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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問題》第十一章 論直觀的知識

羅素作品

  我們有一個共同的印象,即認爲我們所相信的東西樣樣都應當是可以證明的,或至少可以表明其或然xing是很高的。許多人都覺得,一種沒有理由可加以說明的信仰就是不合理的信仰。大ti說來,這種見解是正確的。差不多我們的一切信仰,如其不是從那些可以看作是說明這些信仰的其他信仰推論出來的,就是能夠從它們推論出來的。不過,推論的理由通常卻被人忘記了,或者從來就不曾有意識地被我們想到過。譬如說,有什麼理由可以假定我們現在所要吃的東西不會變成毒物呢?我們中間自問過這個問題的人可謂寥寥無幾。但是我們覺得,倘使有人如此請問,我們總能找出完全恰當的理由回答,哪怕當時並沒有現成的理由。我們這樣相信,通常都證明是合理的。

  但是讓我們試想某位喜歡堅持己見的蘇格拉底,任憑我們向他拿出什麼理由來,他總是繼續要求用另一個理由來說明這個理由。像這樣追究下去,大概不會很久,遲早我們總要被逼到這樣一步:我們再也找不出一個更進一步的理由,而且幾乎可以肯定,在理論上甚至也不可能再發現進一步的理由了。從日常生活的普通信念出發,我們可以從一點到另一點節節被迫後退,一直達到某項普遍原則或者一個原則的某一事例爲止,這個原則看上去是光輝透亮地自明的,它本身不可能再從任何更自明的東西推論出來了。就大多數日常生活問題而言,比如我們的食品是否真的富于營養而不含毒,都可以使我們向後追究到我們已經在第六章 中討論過的歸納法原則。但是從歸納法原則再向後追究過去,似乎便沒有倒退的余地了。這個原則本身是我們推理時所經常使用的,有時是有意識地、有時是無意識地。但是,一切推理只要是從比較簡單的自明原則出發,便不能導致我們以歸納法原則作爲它的結論。對于其他邏輯原則也是如此。邏輯原則的真理對于我們是自明的,我們在解釋證驗的時候要用它。但是它們本身(或者說至少其中有些)是不能證驗的。

  雖然如此,自明xing並不只限于那些不能證明的普遍原則才有。許多邏輯原則一經承認之後,其余的也便可以從它們演繹出來;但是所演繹出來的命題卻往往和那些沒有證據的假設命題是一樣地自明。不僅如此,一切算術命題也都能夠從邏輯的普遍原則演繹出來,像“2+2=4”這樣簡單的算術命題更是和邏輯原則一樣自明的。

  有些倫理原則(諸如“我們應當追求美好的事物”)看來也是自明的,盡管它們大有爭論的余地。

  應當注意的是,就一切普遍原則的情況而論,chu理熟悉事物的特殊事例總比普遍原則更加明顯。譬如,矛盾律是說:沒有一件事物能同時具有某種xing質而又不具有該種xing質。一了解這條規律,就會知道它是顯然的。但是,例如說我們所看見的一朵特殊的玫瑰花木能同時是紅的而又不是紅的,便不是如此之顯然了。(當然很可能,玫瑰花某幾部分是紅的,而別的幾部分又不是紅的,再不然,玫瑰花也可能是粉紅se的,而我們簡直不知道是否可以把這種顔se稱爲紅的;但是在前一種情形中,玫瑰花分明並不整個都是紅的,在後一種情形中,我們只要按照“紅”的精確定義判斷,我們的答案在理論上便可以立刻確定。)通常我們是通過特殊事例才能明了普遍原則。不需要事例的幫助便能隨時把握普遍原則的,這是只有習慣于chu理抽象的人們才能做得到的。

  除了普遍原則之外,其他自明的真理都是直接從感覺得來的。我們把這類真理叫作“知覺的真理”,把表達它們的判斷稱作“知覺的判斷”。但是在這裏,就需要相當的慎重才能夠獲得自明真理的精確xing質。實際的感覺材料既不是真確的,也不是虛妄的。比如說,我們看見的某一塊特殊的顔se的確是存在著:這並不是一個真確或虛妄的問題。的確是有這樣的一塊,的確是它有一定的形狀和一定程度的光澤,的確它的周圍被幾種別的顔se環繞著。但是,這一塊的本身,像感覺世界中任何其他的事物一樣,和那些真確的事物或者虛妄的事物根本就不屬于同一類,因此,說它是真確的,並不恰當。這樣說來,不論從我們感官所獲得的是什麼自明的真理,它們必然跟從感官所得來的感覺材料不同。

  自明的知覺真理似乎共有兩種,雖然分析到最後它們可能會合在一起。第一種僅僅斷言感覺材料的存在而不加任何分析。我們看見了一塊紅se,我們便判斷說“有如此如彼的一塊紅se”,或者更嚴格地說“它就在那裏”;這是一種直觀的知覺判斷。當感覺的客ti很複雜,我們把它提出來加以某種程度的分析的時候,就産生了第二種知覺判斷。比如說,倘使我們看見了一塊圓形的紅se,我們便會判斷說,“那塊紅se是圓形的”。這又是一個知覺判斷,但是它和上述那個知覺判斷在xing質上不同。在這個判斷中,我們的單一的感覺材料具有顔se又具有形狀:顔se是紅的,形狀是圓的。我們的判斷是先把這個材料分爲顔se和形狀,然後憑借紅se是圓形的這一陳述又把它們結合到一道。這類判斷的另一個實例是:“這個在那個的右邊”,其中“這個”和“那個”可以看出是同時被看到的。在這種判斷中,感覺材料所包含的各個成分是彼此相關的,我們所下的判斷就是斷言這些成分有這種關系。

  另一類直觀的判斷則是記憶的判斷,它和感覺的判斷類似,但卻又完全不同。由于一個人對于客ti的記憶很容易同時對于這個客ti還有個映象,而映象並不是記憶的組成部分,所以關于記憶的xing質就有混淆的危險。只要注意到映象是當前的,而又知道所記憶的是屬于過去的,那麼便很容易看清這一點。不僅如此,我們確實能夠把我們的映象和記起的客ti作出相當程度的比較,因此我們便往往可以知道在相當廣闊的範圍之內,我們的映象能准確到什麼程度。但是,如果客ti不是和映象相對立,如果客ti不是在我們的心靈之前的某chu,便不可能這樣比較,也不可能這樣認識了。因此,構成記憶的要素並不是映象,而是在心靈之前直接有著一個被認爲是屬于過去的客ti。記憶的事實如果不是就這種意義而言,我們便不會知道曾經有過一個過去,我們對于“過去”這個詞所了解的也便不至于比一個天生盲人對于“光”這個詞所了解得更多。因此,就必然是有著記憶上的直觀判斷,而且我們有關過去的一切知識根本上都是依賴于它們的。

  雖然如此,記憶的這一情況也造成了疑難,因爲它是非常之引入迷途的,因而使人對于一般直觀的判斷産生了懷疑。這種疑難非同小可。但是,首先讓我們盡量縮小它的範圍。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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