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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問題》第十章 論我們關于共相的知識

羅素作品

  一個人在一定時間所具有的知識中,關于共相的知識正像關于殊相的知識那樣,也可以分爲這樣幾種:憑qin身認識而來的,只憑描述而來的,既不憑認識也不憑描述而來的。

  讓我們先考慮由認識而來的共相知識。首先,顯然我們都認識像白、紅、黑、甜、酸、大聲、硬等等共相,也就.是說,認識感覺材料中所證實的那些xing質。當我們看見一塊白東西的時候,最初我們所認識的是這塊特殊的東西;但是看見許多塊白東西以後,我們便毫不費力地學會了把它們共同具有的那個“白”抽象出來;在學著這樣做的時候,我們就ti會到怎樣去認識“白”了。類似的步驟也可以使我們認識這類的其他共相。這一類共相可以稱作“可感的xing質”。它們和別類共相比較起來,可以說不需多少抽象能力就能夠被人了解,而它們比別的共相仿佛更少tuo離殊相。

  我們接下去就討論關系問題。最容易了解的關系就是一個複雜的感覺材料各部分之間的關系。比如說,我一眼就可以看見我正用來寫字的這頁紙張;所以這一整頁紙就包括在一個感覺材料之內。但是我覺察到這頁的某幾部分是在別的幾部分的左邊,有幾部分是在別的幾部分的上邊。就這件事例而論,抽象過程似乎是這樣進行的:我連續看見許多感覺材料,其中一部分在另一部分左邊;我覺得就像在各個不同的白東西中一樣,所有這些感覺材料也有一種共同的東西;通過抽象過程,我發覺它們所共有的乃是部分與部分之間的一定關系,也就是我稱之“居于左邊”的那種關系。我就以這種方式逐漸認識了共相的關系。

  根據同樣的方式,我也逐漸覺察到時間的先後關系。假定我聽見一套鍾的和聲:當最後一座鍾的和聲響起的時候,我還能在我的心靈之前保留著整個的和聲,而且我也能覺察到較早的鍾聲比較晚的鍾聲光來。在記憶方面,我也覺得我現在所記憶的一切都在現在之前。不論根據上述的哪一點,我都能夠抽象出先和後的共相關系,就像我曾抽象出“居于左邊”的共相關系一樣。因此,時間關系和空間關系一樣,也在我們所認識的那些關系之內。

  又有一種關系,也是我們以極其類似的方式認識的,那就是相似關系。假使我同時看見兩種深淺不同的綠se,那麼我便能看出它們是彼此相似的;倘使我同時又看見一種紅se,我便能看出,兩種綠se彼此之間比其對紅se來更爲相似。我就以這種方式認識了共相的相似,或說相似xing

  在共相和共相之間就像在殊相和殊相之間一樣,有些關系是我們可以直接察覺的。我們剛剛已經看到,我們能夠察覺出深淺綠se之間的相似大于紅與綠之間的相似。在這裏,我們所討論的是存在于兩種關系之間的關系,就是“大于”這個關系。我們對于這類關系所具有的知識,雖然所需要的抽象能力比察覺感覺材料的xing質時要大一些,但是,它仿佛也一樣是直接的,(至少在一些事例裏)也同樣是無可懷疑的。所以對于共相,正和對于感覺材料一樣,我們也有直接的知識。

  現在再回到先驗的知識這個問題上來,這是我們開始考慮共相時所留下的一個未決問題;我們發覺,現在我們來chu理這個問題要比以前更使人感到滿意。讓我們再回過頭來談“2+2=4”這個命題。由于我們所已經談過的,很顯然,這個命題所陳述的是共相“2”和共相“4”之間的一種關系。這就提示了一個我們所企圖確定的命題來;那就是:一切先驗的知識都只chu理共相之間的關系。這個命題極爲重要,大可解決我們過去有關先驗知識方面的種種困難。

  乍看上去,使我們的命題顯得似乎並不真確的唯—一件事例便是,當一個先驗的命題陳述說一切同類的殊相都屬于別一類,或者是(結果是同樣的)一切具有某一xing質的殊相也具有別種xing質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中,仿佛我們所討論的就不是這種xing質,而是具有這種xing質的每一個殊相了。“2+2=4”這個命題其實是個很恰當的例子,因爲它可以用“任何2加上任何其他的2等于4”的形式來陳述,也可以用“任何兩雙的撮合就是4”的形式來陳述。倘使我們能夠指出這兩種陳述所chu理的其實都是共相的話,那麼我們的命題便可以看作是得到了證明。

  要發現~個命題所chu理的是什麼,有一個方法就是自問;即我們必須都了解些什麼詞,——換句話說,我們必須認識哪些客ti,——然後才能明了命題的意義。我們一旦明了命題是什麼意思以後,哪怕我們還不知道它究竟是真確的還是虛妄的,顯然我們還是可以對命題所真正chu理的一切有所認識的。由于利用這種驗證,就出現了這樣一個事實:許多命題看來原是有關殊相的,其實卻只是有關共相的。以“2+2=4”這個特別事例而論,雖然我們把它解釋成“任何兩雙的撮合都是個”,但是顯然可見,我們還是能夠明白這個命題,也就是說,我們一明白了“撮合”、“2”和“4”是什麼意思,我們就明白它所斷言的是什麼了。我們完全無須知道世界上所有的成雙成對:倘若真有這個必要的話,顯然我們便永遠也不會明白這個命題了,因爲成雙成對是不計其數的,我們不可能—一知道。因此,雖然我們一般陳述中所意味的是對特殊的成雙成對的陳述,但是我們一經知道確有這樣特殊的成雙成對以後,它本身便不是斷言、也不是意味著有像這類特殊的成雙成對了。因此,對于任何實際上的特殊的雙,它並未能作出任何陳述來。這個陳述中所講的只是共相的“雙”,而不是這一雙或那一雙。

  所以,“2+2=4”這個陳述所chu理的就完全是共相,因此不論誰都可以知道它,只要他認識有關的那些共相,並能覺察到陳述中所斷言的那些共相之間的關系。有的時候,我們有能力可以覺察到像共相之間的那類關系,因此,有時對于算術上和邏輯上那些普遍的先驗的命題也便有能力知道。必須把這種情況當作是一件事實來看,這是我們對于知識反省時發現的。以前我們考慮到這類知識的時候,對于它似乎竟可以預測經驗和控製經驗,我們感覺到它很神秘。而現在我們了解到,這一點原是一個錯誤。關于任何可經驗的事物,沒有一件事實是不依靠經驗就能爲人認知的。我們先驗地知道兩件東西加上另兩件東西一共是四件東西,但是我們並不先驗地知道:倘使布朗和瓊斯是兩個人,羅賓森和史密斯是兩個人,那末布朗、瓊斯、羅賓森和史密斯在一起就是四個人。理由是這個命題根本就不可能被理解,除非我們知道有布朗、瓊斯。羅賓森和史密斯這些人,而關于他們,我們只是由于經驗才能知道。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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