于本來想讓他們厭惡的暴行。它經常地向他們展示犯罪,使劊子手變得像罪犯,使法官變得像謀殺犯,從而在最後一刻調換了各種角se,使受刑的罪犯變成憐憫或贊頌的對象。早在1764年,貝卡利亞(beccaria)”就指出:“極其恐怖的謀殺被人們不動聲se地、若無其故地重演著”(beccaria,101)。公開chu決此時已被視爲一個再次煽起暴力火焰的壁爐。

  因此,懲罰將愈益成爲刑事程序中最隱蔽的部分。這樣便産生了幾個後果:它tuo離了人們日常感受的領域,進入抽象意識的領域;它的效力被視爲源于它的必然xing,而不是源于可見的強烈程度;受懲罰的確定xing,而不是公開懲罰的可怕場面,應該能夠阻止犯罪;懲罰的示範力學改變了懲罰機製。結果之一是,司法不再因與其實踐相連的暴力而承擔社會責任。如果它過于強硬,開了殺戒,這也不是對本身力量的贊頌,而只是它的一個因素,是應該予以容忍的,也是很難說清的。責難被重新分攤。在懲罰景觀中,從斷頭臺上彌散出一種混合的恐怖,把劊子手和罪犯都籠罩起來;這種恐怖總是要把受刑者所蒙受的恥辱轉換成憐憫或光榮,而且還常常把劊子手的合法暴力變成恥辱。現在,恥辱和目光的分布與以前不同了。定罪本身就給犯罪者打上了明確的否定記號。公衆注意力轉向審訊和判決。執行判決就像是司法羞于加予被判刑者的一個補充的羞辱。因此,司法與執行判決保持著距離,將這種行動委托他人秘密完成。被懲罰是很丟人的,而實施懲罰也不光彩。這樣,司法就在自身和它所施加的懲罰之間建立了一個雙重保護ti系。執行刑罰的人往往成爲一個獨立部門;由于官僚機構對刑罰過程的掩蓋,司法就逃tuo了有關責任。法guo的情況十分典型。長期以來,監獄管理應該是內務部的責任,苦役犯監獄、苦囚船和罪犯殖民地的勞役管理則是海軍部和殖民地部的責任。除了這種角se分配,還有一種理論上的遁詞:不要以爲我們法官有意懲罰才做出判決,這些判決的目的是使人改邪歸正、“治病救人”;在刑罰中,有一種勸惡從善的技術壓倒了純粹的贖罪,同時也使執行有損身份的懲罰任務的官員得到寬慰。在現代司法和執行司法者中有一種羞于懲罰的氣氛。當然這並不排除偶爾有激烈的情緒。這種羞愧感在不斷增強。由于這種心理創傷,心理學家和輔助道德矯正的公務員的數量急劇增多。

  因此,公開chu決的消失就不僅標志著這種場面的衰落,而且標志著對肉ti控製的放松。1787年,本傑明·魯思(ben-jaminruth)在“促進政治研究會”上說:“我僅僅希望,在不遠的將來,絞刑架、示衆住、斷頭臺、鞭答和裂屍刑輪這些刑罰史上的東西都被視爲野蠻時代和野蠻guo家的標記,理xing和宗教對人們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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